中国式皇权令西方国王望尘莫及
【繁体中文】 作者:佚名 发布:2010年03月17日 阅读: 次 【以稿换稿】
中国式的皇权大到什么程度呢?简而言之,大于人的想象力。
据说,唯一可以令中国皇帝俯首的是上天,然而上天是虚幻的,所以中国皇帝的权力实际上没有任何限制和禁忌。整个天下是皇帝一个人的私产,万众都是他的奴仆。正如黑格尔所说,这是一种“普遍奴隶制,只有皇帝一个人是自由的,其他的人,包括宰相,都是他的奴隶”。
这种统治制度的根本特征是,皇帝不是为国家而存在,相反,国家是为皇帝而存在。皇帝一个人的意志大于所有臣民意志的总和。整个国家,就是给皇帝提供服务的庄园,全体臣民,其生存的意义都在于为皇帝奔走。一切制度安排,都以皇帝一人的利益为核心。所以,我们看到,在皇帝制度下,皇帝支配一切、主宰一切,所有的权力,都为皇帝一个人垄断,社会的方方面面,都为皇帝一个人所牢牢控制。在中国,皇帝与他的臣民,不是人与人的关系,而是神与人的关系,是人与他饲喂的家禽的关系。他就像一个高高在上的神灵一样,天下臣民以何种手段谋生,如何穿衣戴帽,按何种样式建造自己的房屋,甚至如何思考,都得由皇帝来决定。在他的疆域之内,不允许有任何一片可以自由呼吸的空气。曾经有许多人因为日记中的一句不满而被斩首,也有人因为精神分裂胡言乱语而被千刀万剐。最伟大的汉族皇帝之一的朱元璋在开国之初曾屠杀了几名读书人,理由是他们遁入山林,想做自力更生、自由自在的隐士,而不愿做官。在杀掉他们之后,朱元璋向全体中国人宣布,所有的中国人都是他的财产,必须听从于他的绝对意志。他说谓“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在我的统治下的读书人不愿为我服务,就是与我作对。诛其身而籍其家,不为之过!”
在这样的制度下,只要是能想到的事情,皇帝就可以做到。一位美国学者这样形容:“在皇帝的命令之下,一个国都突然在意料不到的地方出现。边疆和海港今日开放与外人互市,明日全部封闭。在皇帝可否之间,有些经济部门或者被全力支持,或者被通盘禁断。庞大的军队进出于蒙古及越南。艨艟的舰队游弋到非洲东岸。这样的事情,好像以手掀动自来水龙头。在这水管上一掀则开,向反方向一扭则闭。”全天下人民的命运,完全悬于皇帝一个人的“明”或者“昏”:皇帝性格平和安定,天下按部就班;皇帝好大喜功,天下则动荡不安;皇帝万一是一个精神病或者变态狂,天下就会变成尸山血海……
毫无疑义,中国皇帝的权势达到了人类所能达到的顶峰。不论是东方小国、非洲酋邦或者西方王国,其君主的声威都远远不能望中国皇帝之项背。
与中国皇帝比起来,世界上其它君主都显得小气寒酸。要知道,欧洲最有权势的皇帝,法国的路易十四,令他的臣民羡慕的不过是可以“毫无节制地吃青豌豆”。路易十四出行时,身边带着“百人警卫队”,就以为排场大到了极点,殊不知隋炀帝杨广每次出门,身边盛装的武士最少三万人。与中国大内的禁严相比,法兰西宫廷秩序简直是玩笑。“应当说,什么人都可以进凡尔赛宫,可以任意在各大套房之间游玩,只是不允许乞丐和僧侣进去。想观看国王用膳的过往平民百姓,只要佩带一把宝剑,臂弯里放一顶帽子就可以进宫,这些道具在王宫看守那里能够租到。”所以才闹出了一个厨师化妆成贵族与法兰西公主在宫廷舞会上跳舞的故事。
世界上其他统治者的权力都没有中国皇帝这样绝对、彻底、无所不及。与中国皇帝比起来,西方君主们的荣耀其实十分可疑。中国的皇帝头上只有一个虚幻的“天”,其他的一切都在他的脚下,而西方的君主头上顶着三座大山。第一座是教皇。教皇格列高利七世曾在11世纪命令道:“所有的君主都必须亲吻教皇的脚。”欧洲的君主登基之时,要向教皇行效忠之礼,然后由后者为他戴上王冠。在中国,皇帝既是“万民之君”,又是“伟大导师”,既是凡人,又是“天子”,既管理政务,又垄断意识形态、拥有“教化”百姓的天然权力。在欧洲,国王和皇帝们只能掌握有限的世俗权力,却无权染指臣民的精神世界,意识形态和教育是教士们的领地。