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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子春秋集释:第七卷外篇第七-晏子使高纠治家三年而未尝弼过逐之第二十三

繁体中文】  作者:吴则虞   发布:2016年05月31日   阅读: 次   【以稿换稿


  晏子使高纠治家,三年而辞焉〔二〕。儐者諫曰〔三〕:「高纠之事夫子三年〔四〕,曾无以爵位而逐之,敢请其罪〔五〕。」晏子曰:「若夫方立之人,维圣人而已〔六〕。如婴者,仄陋之人也〔七〕。若夫左婴右婴之人不举,四维将不正〔八〕。今此子事吾三年,未尝弼吾过也。吾是以辞之〔九〕。」
  〔一〕 卢文弨云:「元刻末注云:『此章与景公欲见高纠章旨同而辞少异,故著于此篇。』」
  〔二〕 孙星衍云:「『纠』今本作『糺』,即『纠』字坏也。说苑作『繚』,音之转。」◎刘师培补校云:「书抄三十二引作『高僚仕於晏子三年,无故,晏子逐之』,与此异。」◎则虞案:说苑臣术正作「仕於晏子,晏子逐之」。
  〔三〕 则虞案:书钞「儐者」作「左右」,与说苑同。
  〔四〕 则虞案:书钞作「高僚事子三年」。
  〔五〕 则虞案:说苑、书钞俱作「其义可乎」。
  〔六〕 则虞案:说苑、书钞无此二句。
  〔七〕 孙星衍云:「『仄』,俗本作『反』。」◎则虞案:说苑无「如」字。元刻本、活字本皆作「反」。
  〔八〕 孙星衍云:「说苑作『有四维之,然后能直』,今本『四』讹『曰』。说文:『维,车盖维也。』」◎黄以周云:「元刻『四』作『曰』。」
  〔九〕 则虞案:说苑「过」下无「也」字,「辞之」作「逐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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