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经注疏-卷三:三才章第七
【繁体中文】 作者:注(唐)李隆基/疏(宋)邢昺 发布:2013年04月20日 阅读: 次 【以稿换稿】
[疏]正义曰:天地谓之二仪,兼人谓之三才。曾子见夫子陈说五等之孝既毕,乃发叹曰:“甚哉!孝之大也。”夫子因其叹美,乃为说天经、地义、人行之事,可教化於人,故以名章,次五孝之后。
曾子曰:“甚哉!孝之大也。”参闻行孝无限高卑,始知孝之为大也。子曰:“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经,常也。利物为义。孝为百行之首,人之常德,若三辰运天而有常,五土分地而为义也。天地之经,而民是则之。天有常明,地有常利,言人法则天地,亦以孝为常行也。则天之明,因地之利,以顺天下。是以其教不肃而成,其政不严而治。法天明以为常,因地利以行义,顺此以施政教,则不待严肃而成理也。
[疏]曾子曰至而治。
○正义曰:夫子述上从天子下至庶人五等之孝,后总以结之,语势将毕,欲以更明孝道之大,无以发端,特假曾子叹孝之大,更以弥大之义告之也,曰:夫孝,天之经,地之义,民之行。经,常也。人生天地之间,禀天地之气节,人之所法,是天地之常义也。圣人司牧黔庶,故须则天之常明,因依地之义利,以顺行於天下。是以其为教也,不待肃戒而成也;其为政也,不假威严而自理也。
○注参闻至大也。
○正义曰:高谓天子,卑谓庶人。言曾参既闻夫子陈说天子庶人皆当行孝,始知孝之为大也。
○注经常至义也。
○正义曰:云“经,常也。利物为义”者,“经,常”即书传通训也。《易·文言》曰“利物足以和义,是“利物为义”也。云“孝为百行之首,人之常德”者,郑注《论语》云:“孝为百行之本,言人之为行,莫先於孝。”案《周易》曰:“常其德,贞。”孝是人所常德也。云“若三辰运天”,谓日月星以时运转於天。《释名》云:“土者吐也,言吐生万物。”《周礼》:“五土十地之利,言孝为百行之首。”是人生有常之德,若日月星辰运行於天而有常,山川原隰分别土地而为利,则知贵贱虽别,必资孝以立身,皆贵法则於天地。然此经全与《左传》郑子大叔答赵简子问礼同,其异一两字而已。明孝之与礼,其义同。
○注天有至行也。
○正义曰:云“天有常明”者,谓日月星辰明临於下,纪於四时,人事则之,以“夙兴夜寐,无忝尔所生”。故下文云“则天之明”也。云“地有常利”者,谓山川原隰,动植物产,人事因之,以晨羞夕膳也,色养无违。故下文云“因地之利”也。此皆人能法则天地以为孝行者,故云:“亦以孝为常行也。”上云“天之经,地之义”,此云“天地之经”而不言“义”者,为地有利物之义,亦是天常也。若分而言之,则为义;合而言之,则为常也。
○注法天至理也。
○正义曰:云“法天明以为常,因地利以行义”者,上文云“夫孝,天之经,地之义”者,故云“法天明以为常”,释“天之明”也;“因地利以为义”,释“地之利”也。云“顺此以施政教,则不待严肃而成理也”者,经云“其教不肃而成,其政不严而治”,注则以政教相就而明之,严肃相连而释之,从便宜省也。《制旨》曰:“天无立极之统,无以常其明。地无立极之统,无以常其元缺十一字利。人无立身之本,无以常其德。然则三辰迭运,而一以经之者,天利之性也。五土分植,而一以宜之者,大顺之理也。百行殊涂,而一致之者,大中之要也。夫爱始於和,而敬生於顺。是以因和以教爱,则易知而有亲;因顺以教敬,则易从而有功。爱敬之化行,而礼乐之政备矣。圣人则天之明以为经,因地之利以行义。故能不待严肃而成可久可大之业焉。”
先王见教之可以化民也。见因天地教化,民之易也。是故先之以博爱,而民莫遗其亲。君爱其亲,则人化之,无有遗其亲者。陈之於德义,而民兴行。陈说德义之美,为众所慕,则人起心而行之。先之以敬让,而民不争。君行敬让,则人化而不争。导之以礼乐,而民和睦。礼以检其迹,乐以正其心,则和睦矣。示之以好恶,而民知禁。示好以引之,示恶以止之,则人知有禁令,不敢犯也。
