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志》卷之三·规制类 三、军政
【繁体中文】 作者:明-林有年 发布:2016年06月07日 阅读: 次 【以稿换稿】
井田既废,而古人寓兵于农之法不可复矣。唐宋以来,专用召募。国朝以有罪充戎,亦汉武七科之谪也。其清理之法及士兵操演之方,所以防寇盗、守城池,尤有民社者之所当留心也。志《军政》。
唐兵制 凡民以丁壮男,选为府兵者,免其家之租庸调,年二十而为兵,六十而免役。
宋兵制 诸州县有厢军供杂役,又有弓手为县之巡撽,士兵为乡之控扼,皆以招募而充之。
元兵制 无考。
皇明兵制 创业之初,皆取于归附、投充之众,及戎衣大定之后,则配以作奸犯科之徒,盖亦足以惩奸恶而卫备征伐矣。至今年远,奸弊日滋,十分之三,亦不足数。本县自洪武初年,抽垛在籍军士及历年为事问发,共计有一千二百九十三户。
在坊六十户。
永安里七十六户。
光德里四十九户。
长泰里六十七户。
依仁里一百七十户。
新溪里三十六户。
新康里四十五户。
崇善里一百八户。
感化里二百四十二户。
龙兴里六十户。
感德里七十三户。
还集里九十四户。
常乐里二十九户。
崇信里四十四户。
来苏里一百二十户。
龙涓里二十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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