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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与汉代封建政权一民数的重要性

以稿换稿】【繁体】  作者: 王毓铨   来源: 网络整理   阅读 次  【    】【收藏

    
    往时读两汉史书,见县乡设置不以地域广狭而以人户多寡为标准,官吏名号秩别也因人户多寡而不同,以为此异于今制,不疑其别有缘故。又见名郡国之下具列户口细数而无垦田细数,尝惜其体例未必尽善,不识其另有道理。历朝律中只有户律(或称婚户律,户婚律),无田律。田事讼狱禁令等均附于户律或户婚律中,①而户律又首重脱漏户口之罪,遂感到古时封建国家及反映当时政治制度之文献,都重视人户。其重视之程度有时超过土田。地方行政区划以户口为标准之原则,到明朝才有所改变,改为以税粮为准;税粮代表的是地土顷亩。从此地渐与丁等,且渐重于丁。
    两汉封建政权之所以重视“民数”,和这个政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或称物质基础)有关。综观两汉封建政权经济基础之荦荦大端,约有下列七项:
    (一)田租
    汉初田租是十五税一,景帝元年降低租率,三十税一。②这个
    ①汉有《田令》。云梦出土秦简中之秦国(非统一后之秦朝)律文有标题为“田律”的。内容是国家地土的经营管理的法令规章。
    ②此从《景帝纪》;《食货志》系于二年。
    租率经新朝终后汉,四百多年间基本未变。①后汉桓帝延熹八年“亩敛税钱”(史文未言多少)、灵帝中平二年“亩敛十钱”,大概都是一时的加派,非永制,当时也没有说它永著为令的记载。
    (二)刍稿
    刍稾就是元帝时御史大夫贡禹所说的“稾税”。《后汉书》称刍稾,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古秦律简文和江陵凤凰山汉墓出土的汉简文相同,刍稾当是正称。它与田租均征自土地,也与田租同时并减免。例见《后书•本纪》建武二十二年,中元元年,元和二年,永元四年,九年,十三年,十四年,十六年,延平元年,永初四年,延光三年,永建元年。刍稾既与田租并征并减免,它实际上是广义田租的一部分。
    (三)算赋
    这是一种成年人的人头税。据《汉仪注》(如淳所引),《汉旧仪》,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算赋,人百二十钱。②男人出,女人也得出,说见《汉旧仪》。惠帝六年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出嫁的输五算。不言而喻那些及年出嫁的女子当然就止输一算了。这是丁女也须输算赋的证明。后汉明帝永平九年诏郡国死罪囚减死与妻子赴五原朔方占著,“所在死者皆赐妻父若男同产一人复终身;其妻无父兄有母者,赐其母钱六万,又复其口算”。“口算”即算赋。这也是后汉丁女得输算赋的证明。
    ①前汉高帝时期曾一度提高租率,高于十五之一。惠帝即位后复。后汉建武六年以前曾行什一租率,是年十二月诏复三十税一。
    ②孙星衍说注释家所称之《汉仪注》即卫宏《汉旧仪》。《汉旧仪》亦称《汉官旧仪》。
    占著民籍的丁男丁女以外,名著市籍的贾人和名著家籍(主人名籍)的奴婢也得出算赋,而且还得加倍出(据惠帝六年诏注引应劭说)。新朝禁私人畜奴婢,改称“私属”。天凤四年令“公以下诸有奴婢者率一口出钱三千六百”。可见有爵位的贵族还可养奴婢,一口输钱三千六百,那赋率可算很不轻了,但不知实际情况如何。
