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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志》卷之一·地舆类 十四、贡赋

繁体中文】  作者:明-林有年   发布:2016年06月07日   阅读: 次   【以稿换稿

贡者,下所供也;赋者,上所取也。《夏书》之“厥贡厥赋”,《周官》之“九贡九赋”是也。安溪贡赋,历代不同。而我朝额办、岁办及各色课程,各有定制,皆书之以备版籍之考。志《贡赋》。

唐 制不可考。

伪闽 王延钧,遣官丈量田土,第为三等。上给僧道,次给土著,又次给流寓。其科取之法,彷诸唐两税而特重焉。

及宋 因陈洪进纳士,诏均定租额,罢烦赋之无名者,以土田高下,定出产钱,而第五等,征输两税,一以产钱为宗。升平既久,奸弊日生,至于产钱不实,五等人户,亦无足据矣。

本县产钱一千九百八十三贯九百五十七文。(田以种子论,上等斗或一十文;中等斗或七文、五文;下等斗三文;自第四等、第三等并与诸县同,自二贯二百文至三贯八百八十九文为第二等;三贯八百九十文以上并与一等。)

夏税钱内有布税、小麦、秆草三顶。每小麦一斗,元价二百三十文,增价一百二十文,元价从州纳,增价从县纳。其布税折变秆草者,每草一束钱二十文,仍于布税内,免科七钱七分。

本县夏税钱二千三百五贯五百三十四文。(每产钱一文,纳税钱一分五厘,布钱一分二厘五丝,小麦一勺五抄,其科折秆草,产钱一贯至二贯文科六束,三贯至七贯文七束,八贯至十贯九束,自十贯以上每贯十束。)

秋税糙米,本府原额七万九千二百三十一石有奇。开禧间,郡守陈子冲除豁三千五百三十三石四斗有奇,见额七万五千六百九十三石一斗二升四合四勺有奇,白米见额四万六千四百五十四石四斗五升有奇;其糙米变白米者,每糙米一斗变白米八升,逐年截拨仓分。

本县该糙米七千三百二十六石九斗,白米三千五十八石四斗九升五勺(与南安同)。

秋税黑豆钱,每豆一斗,折钱三百文,仍于糙米内折除六升八合。

本县该二千一百七十二贯三百五十文(自第三等以上户,每产钱一百文,纳豆五升五合)。

本县该二十六石六斗七升。

元 本县无考。

国朝 凡天下田地、园林、池塘、海荡等,悉书其名数于籍,为等有二,曰官曰民,若职若学、若废寺、若没官皆系于官。其赋亦分夏秋二税,夏税征钞,秋税征米。旧制民产亩科夏税四文,秋米五升,惟官产轻重不同,有甚重者至一石,轻者亦至一斗。景泰间,乃下减分之令,凡官米自一斗至四斗减十之一,四斗一升以上减三之七,遂为定则云。

夏税钞 本县该钞一百七锭四贯五百七十八文。

官田地等钞九十锭二贯三百一十六文。(官租田、废寺田、官学田每亩每科三文;今没官田每亩科钞二文;官租地,今没官地每亩科二文;职地、官学地每亩科三文;官租山、废寺山每亩科一文。)

民田地等钞九十七锭七贯二百八十文。

内田地山塘每亩并科四文。

秋租钞 本县二十一锭九百一十文。

官地等钞二十一锭九百一十丈。(内官租地每亩科六分八厘,官学山每亩科二百文,废寺山每亩科七十一文一分二厘。)

秋粮米 本县秋米正耗共七千九百二十一石三斗五升。

官田地等米正耗共一千三百三十七石一斗。(内官租田每亩科正米六升一勺,职田每亩科正米七升;今没官田每亩科正米二升;废寺田每亩科正米三斗五升九勺;官学田每亩科正米五升;官租地每亩科正米四升八合;职地每亩科正米七斗;今没官地每亩科正米二斗;学地每亩科正米五升。)

民田地等米正耗共六千五百八十四石二斗五升。(内民田一则每亩科正米五升五勺,余田地、山、池塘每亩并科正米五升。)

