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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志》卷之三·规制类 五、盐法

繁体中文】  作者:明-林有年   发布:2016年06月07日   阅读: 次   【以稿换稿

盐者,民生日用之不可缺,而军国之需,亦赖以资。自齐始兴盐利,汉重盐禁,历代皆以“盐法”为谨,为政者可不讲求其利病乎?志《盐法》。

唐盐法 刘晏上盐法轻重之宜,令亭户粜盐商人,纵其所之。郡、县有常平仓盐,每商人不至,则减价以粜,官收垕利,而人不知贵。此官鬻盐之所由始也。

宋制 随产钱高下均敷盐钱,分夏秋输纳,其濒海产盐之地,置场榷卖,因民不便官卖而罢。至王十朋以他赋入官者,官盐息罢场。后以军储不足复榷之。

元 无考。

国朝 本朝为输边之计,令商纳银于边,官给引目支盐于场,任其随处货卖。又恐私贩,盐法不通,特差御史督理,军卫有司亦兼防察之。安溪本无盐场,引盐且又不到,惟于肩挑贸易,以资食用。间有舟贩者,则官必获焉。旧时计口纳米,每口岁纳米八升,官支与食盐三斤。后盐不支,民纳米如故。天顺间,罢米折钞,每口折钞六贯,每贯折铜钱贰文,中半兼收,内本色钞三贯铜钱六文。闰月,每口加钞五百文。

本县折钞盐米七百三十五石四斗四升。每米一石折征钞七十五贯,共折钞五万五千一百五十八贯,闰月加钞四千五百九十六贯五百文。本色钞每贯征银三厘,折色钞每贯征铜钱二文,每钱七文,折银一分。

起解南京库盐粮米三百六十七石七斗二升。周岁折征贰万七千五百七十九贯。

本色钞一万三千七百八十九贯五百文,该银四十一两三钱六分零。

折色钞一万三千七百八十九贯五百文,该铜钱二万七千五百七十九文,折银三十九两三钱九零。

二项共银八十两七钱五分零。

嘉靖六年,钦奉诏书咸免,本色钞每贯折征银一厘一毫四丝三忽,其折色钞照旧每钱七文,折银一分,共银五十五两一钱五分零。

存留布政司库盐、粮米二百七十九石四斗三升二。合周岁折征钞贰万九百五十七贯四百文。

本色钞三千三百一十贯八百文,该银九两九钱三分零。

折色钞三千三百一十贯八百文,该银六千六百二十文,折银九两四钱六分。

二项共银一十九两三钱九分零。

已上京司府三库共银一百三十九两九银一分。旧制于各里人户内验征收,至嘉靖七年,御史聂豹并入八分丁料银内如数支解,今于带征七分八厘内支解,是亦仿其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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