    (四)口赋
    “口赋”之名见昭帝元凤四年诏,又称“口赋钱”,见昭帝元平元年诏。但通常的名称是“口钱”,也许是为别于算赋而姑权称如是。
    在汉代,不输算赋的幼年男女输口赋。他们是汉文献中称作“小男”“小女”的。元凤四年诏注引如淳说《汉仪注》谓:“民年七岁至十四岁出口赋钱,人二十三。”《说文解字》称:“民不繇,资钱二十三”。①《论衡•谢短》称:“七岁头钱二十三”,说的都是这宗口赋。
    口赋钱始于何时,史文无征。七岁起征是元帝因贡禹的奏请改定的。依贡禹说,前此的起征年龄是三岁。
    (五)献(献费)
    《汉书•高帝纪》十一年诏曰:“欲省赋甚,今献未有程,史或多赋以为献,而诸侯尤多,民疾之。令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献,及郡国各以口数率,人岁六十三钱,以给献费。”
    ①原作“资钱二十二”,依段玉裁注改。
    “献”(献费)究为何物,何所谓而征收,向无确解。有人以为献费就是算赋费,元人马端临有这个意思。今人劳干且有详说。求诸事实,都不当。《汉书•贾捐之传》说,文帝时“民赋四十”。“赋”指算赋。如果献就是算赋,在文帝元年六月已令郡国“勿来献”之后,又何能再言民赋四十?这是第一层。又惠帝元年诏注引应劭说:“汉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既曰律,当是高帝所制。①而且此律终汉世未改。既为高帝所制,彼曰百二十钱,此曰六十三钱,不免抵捂,这是第二层。
    那么“献”到底是什么?它大概是为皇帝祭祀宗庙向人民勒索的祭礼。
    汉家制度,“天子宜世世献祖宗之庙”,祭其祖和宗(景帝时高帝庙号高祖,文帝庙号太宗)。祭时,“诸侯王列侯使者侍祠天子所献祖宗之庙”。制见《汉书•景帝纪》。侍祠就是侍祭,侍祭须进祭礼。祭礼征自民间,人六十三钱,这大概就是高帝诏里所说的“献费”。它的渊源可能上溯到周代的“祀贡”。②后来的演变可能就是“酎金”。③这宗“献”不仅王国侯国人民输纳,诸郡人民也得输纳,就是高帝诏中明说了的。
    (六)贡
    贡是封建时代臣民向封建君主或皇帝贡输的物品。其制不始于汉,也不止于汉,整个封建时期里都有。虽然它是汉代人民的一项繁重负担,但现存汉文献和有关汉代历史的文献中都没有制度上的明确记载。偶或涉及,名称不一。或曰“岁贡”(《汉书•贾山传》),或曰“赋输”(《史记•平准书》、《汉书•食货志》),或曰“贡输”(《盐铁论•本议》)。曰岁贡,可见是岁岁贡纳。郑玄称之为“计偕物”(《礼记•射义》注),又可见是岁岁由上计吏奉进的。
    ①廷尉杜周说:“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见《汉书》本传。
    ②《周礼•天官大宰》:“以九贡致邦国之用,一曰祀贡。”
    ③《续汉书•礼仪志》中,立春,刘昭补注引丁孚《汉仪》称:“汉金布令曰,皇帝斋肃,亲率群臣来祠宗庙。群臣宜分奉请,诸侯列侯各以民口数率,千口奉金四两奇,不满千口至五百口亦四两,皆会酎,少府受。”亦可参看《汉书•武帝纪》元鼎五年注引如淳引《汉仪注》,《史记•平准书•集解》。
    贡的什么?《史记》、《汉书》中不见记载,《后汉书》里有一点,也很零碎。免强勾稽,有下列数事。
    会稽贡越布,见《陆续传》,贡×[艹+顡],鲒酱,见《说文解字》。河内郡贡甘醪、膏餳,见《樊宏传》,贡缣,素,绮,縠,见《后汉纪•朱穆传》。齐郡贡冰纨,方空縠,吹纶絮,见《后汉书•景帝纪》。南海郡贡龙眼、荔枝,见《和帝纪》。郡国献异味、献太官食,分见《光武帝纪》,《和帝纪》。中常侍吕强说还有什么“诸郡之宝”,“天下之缯”(《后汉书》本传)。
