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公案卷之一 第四回 奸侄妇杀媳抵命
【以稿换稿】 作者: (清)李春芳 发布: 2016年10月30日 阅读: 次 【繁体中文】【小 中 大】【收藏】
淳安县王福与侄妇通奸,侄稳知,持刀以待,而福反杀侄。杀后始大惧,与二子谋曰:“事已如此,无抵必死。适次子妇在家,必杀之,以两奸闻,则祸脱,而更为娶妇,犹不失妇也。”次子是之,而持刀股栗不前。乃长子以救父,奋杀之。于是,以两首诣邑,称杀奸云。公一见即曰:“双奸则杀必一时,今尸色有鲜陈,必诈也。”参错诘问,对尽支离。刑之,遂得其真。以父及长子、侄妇成狱,旌表次子之妇、为之立庙致祭。
告强奸寡妇
告状人周氏,告为强奸寡妇事。夫丧抚孤,柏舟矢志,不料邻恶兽心吴甲,夜潜入卧室,逞凶强奸,当氏喊邻,罄将首饰掳去。奸心不遂,则行盗心。生死含冤,无路控诉,冒恳天台,乞殄刁风。上告。
诉
诉状入吴甲,诉为平空陷事。吴甲与周氏切近邻右,有患旦夕即救。不料周氏夫翁远出,半夜被盗,妇醒叫喊,甲即率众旧身赶捉,无踪。周氏惧夫谴责不谨,反捏救盗为盗。切思守望相助,胡越尚且有难则救,似此平空黑冤,乞诉断劈奸。上诉。
海公判
审得吴甲与周氏切邻,见妇孀姿,淫心久蓄。一日瞰伊家中无人,半夜本来逼奸恣欲,岂妇不从,见财起心,执财而去是实。盖欲以财为媒,料妇心畏夫翁,必俏地索财,就中可行奸计。况前后东西,俱有邻人,安得吴甲独救?此事不烛而自明矣。合拟满徒,以惩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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