第二座大山是法律。在中国,皇帝的话就是法律,而欧洲人明确宣布:“国王在万人之上而在上帝和法律之下”,“国家本身并不能创造或制定法律,当然也不能够废除法律或违反法律。”因为法律的保护,一个穷人可以得意洋洋地宣布,他不欢迎国王进入他的房屋:“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第三座大山是贵族的约束。在中国,“君”与“臣”一个是天一个是地,而英语里的“KING”,除了“国王”之意外,还表示“大的”、“主要的”。事实上,英国的贵族一直认为国王是自己队伍中的一员、“贵族中的第一人”。国王本身不过是最大的贵族而已,一定程度上来讲,他与其他贵族主要是朋友关系。他的那些哥们一不高兴,就可以联合起来,把他颠覆下王位,所以他不得不处处讨好他们,尽量考虑他们的利益。
因此,欧洲的国王们权力的深度和广度都远不如中国皇帝,因此他们自然也远不如中国皇帝那样威风。1199年,理查德一世听说他的一个贵族的城堡里挖出一批古代金器,财政紧张的国王要求获得这份宝藏。然而,在英国,国王却遭到了毫不留情的拒绝。国王恼羞成怒,和这个贵族兵戎相见,不料却命丧敌手。
英国贵族们就是这样经常拒绝国王的命令。“无地王”约翰时期对欧洲大陆垂涎三尺,打算出征法国,然而英格兰骑士们却对大陆战争不感兴趣,拒绝从命,约翰也无计可施。
中国古代“耻辱刑”种类与传统耻感文化的紧密联系
耻辱刑在中国古代社会被视为惩治罪犯的当然刑种而广泛采用。耻辱刑的历史最早可以上溯到尧、舜时期,一直存在到明清时期。
中国古代社会先后出现的耻辱刑种类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1)象刑。即通过强迫罪犯穿上特殊的服饰以示惩罚的刑罚。《尚书大传》说:“唐虞之象刑,上刑赭衣不纯,中刑杂屦,下刑墨幪,以居州里,而民耻之。”这一类的惩罚方式常见的有:墨黥,以墨画面以代替在脸上刺字。草缨(蚤婴),用草作帽以代替割鼻的刑罚。共,割去衣服的下摆代替宫刑。对履,穿麻鞋代替菲刑。赭衣,以穿赭衣来代替死刑。(2)墨刑。《说文解字》中说:“黥,墨刑,在面也。”墨刑亦称黥刑,刺刻犯人的面部并以墨窒之,留下烙印,使人一见便知,难与良民为伍,也便于官方的监督和控制。(3)髡刑。髡刑源于周,王族中犯宫刑者,以髡代宫,即断长发为短发。至秦时,失去了这一性质,成为一种剃除受刑者须发的刑罚。蓄发留须是中国古代男子的正常状态,此类刑罚采取的是将罪犯的发须强行剃除,使罪犯处于一种明显的非正常状态,并因此感受到痛苦。(4)刺字。从古黥刑演变而来,后世的刺字主要是附加刑。宋朝对于“盗”罪附加刺字,作为累犯的标记,并形成刺配刑。此后历朝皆有此刑存在,且对刺字的部位及字数等在律法中都作了相应规定。(5)枷号。又称枷示,是在枷上写明囚犯的姓名、罪状,于监狱门外或衙门外带枷示众。一般是以朝枷夜放或以昼施枷夜收监的方式执行。刑期不确定,有一日至数日,也有数月乃至一年甚至终身枷号的。
由上述耻辱刑的种类即可看出,耻辱刑虽是一种刑罚,但又与中国传统文化的特点紧密联系在一起,饱含着道德礼教褒贬的意义。一方面,作为体现仁恕恤刑理念的耻辱刑,除少数刑罚兼有肉刑的性质外,绝大多数都是轻刑,它们或是作为贵族和高级官吏犯罪时的替代刑,或是作为生命刑、肉刑被减免时的候补刑,或是作为轻刑而单独使用。无论是哪种情形,客观上都减少了重刑使用的频率和机会,凸显出道德教化的意义。另一方面,在重面子、倡德治的中国古代社会,这一刑罚有利于从心理上预防和控制犯罪。耻辱刑正是借助于外部的力量使受刑之人“自省”,直接作用于罪犯的主观世界,以达到教化的目的。因此,以羞辱人格为主要处罚手段的这种耻辱刑之所以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律制度中长期存在,并在惩罚、预防犯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毫无疑问是与中国传统的耻感文化背景紧密相联的。