    这几条都是因人因事偶尔记载下来的,不及全部事实百之一二。一地之贡不止一二种,数量之大不及一二船车。①
    就是如此零碎的记载,《史记》、《汉书》中也难得见。但前朝也有贡,规模也可观,可由均输官的设置上看出个大概来。均输官的设置就是为了改革传统的贡输办法。
    《史记•平准书》、《汉书•食货志》对均输官都有说明,但都不如《盐铁论•本议》中大夫的辩辞明白。大夫说:“往者郡国诸侯各以其物贡输,往来烦杂,物多苦恶,或不偿其费,故郡置均输官以相给运而便远方之贡。”那时一岁之中由均输官经办的帛就达五百万匹之多。
    ①《后汉书•郑弘传》:“旧交耻七郡贡献转运皆从东冶,泛海而至,风波艰阻,沈溺相系。弘奏开零陵、桂阳峤道,于是夷通。”由此可略见贡献规模。
    汉代人民除了贡方物于朝廷之外,恐怕还得贡物料人力于朝廷在郡国置办的工官、服官等。它们是朝廷的手工业作坊,也颇具规模。元帝时贡禹说齐三服官“作各数千人,一岁费数钜万”。蜀郡广汉郡工官主制金银器,岁各五百万。此二郡工官制造的漆器、金银釦器近世出土不少。物勒工名,分工细致,制作精美。制作者大抵是卒徒工匠,都是从徭役发自民间。其物料则按户口调自民间。桓帝时梁冀为大将军秉政,府僚朱穆奏记谏日:“顷者官民俱匮……而京师诸官费用增多,诏书发调或至十倍。河内一郡常调缣素绮觳才八万余匹,今乃十五万匹。各言官无见财,皆当出于民。民多流亡,皆虚张户口。户口既少,而无资者多,当复榜掠割剥,强令充足”。①这是调发贡物也按户口的明证。
    (七)力役
    汉代力役有两种,即一般力役和兵役。其梗概见于《汉书•食货志》、《汉仪注》、应劭《汉官仪》。后二书文字为注家转引者相同。《食货志》述董仲舒言秦民“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汉兴循而未改”。《汉仪注》称“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陈。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汉书•高帝纪》注引)
    更卒,如淳据《律说》谓:“卒践更者居也,居更县中五月乃更也。后从尉律,卒践更一月休十一月”(《汉书•昭帝纪》元凤四年注引)。“居更县中”当是在县里服役。其役种类杂多,主要是土木工程,转输、漕运、官作坊卒徒工匠以及县廷中的常川供奉和地方上的杂泛差役。为别于兵役,姑称之日一般力役。不过“居更县中”一语不可拘泥,因为有的力役不在役者本县之内;不止不在本县之内,甚至远在本县之外。“后从尉律”之后字,也不知从何时说起。依此说,则在尉律之前,每人从傅籍给公家徭役之年起至免役之年止,每年服一般力役两个月;从尉律之后,始改每年一个月。但依董仲舒说,则自秦皇至汉武“月为更卒”,每年一月。二说不合。如淳之说如别无他解,如师古转引无误,则不可为训。如淳《汉书》之注往往有错误,此又其一。
    ①严可均:《全后汉文•朱穆》。朱穆奏记文袁宏《后汉纪》和《后汉书》各有删节,严氏合二书而成此篇。
    正,也可以称正卒,是兵役。兵役有二。一为材官、骑士,①驻在郡国,习战阵,受军事训练,充郡兵;一为“卫士”,戍卫京师或屯守边疆。汉代文献中,戍屯京师的通常称“卫士”,屯守边疆的通常称“戍卒”。名称不同,性质则一,都是屯戍兵役。正因为性质相同,又可通称“卫士”。“卫士”也可以称“卫卒”,②也可以称“戍卒”。③董仲舒所说的“正”当是驻在郡国的郡兵,“屯戍”则是屯戍京师或边疆的戍卒。一人一生或屯戍京师或屯戍边疆,都是一年。④今人尚有遵奉如淳戍边三日说的,实在令人不解。
