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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志》卷之三·规制类 三、军政

繁体中文】  作者:明-林有年   发布:2016年06月07日   阅读: 次   【以稿换稿

井田既废,而古人寓兵于农之法不可复矣。唐宋以来,专用召募。国朝以有罪充戎,亦汉武七科之谪也。其清理之法及士兵操演之方,所以防寇盗、守城池,尤有民社者之所当留心也。志《军政》。

唐兵制 凡民以丁壮男,选为府兵者,免其家之租庸调,年二十而为兵,六十而免役。

宋兵制 诸州县有厢军供杂役,又有弓手为县之巡撽,士兵为乡之控扼,皆以招募而充之。

元兵制 无考。

皇明兵制 创业之初,皆取于归附、投充之众,及戎衣大定之后,则配以作奸犯科之徒,盖亦足以惩奸恶而卫备征伐矣。至今年远,奸弊日滋,十分之三,亦不足数。本县自洪武初年,抽垛在籍军士及历年为事问发,共计有一千二百九十三户。

在坊六十户。

永安里七十六户。

光德里四十九户。

长泰里六十七户。

依仁里一百七十户。

新溪里三十六户。

新康里四十五户。

崇善里一百八户。

感化里二百四十二户。

龙兴里六十户。

感德里七十三户。

还集里九十四户。

常乐里二十九户。

崇信里四十四户。

来苏里一百二十户。

龙涓里二十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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