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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藏辑录

安平縣雜記 租稅(原缺題)

繁体中文】  作者:清-佚名   发布:2016年06月07日   阅读: 次   【以稿换稿

一、租稅沿革

安平縣舊額地租徵粟,自康熙二十二年臺灣隸清版圖後,有司即照鄭氏所取之租,改為額課:上則田每甲征粟八石八斗。中則田每甲徵粟七石四斗。下則田每甲徵粟五石五斗。上則園每甲徵粟五石。中則園每甲徵粟四石。下則園每甲徵粟二石四斗。

續墾田園,自雍正七年起,奉旨照福建同安下沙則例起課:上則田每甲徵粟二石七斗四升。中則田每甲徵粟二石零八升。下則田每甲徵粟一石七斗五升。上則園每甲征粟二石零八升。中則園每甲徵粟一石七斗五升。下則園每甲徵粟一石七斗一升。

舊墾、續墾合計,每年共徵粟五萬餘石,每石折收民間六錢八分銀二元,年計徵收銀一十餘萬元。官報銷每石報解藩司約平七錢,年共平三萬五千兩,縣官可長餘銀五萬元,計平三萬五千兩。及至光緒十四年清丈,田園一律按則起課,全年計實徵正賦四萬八千餘兩;每兩加平餘銀一錢五分、補水銀一錢,統計共銀六萬兩之譜。按八成零徵收,每年奏銷實收地租銀,計有五萬兩有奇。比未清丈以前折徵民間供粟六錢八分銀一十萬餘元、平七萬零兩,縣官報銷只有五萬零元、平三五千兩而已。長餘釐頭三萬數千兩之多,均歸縣官私用。至清丈以奏銷五萬兩有奇,因點滴歸公,裁去縣官釐頭故也。是以上憲議准:安平縣每年津貼辦公經費銀八千兩,而現在民間繳納地租較前減輕。此地租沿革之情形也。

官莊(自鄭氏時,由官養佃種榖抽榖、種蔗抽糖。嗣康熙二十二年,臺灣隸歸清版圖後,有司即照鄭氏抽法辦理。至六十二年,始歸民而徵其稅)

舊額:仁和里等八莊各則官莊田園二百二十九甲七分五釐五毫一絲八忽九微,額徵糖、粟等銀一千零五十四兩六錢零九釐。

又續次鳳山、嘉義劃歸安平縣官莊田園額徵糖、粟等銀二千五百零一兩二錢零九釐。

以上年共收官莊銀三千五百五十五兩八錢一分八釐。

光緒十四年清丈後,僅徵官莊銀二千一百三十二兩七錢四分二釐三毫八絲三忽二微八纖,比從前舊額少三分之一分有奇。因清丈改則,徵榖折銀,較前減輕。理合登明。

塭餉(系蓄養魚蝦之地)

舊榖:塭餉年徵銀一十六兩五錢。

光緒三年福建巡撫丁日昌奏豁雜餉,此項塭餉在於豁免之列,以後無徵。嗣至十四年清丈,議定塭則按甲徵餉。因魚塭多歸道轅海埔管收,縣中徵收無幾,逐年徵收塭餉多少,同官莊一並造報。理合登明。

爐餉(系設爐鑄造農椇、船錠齒各項鉎器)

光緒元年以前,徵收吳豐裕等三戶,每戶徵銀五兩,年計徵銀一十五兩。以後無徵。至十九年,徵收陳振豐裕一戶,年徵銀五兩。二十年分徵收陳振豐裕、金興裕二戶,年計徵銀一十兩,比從前少三分之一。理合登明。

蔗車餉

查臺灣縣誌載:蔗車餉征計有四十九張(每張年徵餉銀五兩六錢),年共徵餉銀二百七十四兩四錢。後未知於何年改徵,全張年徵餉銀四兩、半張年徵餉銀二兩。至清丈以後,此款蔗車餉並無專款造報,以此,安平縣內糖廍約有二百餘張,近來少有赴縣完納廍餉。理合登明。

