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公案卷之一 第二十三回 以烟杀人
【以稿换稿】 作者: (清)李春芳 发布: 2016年10月30日 阅读: 次 【繁体中文】【小 中 大】【收藏】
桐庐县有一旅店,居停商旅。湖广有一商,姓朱名德教,至之投宿,恂恂雅饰,如儒生然。主家婢,时时睨客,商怪而不敢问,婢累咨嗟,临去语曰:“烟来伏地。”客不解。夜半烟来极大,扑人口鼻,目迷喉干,不能声唤。忽忆婢语,乃俯伏于地,口鼻就以衣四塞,稍可呼吸。四鼓时,烟方息,商乃出。而归询,前途居人曰:“此家姓魏,名长二,常以烟杀人谋财,屡矣。婢以此客良善,故漏是言。”客以之告于公,一家皆于法,特宥此婢。
告谋人
告状人朱德教,告为杀命谋财事。身系湖广荆州人,贸易度活,年尽归家。昨遇魏长之店,身向投宿,岂恶欲行谋夺财本,夜半三更,用烟将逼身死,幸婢漏言,得救教命。乞天剿除敦风。上告。
诉
诉状人魏长二,诉为平空毁陷事。切身开店,佣生住歇客旅,素不为非,公平取接,并无谋毒之行。殊刁朱德教,辄起祸端,平白诬捏,有甚赃证?若身素行谋人夺财,岂无乡邻见证?情实虚诬。哀哀上诉。
海公判
审得魏长二,乃狼心苟行之徒,亦奸党凶恶之徒也。不务本,不务末,诡计害人,情实可恶,然乃以开店为由,罹人于罗网之中者,据此凶恶,殆猛兽中之穷奇,蛰虫中之虺也。既云公平接处,何尤用烟杀人?非谓店舍,实系牢笼。若非伊婢漏言“烟来伏地”,则德教一命,几乎丧矣。此固天网不漏,亦诸恶之贯盈也。盍拟典刑,婢系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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