    ①此举其主要兵种而言,曰材官(步卒)、骑士(骑兵)。其实二者之外,还有“轻车”、“楼船”。“平地用轻车”,“水泉用楼船”,见《续汉书•百官志》刘昭补注引应劭《汉官仪》。
    ②《汉书•贡禹传》:贡禹“又言诸离宫及长乐宫卫可减大半以宽繇役……天子下其议……省建章甘泉宫卫卒,减诸侯王庙卫卒,省其半。”
    ③《汉书•魏相传》:“后人有告相贼杀不辜。事下有司,河南卒戍中都官者二三千人遮大将军,自言愿留作一年以赎太守罪。”时魏相为河南太守。
    ④京师屯戍兵役一年,向无异说,独戍边兵役如淳说是三日。《汉书•昭帝纪》元凤四年师古注引如淳曰:“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繇戍也。”此言最近尚有人遵信不疑,甚非是。汉代边戍兵役为期一年,见《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高后五年令戍卒岁更”;又见《汉书•晁错传》:“方今远方之卒守塞一岁而更”,又见《盐铁论•执务》,贤良曰“若今则徭役极远,尽苦寒之地,危难之处,涉胡越之域,今兹往而来岁旋。”
    至于傅籍应役的年龄,前后凡三变。汉初承秦制,傅籍应役年龄可能是十七岁。①景帝二年,行宽政,改为二十。②昭帝再次提高年限,改为二十三。③如果五十六岁为免役之年始终未变,那么汉初至景帝二年这四十七年之间人民在役年数是三十九。自景帝二年至昭帝元年的六十九年间的在役年数是三十六。④自昭帝至后汉末这二百八十六年之间的在役年数是三十三。今人不究底细,往往据如淳注“民年二十三傅之畴官”,以二十三岁应役始年以概两汉四百余年,实在不妥当。颜师古引之以注汉二年之事,亦欠慎审。二十三岁傅籍应役之令距汉初已经一百四十多年了。
    当然,这是仅就法令而言,事实是否尽合法令,那又当别论。居延汉简有一简称“戍卒居延昌里簪袅司马骏年廿二”,又一简称“戍卒河东皮氏成都里傅咸年二十”,⑤均系昭帝或昭帝以后物,戍卒年龄都不足二十三。法令规定五十六岁免役,实际上还有“今五十以上至六十与子孙服挽输并给繇役”的。⑥
    ①云梦秦简《大事记》载:喜于秦昭王四十五年出生,“今(始皇帝)元年”傅籍。喜(墓主)傅籍之年为十七之说,可信。
    ②《汉书•景帝纪》,二年,“令天下男子二十始傅”。
    ③《盐铁论•未通》:“御史曰:今陛下哀怜百姓,宽力役之政,二十三始傅,五十六而免。”“傅”字原作“赋”。王利器据杨树达说校改,是,今从之。见所撰《盐铁论校注》卷3,页112—3。“今陛下”当然是指昭帝,但昭帝此令何年所制,无确据。要在始元元年盐铁会议召开之前就宣布了。
    ④权从昭帝始元元年算起。
    ⑤劳干:《居延汉简考释》,释文之部,四五三及四六八页。
    ⑥《盐铁论•未通》。
    后汉兵制有改革,影响到兵役。建武六年省郡都尉,罢都试,七年罢轻车骑士材官楼船,令还民伍。有人认为这是“徭戍役的废止”,募兵制代替了兵役制,践更县中也一并改为更赋。“相对地摆脱了徭役地租在劳动方式上的原始性和落后性”。这话有些过当。事实上是兵政上有改革,人民的兵役却未豁除。明帝永平十六年伐匈奴,用的是酒泉、敦煌、张掖三郡的“甲卒”和“太原、雁门、代、上谷、渔阳、右北平、定襄七郡的郡兵”(《后汉书•窦融传附窦宪传》)。和帝时伐匈奴,用的是缘边十二个郡的郡兵(同上)。安帝永初三年讨南单于,用的是缘边十郡的郡兵(《后汉书•本纪》)。
