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历史—长沙开征杂税的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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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杂税是相对正税而言。清代的田赋、丁银都是正税,除此之外的各项税种及附加,都是杂税。杂税基本上是地方税。
清代长沙开征杂税,始于咸丰五年(公元1855年)开征的值百抽二的厘金。咸丰十年(公元1860年),曾国藩为筹湘军饷银,设东片筹饷局,加征厘金半厘。到民国四年增为值百抽三,九年增加60%,达到值百抽四点八,直到民国十七年,才以统税替代裁种。
光绪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由长、善两县率先开征屠捐(屠宰税),征收范围限猪和羊,不久又开征“戏园捐”,即后来的娱乐税,同时开征船捐,即船舶税。
宣统元年(公元1909年)从10月1日起试办印花税。
民国四年,湖南省设置烟酒公卖局,在烟酒牌税的基础上,开征公卖税20%,旋降至10%,后又将烟酒厘金并入,定为15%。
民国十三年2月成立验契处,征收验契税,民间简称“契税”。
这些杂税,因历史原因,以往多一概视为苛捐杂税,这是有失偏颇的。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适当增加一些新税种,作为调节市场机制的手段,无论中外均属正常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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