官米折色 旧制民米每石量折十分之三,每米一斗征银三分,解运赴京。至沈御史奏,将民米存留储积,以官米随等第科银大约每斗三分有奇,抵旧折色之数。

本县银四十四两四钱六分六厘。

铁课

宋,产铁之场,在永春曰“倚洋”,安溪曰“青阳”,德化曰“赤水”,而晋江之石岗、卢湾、牛头屿、长箕头,惠安之卜坑、黄崎、潐头、许埭、港尾、沙溜、卢头、峰前、牛埭皆有铁砂。庆历三年,立法禁兴贩入海,后有诏许于两浙货卖,未几罢。至淳祐中,永春东洋、肥湖,德化信洋、山田、丘埕铁砂尚有业作者,通判掌之。诸县岁额钱五十五贯七十文,曰“炉税钱”,解送建宁府坑冶。我朝悉罢官坑冶,铁课均敫丁田。

本县课铁一千三百二十七斤一十二两(每斤征银二分五厘解工部,又一半每斤折钞一百二十文解府。)

商课

宋,诸县各有税务。政和八年、绍定元年、二年,额减数盈缩不常,于是有侵蚀追陪之弊,后皆罢废。丞簿兼掌之,其税目有遗利、陪纲、增税一五分、二五分、糜费头等钱。(遗利钱二百三十七贯六百文,陪纲钱六百六十九贯三百五十六文,增税一五分钱一千三百五贯四百二十八文,增税二五分钱六百四十八贯八十八文,糜费头钱一十六贯四十三文。)

国朝,府设税课司,县设税课局,凡货物税三十分之一。永乐七年,差有职事人点问,遂以所点为额。正统元年,诏革司局课钞不及三万贯者,由是诸县局例罢,有司兼领之,唯税课司及晋江县局如故,而货物弛不复税,课额尚存。今每岁就均徭中编银一十九两五钱九分解府。

周岁商税等课钞一千六百二十六锭四贯七百六十五文。

原额课钞七百三十八锭二贯一百五十文。(商税课钞六百一十六锭四百三十文,窑冶课钞六锭三百二十文,门摊课钞一百一十六锭一贯四百文。)

新增课钞八百八十八锭二贯六百一十五文,(商税课钞四百二十二锭三贯一十五文,门摊课钞四百六十五锭六百文,契本工墨课钞四贯。)

闰月课钞加一百四十一锭三贯四百四十一文。(商税课钞九十三锭一贯一百六十四文,门摊课钞四十八锭二贯二百五十文,契本工墨课钞二十七文。)

各色课

周岁酒醋等课钞一百四十一锭四贯二百七十文。(酒醋课钞一十六锭四贯,窑冶课钞八十六锭一贯九百二十文,系官房屋课钞七锭三贯三百九十文,房地赁课钞三百文,铸泻课钞六锭四贯四百三十文,茶课钞二百三十文,铁课钞二十四锭。)

闰月加一十一锭四贯一百五文。(酒醋课钞一锭二贯,窑冶课钞七锭九百九十三文,系官房屋课钞三贯一百九十九文,房地赁课钞二十五文,铸泻课钞二贯八百六十九文,茶课钞一十九文,铁课钞二锭)。

已上课钞岁报额数,无银征解。

农桑绢课

宋 夏税布纽产钱科纳,南渡后,始折布为钱,以供军时,亦令民广植桑柘而无特征。

我朝 度旷地之在官者,予民种桑,亩四十株、每株科丝五钱,每丝一斤四两。成绢一匹,长三丈,其余两为寸尺之差,里甲丁粮科解。

本县该绢一丈九尺九寸,每匹征银一两六钱。

物料

唐宋 土贡甚少,然亦屡罢。及南渡军兴,于是名色繁多,皆有司随时措办,非有定额,故其制不能尽考。

国朝 每岁物料,俱于该年里甲丁粮出办。至御史沈奏准,各县每米一石、人丁一丁,岁征银八分,通融各县该办之数,就于八分内支解。本府编佥长解买办,本色解部交纳。至嘉靖二十六年御史金会议,又因八分丁料之法斟酌而损益,每丁石足征银七分八厘,附派油帖征银解司支解。岁额杂三办,仍以京司府三项盐钞并支其内。其数详备于《八闽料钞》总征册云。