    对外征讨用郡兵,对内镇压也用郡兵。安帝永初三年张伯路反,发去镇压的是“州郡兵”。元初三年苍梧等处蛮夷反,发的也是“州郡兵”(《后汉书•安帝纪》)。灵帝中平元年黄巾起义,“发天下诸郡兵征之”(《后汉书•卢植传》)。史文未言募郡兵或募州郡兵。即使是“募”,也不可以今义释“募”字,出于自愿,《说文解字》说释募曰:“广求也,从力,莫声”,以力广求是其本义。自然,也不可就那么绝对,以为全无出自自愿的,也不可以为后汉兵役全无变化。如因经常调发乌桓、鲜卑兵,相应地就减少了调发腹里的郡兵,就是一例。但后汉编户民仍有当兵的封建义务,那是没有改变的。和前朝不同的仅仅是平时不置郡都尉,郡中无常川驻扎的郡兵,更赋多于践更,如此而已。而实际上腹里郡都尉的职掌并没有撤销,改由太守兼管,且“每有剧贼,郡临时置都尉。”(《续汉书•百官志》刘昭补注引应劭语),“一方有难,三方救之……一切(临时的意思)取办,黔首嚣然”(同上引应劭《汉官》语)。还是得用兵,兵还是得老百姓充当。何况安顺以后,“剧贼”时发,“一切取办”,实与经常调发无异。在阶级社会里,没有无军伍的国家;在汉代封建社会里,没有无兵役的编户民。
    至于一般力役,无事则敛以更赋如兵役,①役少则以更赋为平价给役者,而事烦之时编户民仍不免践更应役。和帝永元十三年诏谓“幽并凉户口率少,边役众剧”,就是明证。
    ①汉代一月而更的力役,一岁而更的郡兵役,和一岁而更的屯戍役,都称更卒。不践更曰过更,过更须输钱,其钱曰更赋。
    以上考察了汉代编户民对国家所担负的封建义务,共七项。它们是构成汉代封建政权经济基础的基石。汉代封建政权的经济来源当然不止这七项,还有官营的盐铁,酒酤,訾算,车船算,缗钱,市租等等。其中盐铁最为重要,也是汉以后历朝经济收入之大宗。但盐铁生产所需劳动力,“卒徒工匠”,调自民间,前于力役中已经提到。其它租税项目都不是大宗的,故从略。
    那七项经济基础基石中有两项出自田土,即田租和刍窠,有五项出自人户或人身,即算赋、口赋、献、贡、力役。出自田土的可说是以土地为本,出自户和口的可说是以人身为本。以人身为本的收入项目大大多于以土地为本的项目。但两者的轻重并不在项目的多寡上,而在实质重要的差次上。出自人身的重,出自土地的轻。现在再就这一层辨明如下。
    汉代田租文帝时尚十五税一,租率不轻,但不算过重,姑且以晁错所言计算,农夫五口之家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百石的十五分之一约为七石。桓谭说文帝时“谷至石数十钱”(《太平御览•时序部•丰稔》引《新论》)。所谓“数十钱”当不过五十钱。如以五十钱计,则百亩七石之租约当三人算赋之总合。①何况景帝而后,三十税一,租率又减轻了一半。
    ①这种计算切不可据以为实,它止能看作是一个大致的概念,一个情况比较的概念,比较以土地为本的田租和以人身为本的各种赋敛的轻重之别,文帝时的农夫哪能户户皆百亩!
    至于刍稾,税率不明,但低于田租,甚或远远低于田租。《东观记》称光武皇帝在王莽时曾为他的季父春陵侯“讼地皇元年十二月壬寅前租二万六千斛,刍窠钱若干万”(《后汉书•光武帝纪》,更始元年注引)。这是一条罕见的珍贵史料。虽是罕见,但也只能表示出刍稾与田租之间的税率比例,而且还是个大概的比例。田租的单位是斛,刍稾的单位是钱。如所言“若干万”为二三万,则田租与刍稾之比为税一斛刍稾一钱。如是四五万,那比例便是租一斛刍稾二钱。由此大致可以测度刍稾税比田租轻,而且轻得多。
    比起田租刍稾来,以人身为本的算赋、口赋、献费那就重了,而且重得很多。按最低的情况说,假如一家五口,夫妇二人,不成丁的三岁至十四岁的子女三人,两个成年人的算赋是二百四十钱,三个儿女的口赋是六十九钱,献费如只户主一人缴纳,那就是六十三钱,总共三百七十二钱。这是个什么数字呢?也就是说它的实际价值是多少呢?