當餉

嘉慶十年,多少無定。十一年,奏銷四十五戶,每戶徵銀五兩,計徵銀二百二十五兩。至光緒十九年,尚有一十五戶,計徵銀七十五兩。二十年,倒罷四戶、新開一戶,尚有十二戶,計徵銀六十兩;較之從前,四分僅剩一分有奇。理合登明。

稅契

光緒三年以前,契價每百元應繳稅契銀並外費共有一十三元;郡民苦之。是年,郡紳蔡霞潭囑託御史奏請每百元契價定繳稅契銀六元五角,其餘外費一概裁除。比之從前,減輕對半。理合登明。

一、徵租辦法

地租,安平縣轄下計有三十八里、堡,所有糧總書帶辦新豐、歸仁南二里、善化里東西二堡、安定里東堡、新化里西堡共二里四堡;尚有三十二里,分各里櫃書承辦。應各備三聯糧串,一聯糧戶執照、一聯繳驗、一聯存查,送請鈐蓋縣印。如有業戶赴櫃完納者,須將應完正賦糧銀若干,刷印在三聯串內,連同前年舊串(如前年舊串損失,按照徵底簿起串亦可)送糧總書查驗無訛,由糧總書送請徵比委員覆驗無異,蓋一驗訖木戳,發交糧總書轉交該櫃書,將糧戶執照一聯截交業戶,算清應完銀數,並串銀四尖(其串銀四尖的錢四十文,內分縣官賬房共十文、督徵四文、徵比二文、糧總四文、管錢糧家丁二文、用印家丁二文、櫃書十六文)。及至晚間,各櫃書將本日徵糧銀若干、應繳串錢若干,開單連同繳驗一聯串,送交糧總書逐一覆核,彙開總單登記徵簿,送交督徵委員核明蓋用圖章;如無派督徵委員者,送交賬房核明蓋用圖章。每月分作六卯徵收,總結徵數各一次。按三八卯期,應請縣官升堂比差一次。至於將近奏銷二、三月之前,如徵數未能起色者,應嚴比該管差,並分出鄉櫃數處(如大穆降、灣里街、新市、關帝廟數處),由糧總書選派妥書督同各該里櫃書,馳往催收;或有請派委員壯勇偕往徵催。其噍吧哖、楠梓仙溪東西及內新豐各里離郡窵遠,年間早已派令各該櫃書馳往各該處設法徵收。如收有成數,立即解交糧總書繳送。若至五月十五日,徵收之銀未至八成零之數,各里櫃書及對里差應先備銀攤繳;按里分未往多少,分別攤出,掣串抵收。總須至次年六月十五日以前,徵有八成有奇,合四萬零兩之數(每一兩加平餘銀一錢五分、補水銀一錢,共二錢五分,不算在內),方可奏銷。如過次年六月十五日,徵收上年租額不足八成零,該知縣即行撤參。其餘官莊雜稅,徵收多少,同奏銷一併造報,並無考成。此清丈後徵租辦法之情形也。

官莊租完法

由各業戶備齊應完租銀,自行到糧總櫃書掣串完納。如本年之租至次年六月十五日以前近奏銷之時,所有未完各戶,縣中應即票差催完。若始終抗延不完,立即差拘押追,完清放回。

爐餉

當餉

此二項,有專管餉差。本年應完之餉,須於十二月間或下年五、六月間掣串,交由餉差按戶徵收給串。如有倒罷之戶,原串繳回(若有爐戶新開,俟奉到藩司行知,掣串徵收;當舖新開者,由餉(差)稟報徵餉)。

塭餉

清丈已有議定塭則,縣中徵收無幾(?)。本年之租,至下年六月十五日以前,備齊應完餉銀,自行赴糧總書掣串完餉。如延不完納,查出追完清楚。

蔗車餉

從前均系自行赴縣完納。及至清丈後,因此款蔗車之餉並無專款造報,近年以來,少有赴縣完納,未便票差催完。

稅契

照章如有置買田園、店厝、宅地,應即自行赴縣投稅。承典者十年之後亦當投稅。近多不認真,聽從民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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