额办

历日纸 二万张。(弘治年间无查,正德十一年二万张,连松烟工食价银七两四钱。余年至嘉靖以来俱同。)

药味 樟脑三十五斤,三赖子四十斤。(弘治间无查,正德十一年征银一十一两,余年及嘉靖以来俱同。)

牲口 年分二季输银。(弘治间无考,正德十年征银一十三两二钱二分四毫五丝,至嘉靖以来俱同。)

弓箭 弓一百四十六张,弦七百三十条,箭一千七百一十二枝。(弘治五年征银多至一百七十八两三钱八分,少者一百九两六钱三分。正德元年间多至一百七十八两三钱八分,少者一百九两,及嘉靖以来俱同。)

军器 弘治五年征银多至八十六两九钱三分,少者二十七两九钱零。正德元年,少者二十七两九钱零,多至五十三两六钱。嘉靖以来,多至三十六两三钱零,少者二十七两九钱零。

杂皮 弘治五年,杂皮折造胖袄二十领,征银少者一十九两二钱三分,多至五十二两五钱零。正德元年,多至二十一两五钱零。嘉靖元年二十一两五钱。

翎毛 二千四百根。(弘治五年起至十六年止,折银六钱三分。正德元年起至十六年止,折钞银五钱零。嘉靖以来俱同。)

鹿皮 鹿皮一张,麂皮四十张。(弘治五年至正德、嘉靖年间同,每年鹿皮一张,银九钱;麂皮四十张,每张征银五钱五分。)

翠毛 五个。(弘治五年至正德年止,每年翠毛五个,银一毛钱五分。嘉靖年起,每年翠毛五个,银一两五。)

岁办

水牛底皮 二张。(弘治五年起至正德年间止,每年水牛底皮二张,每张银一十三两。嘉靖元年起,水牛底皮二张,每张银八两五钱)。

白糖厨料 弘治至正德十五年具派里甲,无查。十六年征银六十九两四钱二分九毫零。嘉靖元年,银三十四两七钱一分二厘零;二年,四十八两五钱八分零;三年,六十九两四钱二分;四年,六十四两八分零;余年增减不一。

黄蜡叶茶 弘治至正德十五年具派里甲,无考。十六年至嘉靖元年,征银一十四两一钱六分零;二年同;三年,银二十八两三钱三分零;四年,银二十六两三钱一分零;余年增减不一。

石大青 弘治五年,少者银五钱六分,多至九十五两七分;正德八年,少者二两五钱,多至一百两五钱三分;嘉靖年间无征。

黑铅 弘治五年无考。正德四年,银少者八钱二分,多至七两三钱;嘉靖以来俱无征。

银硃 内有腻硃。(弘治八年,征银少者八两三钱,多至四十一两零;至正德六年,少者九钱,多至八十八两一钱;嘉靖年间无征。)

红熟铜 弘治五年、十一至十二年,每年银七钱七分;十六年九钱三分;正德十一年,银少者二分,多至九两;嘉靖元年,征三年,每年征银七两六钱。

黄熟铜 弘治五年,征银少者八钱四分,多至一两三分;正德六年,少者一钱二分,多至二十八两三钱;嘉靖五年,征银一十四两六钱八分零;九年,征银一十三两五钱七分零。

生铜 弘治九年,征银少者二两四钱,多至七十六两五钱;正德、嘉靖具无征。

熟铁 弘治六年,征银少者八钱三分,多至九两四钱;正德四年,少者银五钱三分,多至二十七两九钱六分。

金箔 弘治五年,征银少者二钱一分,多至七两四钱五分;正德十四年,少者二两三钱七分,多至一十三两八钱四分;嘉靖三年,少者四两六钱,多至二十一两六钱零。

熖硝 一千斤三两。(弘治五年、十年,每年征银八两三钱四分;至正德四年,少者三钱二分,多至三十五两五钱四分;嘉靖七年征银九两二钱。)