    桓谭说文帝时谷石数十钱(已见前)。《汉书•食货志》说宣帝时谷石五钱。这大概都是丰穰的平年,也都指的是平原地区的谷价。在边疆地区,宣帝时张掖以东粟石百余钱,金城湟中谷斛八钱(《汉书•赵充国传》)。至于灾伤饥馑如元帝即位之齐地谷至石三万余(《汉书•食货志》),永光二年比岁不登,京师谷石二百余,边郡四百余,关东五百余(《汉书•冯奉世传》),都是特殊情况,姑且不论。以五钱计,则三百七十二钱得谷七十余石,以五十钱计,得谷七石余。人日食五升,七石可供一人百四十日之食,七十石则是一千四百日之食。如果农家一户内成丁者在二人以上,那负担就更重了。
    算赋、口赋、献费之合不止较田租刍窠之合重,且很少普遍减免,更不用说普遍豁免。文帝二年减田租之半,十二年又减过一半,十三年则统统免了。最后这道“除田之租税”诏,终文帝朝共十一年未曾撤销。到景帝元年才又征收,三十税一。①武帝一朝未改租率,也未见减免,史书失载也是有的。昭帝始元二年诏免本年田租,宣帝本始二年、甘露三年都免过本年田租。这些诏免都是全国性的普免。其它因巡行,水旱灾伤、地震等等局部地区的蠲免,都不在其内。
    反之,算赋、口赋则不大减免。文帝曾减算赋八十钱收四十钱,昭帝元凤四年免过四五两年的口赋,元平元年减过口赋钱十之三,宣帝五凤三年减天下口钱,未言多少,甘露二年减民算三十,成帝建始二年减天下赋四十。总的情况是口赋钱还全免过两年,算赋则一次也未全免。献费文帝时可能免过一次,②别的年代未曾见过减免。
    后汉免除田租、算赋、口赋的次数虽然不少,但都是由于特殊原因,限于个别地区,如皇帝巡行所过,奖励生子,地震、水灾、旱蝗、战争、内乱等等。田租、刍禀和帝永元十六年还普遍减半征调过一次,而算赋、口赋却一次也没有。
    至于贡,据说文帝即位时“亲自勉以厚天下”、“止岁贡”(《汉书•贾山传》),不知指的什么贡。后汉光武帝曾罢郡异味的贡,明帝罢过野王孙的甘醪膏饧贡,和帝罢过南海龙眼、荔枝的贡,安帝罢过大官口食贡,顺帝封还过桂阳太守贡的大珠,皆琐屑不重之物。独章帝省齐国冰纨、方空觳、吹纶絮,还值得提一提。总之,在贡上,前后两汉都不曾有过切实的减或免。
    较诸田租、刍禀,算赋、口赋、献、贡重则重矣,尤其重的还是徭役。徭役可说是封建时期编户民的负担中最重的负担。
    ①此据《汉书•景帝纪》,《食货志》系于二年。
    ②《汉书•文帝纪》元年:“六月令郡国无来献”。
    汉朝徭役的繁重,贾谊、晁错、董仲舒都曾指陈过,《盐铁论》的《备胡》、《执务》、《徭役》诸篇中评斥更为具体。其时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非宗室、贵族、五大夫以上之高爵及属籍仕宦者,均不得轻复。至少前汉是这样。后汉诏赐民爵事较多,但民爵至第八级公乘(五大夫是第九级)就得转让给儿子或兄弟之子。“爵过公乘得移与子若同产同产子”的诏文就是这个意思。其身非宗室贵族高爵品官而复身免役者,都是由于特殊原因,也止限于狭小地区和少数人。其中有曾从军为皇帝打天下的,汉二年、五年、八年、十一年、十二年的复除令属于这一类。有因为是皇帝出生地的子民而复身的,高帝复丰、沛,光武复济阳,明帝复元氏,桓帝复河间,属于这一类。它如前汉曾复三老、孝弟力田、博士弟子、通一经者,均是为达到某一政治目的而举行的,人数极有限。宣帝本始三年大旱,诏三辅民就贱者且毋收、事,地节三年诏流民还归者且勿算、事,都是不复除也得复除的事,那些流民反正无钱缴纳,也无力承应。