[疏]先王至知禁。
○正义曰:言先王见因天地之常,不肃不严之政教,可以率先化下人也。故须身行博爱之道,以率先之,则人渐其风教,无有遗其亲者。於是陈说德义之美,以顺教诲人,则人起心而行之也。先王又以身行敬让之道,以率先之,则人渐其德而不争竞也。又导之以礼乐之教,正其心迹,则人被其教,自和睦也。又示之以好者必爱之,恶者必讨之,则人见之,而知国有禁也。
○注见因至易也。
○正义曰:此依郑注也。言先王见天明地利,有益於人,因之以施化,行之甚易也。
○注君爱至亲者。
○正义曰:此依王注也。言君行博爱之道,则人化之,皆能行爱敬,无有遗忘其亲者,即《天子章》之“爱敬尽於事亲,而德义加於百姓”是也。
○注陈说至行之。
○正义曰:《易》称“君子进德脩业”。又《论语》云:“义以为质。”又《左传》说赵衰荐郤穀云:“说礼乐而敦《诗》、《书》,《诗》、《书》,义之府也;礼、乐,德之则也。德、义,利之本也。”且德义之利,是为政之本也。言大臣陈说德义之美,是天子所重,为群情所慕,则人起发心志而效行之。
○注君行至不争。
○正义曰:此依魏注也。案《礼记·乡饮酒义》云:“先礼而后财,则民作敬让而不争矣。”言君身先行敬让,则天下之人自息贪竞也。
○注礼以至睦矣。
○正义曰:此依魏注也。案《礼记》云:“乐由中出,礼自外作。”中,谓心在其中也;外,谓迹见於外也。由心以出者,宜听乐以正之;自迹以见者,当用礼以检之。检之谓检束也。言心迹不违於礼乐,则人当自和睦也。
○注示好至犯也。
○正义曰:云“示好以引之,示恶以止之”者,案《乐记》云:“先王之制礼乐也,将以教民平好恶而反人道之正也。”故示有好必赏之,令以引喻之,使其慕而归善也;示有恶必罚之,禁以惩止之,使其惧而不为也。云“则人知有禁令,不敢犯也”者,谓人知好恶,而不犯禁令也。
《诗》云:‘赫赫师尹,民具尔瞻。’”赫赫,明盛貌也。尹氏为太师,周之三公也。义取大臣助君行化,人皆瞻之也。
[疏]诗云至尔瞻。
○正义曰:夫子既述先王以身率下,先及大臣助君行化之义毕,乃引《小雅·节南山》诗以证成之。赫赫,明盛之貌也,是太师尹氏也。言助君行化,为人模范,故人皆瞻之。
○注赫赫至之也。
○正义曰:“赫赫,明盛貌也。尹氏为太师,周之三公也”者,此《毛传》文。太师、太傅、太保,是周之三公。尹氏时为太师,故曰尹氏也。云“义取大臣助君行化,人皆瞻之也”者,引《诗》大意如此。孔安国曰:“具,皆也。尔,女也。古语或谓‘人具尔瞻’,则人皆瞻女也。”此章再言“先之”,是吾身行率先於物也;“陈之”“导之”“示之”,是大臣助君为政也。案《大载礼》云:“昔者舜左禹而右皋陶,不下席而天下大治。夫政之不中,君之过也。政之既中,令之不行,职事者之罪也。”后引《周礼》称三公无官属,与王同职,坐而论道。又案《尚书·益稷篇》称帝曰:“吁!臣哉邻哉,邻哉臣哉!”又曰:“臣作朕股肱耳目。”孔传曰:“言君臣道近,相须而成,言大体若身,君任股肱,臣戴元首之义也。”故《礼·缁衣》称“上好是物,下必有甚者矣。故上之好恶,不可不慎也,是民之表也。《诗》云:‘赫赫师尹,民具尔瞻。’《甫刑》曰:‘一人有庆,兆民赖之。”《缁衣》之引《诗》、《书》,是明下民从上之义。师尹,大臣也。一人,天子也。谓人君为政,有身行之者,有大臣助行之者。人之从上,非惟从君,亦从论道之大臣,故并引以结之也。此章上言先王,下引师尹,则知君臣同体,相须而成者,谓此也。皇侃以为无先王在上之诗,故断章引大师之什,今不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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