按照一些心理学家的划分,人的内在情绪制裁大致可分为“耻感”与“罪感”两类。与西方社会的“社会化”主要体现为“罪感取向”不同,东方社会尤其是中国社会的“社会化”主要体现为“耻感取向”。若他人对自己行为的反应和评价不佳,作为主体道德良心的“超我”便会产生耻感。东方社会的“耻感文化”体现的正是这样一种特别注重他人反应和评价的文化。古代中国的“耻感文化”强调外在的约束力,即主要表现为他人对主体行为的反应和评价。一个人感觉自己的行为为他人所敬仰,为群体所钦佩,就会产生荣誉之感;反之,一个人感觉自己的行为为他人所鄙视,为群体所贬斥,就会产生羞耻之心。孟子所说的君子三大乐事,其一为“仰不愧于天,俯不怍于地”(《孟子•尽心》),这是耻感文化的典型表现。这里所谓的“天”和“地”显然都是虚幻的,真正使人感到愧怍的是主体之外的他人对自己行为的反应和评价。
耻感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儒家和法家,都非常强调“知耻”的重要性。耻感文化是儒家文化的精髓之一。儒家强调:“耻”意识是道德的基础,“羞恶之心,义之端也”(《孟子•公孙丑》),并把“礼、义、廉、耻”称为四德,当作为人处世的根本。《礼记•哀公问》曰:“物耻足以振之,国耻足以兴之。”孟子又说:“人不可以无耻,无耻之耻,无耻矣。”(《孟子•尽心》)他甚至认为,“无羞恶之心,非人也。”(《孟子•公孙丑》)宋代著名理学家朱熹说:“人有耻则能有所不为。”(《朱子语录•卷十三》)清末的龚自珍将个人的知耻与国家的兴亡联系起来,提出了著名的“廉耻论”。他指出:“士皆知有耻,则国家永无耻矣;士不知耻,为国之大耻。”(《明良论二》)由此可见,儒家不仅早就认识到耻感在指导和制约人的行为、引导社会风气等方面所起的作用,并将其视为修身齐家、安邦治国的有效手段。法家虽然主张“信赏必罚”,以“专任刑法”以臻于治,但其在强调法治、主张“一断于法”的同时,也同样重视“知耻”对治理国家、安定社会的重要性。如《管子•牧民》篇就认为,“国之四维,礼义廉耻。四维不张,国乃灭亡。四维张,则君令行,故省刑之要在禁文巧,守国之度在饰四维。”由此可见,管仲虽为法家之代表,但他对于廉耻观念也是相当重视的。
中国古人将“耻感”这种心理感受加以发掘、升华,使之成为一种文化积淀,对国人的行为和中国的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也深刻地影响到国家制度的设计。耻辱刑就是统治者运用耻感文化对国家进行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与肉刑、自由刑等通常意义的刑种有明显区别的是,耻辱刑的制刑目的正在于希望激活罪犯的耻辱感,使其感受到罪恶、耻辱进而对自身行为感到懊悔、自责并寻求宽恕、愿意赎回和补偿;同时,对其他人也有一种明显的警示作用。孔子说:“太上以德教民,而以礼齐之。其次以政焉,导民以刑。”(《孔子家语•刑政第三十一》)东汉陈宠亦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后汉书•陈宠传》)耻辱刑正是古代统治者把伦理道德与法律制度有机结合的产物,体现了统治者把“礼”与“刑”融为一体,“以法辅德”、“以德彰法”,以期实现“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的治国理念。
【来源:网络整理】
- 上一篇:刘、关、张的人神之变
- 下一篇:一夫多妻制与中国古代社会
用户评论
(以下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