    前后两汉的力役也有过更(不践更)而代以更赋的,而且还有免收更赋的事。昭帝元凤四年免收了三年以前逋欠的更赋。后汉免更赋不是因人祸,便是因天灾。和帝永元十六年复象林县更赋两年,因为该县遭受了讨伐反叛“蛮夷”的战乱。安帝永初四年、元初元年两次诏复三辅更赋,因为三辅地迭遭羌人战乱。桓帝永寿元年复泰山琅邪更算,因为二郡人民遭遇了内乱。顺帝永建五年免责的过更,止限郡国被灾的贫民。阳嘉元年除冀州更赋,因为该地比年水涝。永和四年除太原更赋,因为该地比年干旱,民庶流冗。后汉复除更赋之事大致不过这么一点。总算起来,在免除徭役上,后朝的皇帝比前朝的还吝啬。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得出这么个结论:作为汉代封建国家经济基础的七项征敛中,以人身为本的征敛比以土地为本的征敛重,而且重得多;以土地为本的征敛的减免较易而且多,以人身为本的征敛的减免较难而且少。换句话说,汉代封建政权所赖以维持其统治的物质基础——土地和人户,人户具有更大的重要性。其所以如此,当然有它的缘故。徐干在《中论•民数》中曰:
    “庶功兴在事役均,事役均在民数周,民数周为国之本也。……庶功既兴,故国家殷富。……故曰水有源治有本,道者,审乎本而已矣。《周礼》孟冬司寇献民数于王,王拜而受之,登于天府,内史司会冢宰贰之,其重之如是也……迨及乱君之为政也,户口漏于国版,夫家脱于联伍,避役者有之,弃捐者有之,浮食者有之;于是奸心兢生,伪端并作矣。……故民数者,庶事之所自出也,莫不取正焉。以分田里,以令贡赋,以造器用,以制禄食,以起田役,以作军旅,国以之建典,家以之立度,五礼用修,九刑用措者,其惟审民数乎。”
    徐干是建安七子之一,曹操的军谋祭酒掾。他这篇“民数”是汉代文献中论人户对于封建统治之重要性的最精辟的文字。它说明了“民数”是封建国家制土处民、征敛贡赋、造作器物、制定禄食、调发力役、组织军旅的基本依据,建典立度的基础。孟子说“诸侯之宝三,土地、人民、政事”,看来人民最是“宝”中之“宝”。杜佑讲求政治,著《通典》,深识民数之重要,遂将徐干这篇文字全部移录。
    重视人户,不止汉朝。魏、晋至隋、唐也都重视人户,且更殷切。魏之屯田、晋之课田、北魏隋唐的均田及其租庸调课,无不以人户为准。唐以后封建国家广泛采用了魏晋南北朝期间发展起来的配户当差制,各色人户以籍为定,控制人口的措施并未稍减,人户仍然是封建政权建典立度的基本条件。唐人李峤说:“国计军防并仰丁口”,宋人苏轼说:“古者以民之多寡为国之贫富”,明人丘濬说:“天下盛衰在庶民,庶民多则国势盛,庶民少则国势衰”,都是极中肯的评论。明乎此,则行政区划以人户多少为标准,地书详载户口细数,律有户律且首重脱户之罪,就不难理解了。
    马克思说:“封建领主的力量,和每个君主的一样,不靠他的租簿卷的长度,而靠他的臣民的数目,后者则决定于他的自营农民的数目。”①他的话很能启导我们比较深入地理解我国封建时期国家重视民数的意义。
    ①DasKapitalI,七五五一七五六,一九五一,Berlin。汉译《资本论》,I,七八五,一九七五,北京。译文稍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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