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志》卷之三·规制类 四、刑法
【繁体中文】 作者:明-林有年 发布:2016年06月07日 阅读: 次 【以稿换稿】
刑,所以制民也。周官用以诘奸慝,后世因之,律之所由制也。志与刑若无预焉,而犹录之,盖以一邑之中,六曹俱备,吏有官职,户有贡赋,礼有祀典,兵有军政,工有役法,而刑缺焉,故录之,所以备六曹也,用示司刑而加钦恤之念焉。志《刑法》。
太祖高皇帝洪武初,参酌古今,会通历代众律,折中制为律令,并著大诰颁行天下,盖欲臣民遵守教令而免于律。弘治间,又奏准《问刑条例》,行各问刑衙门,依律议拟,参详律例,使人不敢犯,用期无刑之治。谨录其目于后。
大明令 吏令二十条,户令二十四条,礼令三十一条,兵令三十一条,刑令六十七条,工令二条。
大明律 名例律四十七条,户律九十五条,礼律二十六条,兵律七十五条,刑律一百七十一条,工律一十三条。
大 诰 首编七十四条,续编八十二条,三编四十三条。
问刑条例 名例四十五条,吏例一十七条,吏例五十一条,礼例八条,兵例四十二条,刑例七十五条,工例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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