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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文嚼字

结合工作实际谈谈“查”与“察”的区分

以稿换稿 】  作者:高刚   发布:2015年07月17日   阅读:

在日常文稿工作中,我们经常对一些意思相近的字词难以区分,“查”与“察”字就是典型的一组。结合工作实际,我谈几点体会,以求证于各位同人。

“查”字有两个读音,“chá”与“zhā”。读“chá”时,《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①检查;②调查;③翻捡着看”。常用字义有翻检、调查、寻找、核查等。例如:“查询”是指查找问询答案或原因,“查收”是指认真核对清楚并接收,“查办”是指认真调查清楚并办理,“查字典”是指翻阅查看字典。“查”一般目的性较明显,要求查出结果、答案、原因或证据。读“zhā”时,《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姓”。

“察”只有“chá”一个读音。《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①仔细看、调查;②姓”。常用字义有仔细审视、认真辨别等。此外,还有仔细看、认真考虑、深入研究之义。例如:“勘察”是指实地仔细调查,“察看”是为了解情况而仔细观看和研究。“观察”“视察”“察言观色”都含有“仔细看”之义。

在用法上,“查”可单独使用,而“察”一般不单独使用。在古代汉语中,“察”使用频率较高,比如“明察秋毫”“徐而察之”“不可不察”等。总体来说,“查”的使用范围比“察”更为广泛和灵活,由“察”组成的词语搭配更为固定,当作为名词出现时多用于专业领域。

需要提醒的是,以下几组词语容易混淆,使用时请多留意:

“检查”“监察”与“检察”:“检查”,《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①为了发现问题而用心查看;②翻检查考;③(动)检讨;④(名)检讨”。在日常使用中,多指核对、查出问题。“监察”,《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并检举违法失职的机关或工作人员”。多指对机关或工作人员的监测、监视、监控。“检察”,《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①检举核查、考察;②特指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依法定程序进行的法律监督活动”。使用时多与国家机关有关。“检查”与“检察”区别在“查”与“察”上,“查”是查看、核查,而“察”是考察、研究。

“考查”与“考察”:“考查”,《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用一定的标准来检查衡量”。多带有考核、检查的意思,常用于上级对下级,比如考查干部的工作成绩、考查学生的学习效果等。“考察”,《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①实地观察调查;②细致深刻地观察”。例如:考察国外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两词既有相同的地方,都可以指用一定的标准、手段了解和弄清事物的情况。又有相区别的地方,“考察”着重指观察、调查、研究,目的是取得第一手材料或经验,研究事物,如地质、工程、产业发展、商业环境等;而“考查”着重指依据一定的标准检查、衡量,目的是评定或审核,对象常是人的所作所为,如学习、业务、工作、活动、行动、言论等,有时也可以是其他事物,如年代、历史、文物等。

“侦查”与“侦察”:“侦查”,《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刑 事案 件中,为了确定犯罪事实和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实有罪而进行调查及采取有关的强制措施”。是专用词语,如“侦查案件”“立案侦查”等。“侦察”,《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为了弄清敌情、地形及其他有关作战的情况而进行活动”。主要用于军事方面或者国家安全方面活动,如“侦察敌情”等。

“督查”与“督察”:《现代汉语词典》等工具书中尚未收录“督查”一词。在工作中,“督查”指“督促检查”。督查工作是党政机关办公厅(室)重要的基本职能之一,负责督查工作的部门一般称为“督查室(处、科)”,而对督查工作不熟悉的人则容易错写成“督察室(处、科)”。在笔者看来,“督查”一词强调为着力推动某项工作有效执行而仔细检查,及时发现具体问题,提出对策措施,促进政策或重要决定落到实处。例如:《秘书工作》今年第1期刊发《没有督查就没有落实——在与浙江省委督查室干部座谈时的讲话》、人民网今年1月6日发布《中办国办联合派出督查调研组:全面督查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督查”内容更具体,“督查”的目的就是发现问题、制定举措和推动落实。“督察”一词已被《现代汉语词典》收录,释义为“①监督察看;②担任督察工作的人”。作动词时,强调监督、监控,促进被督察对象的履职尽责。例如:新华网2014年9月29日刊发《习近平:严把改革方案质量关督察关,确保改革改有所进改有所成》、人民网今年1月30日刊发《习近平:加强督察,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地生根》。“督察”用来强调对事关全局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的监督、监察和推动督办,强调对履职尽责的监督和监控,避免渎职或懒政行为发生。对某项具体工作的落实也可使用“督察”,用来强调通过问责、审查或监察等强力方式查看落实情况,例如:对违法用地、乱排滥放整治工作的督察等。另外,“督察”作名词解时,指监督察看的人或职称。特别是在公安系统架构中,督察是指专门负责监督、监察警察的有关人员职称,监督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文章摘自《秘书工作》杂志2015年第4期,原题目为《浅析“查”与“察”》)

(作者:高刚,天津市委督查室)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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