杉木 弘治、正德、嘉靖间俱无征。

牛筋 弘治五年,征银少者三钱二分,多至四两一钱;正德三年,少者三钱二分,多至五钱七分;嘉靖间无征。

绵羊皮 弘治十三年,征银少者二两四钱四分,多至十八两八钱;嘉靖元年,少者一十八两二钱。

苏青 正德三、四年,征银三两四钱;五年,征银三钱二分;六年,银一钱四分;嘉靖无征。

皮张 弘治七年,征银少者七钱二分,多至三两四钱;正德七年,少者银四钱九分;九年多至十一两二钱;嘉靖元年七钱。

楠木 弘治五年、十一年,每年征银一十六两八钱七分;正德、嘉靖年间无征。

柁木 弘治间无征。正德八年,征银少者七两二钱,多至二十六两二钱六厘。嘉靖年间无征。

串五丝 弘治五年,征银少者一两二分,多至七两二分;正德、嘉靖年间俱无征。

绫纱纸剳 弘治十四年,银二百六两五钱二分;正德三年,银一百四十一两四钱一分;十年,一百一十二两八钱七分;十六年一百七两九钱六厘;嘉靖八年,银一百四十六两五钱三厘。

明纲甲叶 正德十、十一年,征银共一百八十五两五钱;嘉靖年间无征。

青熟丝绸绵煖皮 弘治间无征。正德四年,少者银六钱一分;十四年,多至七两三钱;嘉靖元年,五两七钱三分。

杂办

生漆 弘治六年,征银少者二钱二厘;三年,多至一十七两四钱一分。正德五年,少者四两三钱二分;十一年,多至四十二两五钱三分。嘉靖年间无征。

棕木 弘治八年,征银少者二钱,多至一两八钱;正德十三年,少者三钱,多至八两九钱六分;嘉靖年间,多至四十二两五钱四分。

水膠 弘治九年,征银少者五钱二分五厘,多至四两一钱八分;正德十二年,少者一钱五分,多至八两九钱六分;嘉靖三年,少者三钱,多至七两一钱六分。

杂皮 弘治、正德间无征。

黄蜡 弘治五年,征银一两三分;十七年,多至五两四钱。正德间以来无征。

白麻 弘治十年,征银七两三钱二分;十二年,一十四两四钱四钱四分;正德六年,少者七钱九分;八年,多至四两三钱;嘉靖四年,征银六十两一钱八分。

布匹 弘治十年,征银一十一两五钱;十六年,五两三钱;正德八年,少者一两三分五厘,多至二十九两八钱八分;嘉靖间无征。

纸张 弘治十五年、十六年,银五两七钱六分;正德四年,少者二两二分;十三年,多至一十八两一钱九分;嘉靖二年,六两六分;七年,征三钱二分。

紵丝线罗 正德十一年,银六十九两三钱五分;嘉靖三年,少者三十八两三钱,多至七十八两九钱九分。

荒丝 正德三年,征银少者二钱;八年,多至一两一钱;嘉靖八年,征银一百三十二两三钱八分零。

翠毛 弘治间无征。正德八年,少者银三钱一分;十四年,多至银七两七钱二分;嘉靖年间无征。

生铁 弘治间无征;正德十三年,征银四钱二分;嘉靖三年,征银五钱九分四厘。

铁线 弘治九年,少者六钱三分,多至四十五两五钱;嘉靖五年,征银四十六两二钱一分。

木炭 正德八年,少者二两八钱三分,多至六十六两九钱四分;嘉靖元年,八两七钱;三年,三十二两四钱二分。

里甲纲银 国初,应役之费,唯以里甲直日者自办。正德十五年,沈御史议将通县费用分正杂二办,以丁四粮六法则科派。嘉靖十六年,御史李凤翔再议,刊定赋役册储库,其银两用度各有定则,但额外之费尚多,原派之数未足,盖未能奉行如法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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