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公案卷之一 第二十六回 姑疑媳与翁有奸
【以稿换稿】 作者: (清)李春芳 发布: 2016年10月30日 阅读: 次 【繁体中文】【小 中 大】【收藏】
处州府严水县,有一詹尚贤,父子皆儒生。子肄业外馆。父詹希曾抱孙嬉,孙求翁金簪与戏,翁遂与之。其媳见于手执一金簪,恐子失堕,乃取插髻旁。姑素疑翁与媳有奸,私赠以簪。是夜,乃窃翁衣冠,入媳房调戏,以试真伪。媳本刚烈,大怒,遂咬下其耳。姑负痛归房,媳走诉父母。父曰:“尔翁礼义君子,岂有是事?且何证?”妇曰:“咬得一耳为验。”父曰:“长厚者亦为是哉!”明日具膳,召翁,翁欣然至,耳故无恙。父责女曰:“翁耳故在,岂得诬之?尔罪何如?”女归而愧,自缢。父赵景谟讼之公。又,姑久卧不起。枕畔有血迹,烛之,丧其耳鞫,问得其由,狱无所归,要归于其子。公乃细详律而批曰:“媳本烈妇,事由其姑起,子往外读,非其子之罪也。宜坐之于姑。
告奸媳致死
告状人赵景谟,告为号究女命事。身女珠玉,配与詹尚贤为妻。贤往外读,岂恶希曾以子在外,调奸恣媳,女坚不从,自缢身丧。切思女死无辜,情实惨然。人伦风化,律法不容紊乱。女因伊奸致死,冤含泉壤,乞天正法。上告。
诉
诉状人詹希曾,诉为烛冤事。纲常伦理,毫不容犯。身媳珠女,闺门烈妇。曾素守分,敢伤伦理。孽妻刘氏,多疑多妒,窃身衣冠以试媳奸,岂其贞烈,谓愧自缢,希曾敢坏法而调戏儿媳?乞天洞察真伪。叩诉。
海公判
审得刘氏多疑,素妒珠玉为有翁之通焉,亦不奸妒懦妇矣。乃以无知儿所戏之簪,为夫私赠与媳,即窃衣诈夫之身,而往试奸真伪,此妒心最甚,为计最拙也。然不知珠玉乃忠贞之妇,刚烈之女,谓姑为翁被戏,谓愧自缢,以成其名者,诚闺中之烈妇也。刘氏执妒之甚,致媳而死,罪由尔得,大辟宜坐。珠玉合行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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