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士全书 “禁火莫烧山林”
【繁体中文】 作者:清-周安士 发布:2016年06月07日 阅读: 次 【以稿换稿】
[发明]人遇火灾,未必皆丧身命。独至山林被焚,则一应飞者、走者、鸣者、跃者、无足、二足、四足、多足,尽歼烈焰矣。此种罪孽,多出之恶少。禁之莫烧,为功最巨。
碱水、盐汁、沸汤、石灰浆,皆不可泼于有虫处所。
下附征事(二则)
以身济兽(《大智度论》)
过去无量劫前,有大树林,多诸禽兽。野火来烧,三面俱炽,唯有一面无火,而阻于河。众兽穷迫,逃窜无地。佛言:“吾于尔时,为大身多力鹿,以前后脚,各踏两岸,将身横踞水上,令众兽踏背而过。皮肉俱烂,以慈悲力,忍之至死。最后一兔来,命已垂绝,强自努力,令彼得过。过已,折脊堕水而死。”佛言:“若我自述宿世,如是苦行,穷劫说之,犹不能尽。”
[按]佛言:“尔时前所度者,诸弟子是也。最后一兔,今须跋陀是也。”
烧虫受谴(《功过格》)
扬州何自明,开茶馆于石塔寺前,家多树木,每扫叶焚之。及病,且死,忽自言曰:“吾一生以来,所烧树叶无算,初不知其为罪,岂料其上虫蚁无算。今冥司以此罪吾,殆不可复赎矣。”言讫而死。
[按]竹木之朽者,多生蛀虫、白蚁于内,皆不可作薪,岂特树叶乎?按经典言,灯焰之上,有微细众生,吞食其烟,人气一吹即死,凡眼不识,唯有天眼者方能见之。故佛教比丘,不得以口气吹灭烛灯。
【来源:作者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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