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文核稿札记(四)
【小 中 大】【收藏】 作者: 何新国 来源: 何新国讲公文写作新浪博客(授权转载) 阅读 次 【加入会员】
十五、“会议听取了省委组织部关于省长提请的人事任免事项的说明,并进行了研究。会议决定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纪要》,2010年3月第39期初稿)
按:这是该期主任会议纪要的全部内容,这次主任会议只有一项议题,即研究省经信委主任任免人选。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第一,省政府组成人员人选,经省委提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之后,再由省长按照法定程序以议案的形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所以,在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上,省委组织部是受省委委托就有关人选情况作说明,而非受省长委托作人事任免事项的说明。第二,这次主任会议专题研究省经信委主任人选,内容是非常具体的。如果按照目前这种写法,若干年之后,有人查阅本期会议纪要,就会感到不知所云。因此,会议纪要尽可能写实。根据上述分析,可以作出两处修改,即“省长提请的人事任免事项”修改为“省经信委主任任免人选情况”,“有关人事”修改为“省经信委主任”。于是,这段会议纪要就可以修改为:“会议听取了省委组织部关于省经信委主任任免人选情况的说明,并进行了研究。会议决定将省经信委主任任免事项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十六、“届时,请参加调研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安排好工作,于16日上午8时整在省人大机关办公楼正门集中上车。请常委会组成人员于13日中午前,将是否参加本次调研情况告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处(联系人:×××;联系电话:××××××××)。”(《关于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展立法调研的通知》,2010年4月办公厅函件初稿)
按:这是该通知很关键的两句话。前一句明确出发的时间和地点,后一句要求不管是否参加都要报名单;按照人们的思维习惯,这两件事情的次序应该颠倒过来,因此这两个句子需要互换位置。现在来看文字上存在的问题。4月16日开展调研,4月12日发出通知。通知叙述的时间立足点是4月12日,站在4月12日叙事明理,一是要提前安排好工作;二是4月16日要准时参加。“届时”,就是到时候,指4月16日。“届时参加”,说得通;“届时安排好工作”,就不通了。所以,删除此句中的“届时”。第二句文字上需要调整,可以调整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是否参加本次调研,请于13日中午前告知办公厅秘书处”。最后看这个通知的标题,“关于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展立法调研的通知”,语法上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读起来总感觉到这个通知不仅是要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而且要广而告之,要让更多的人知道这项活动。而实际上,这个通知只有一个使命,那就是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为求标题简洁,可以删除标题中的“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删除的内容在正文里面已有详细表达。修改后的两句话“常委会组成人员是否参加本次调研,请于13日中午前告知办公厅秘书处。请参加调研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安排好工作,于16日上午8时整在省人大机关办公楼正门集中上车。”
十七、“关于对(单字替换)政机关下属中心、学会、协会组织因公出国团组开展自查情况的报告”(《关于对(单字替换)政机关下属中心、学会、协会组织因公出国团组开展自查情况的报告》,2010年4月办公厅函件初稿)
按:2010年4月初,省外办发出《关于对(单字替换)政机关下属中心、学会、协会组织因公出国团组进行检查的函》(浙外出[2010]14号),要求各有关单位先进行自查,在此基础上将进行抽查。办公厅自查之后,向省外办报送自查情况,这里所引即办公厅函件初稿的标题。如果把省外办函件标题与办公厅函件标题进行比较,两者只有几个字不同,不难发现后者对前者的借鉴。这一简单的借鉴,一不小心,叙述的角度就出了问题。省外办是这项检查的主体,为了部署检查工作,需要对外行文,从省外办角度叙述,“对(单字替换)政机关下属中心、学会、协会组织……”这一表达是通顺的。但是,办公厅自查情况报告,对省外办行文,叙述的角度自然应该是办公厅。从办公厅角度叙述,“对(单字替换)政机关下属中心、学会、协会组织……”这一表达就讲不通。所以,办公厅函件的标题应该删除“对(单字替换)政机关下属中心、学会、协会组织”。
十八、“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定于4月20日赴杭州市开展科技进步法执法检查,上午9时整,听取市政府关于科技进步法实施情况的汇报,请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参加会议,并与部分人大代表和科技界专家学者及企业代表座谈。下午,实地考察相关科研院所和企业。”(《关于赴杭州市开展科技进步法执法检查的通知》,2010年4月办公厅通知初稿)
按:这是该通知的主体部分,文字需要进行一些调整和修改。首先,“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之后的内容转接得太急太快,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是委托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检查科技进步法执行情况,而没有委托省人大常委会到杭州市进行检查,所以可以在“省人大常委会”之后加上“今年上半年将开展科技进步法执法检查。”其次,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的执法检查方案,对这次执法检查作出了具体安排,因此“执法检查组定于4月20日赴杭州市开展科技进步法执法检查,”一句,前面可以加上“根据执法检查方案,”,句中“科技进步法执法检查,”,修改为“工作。”。第三,接下去要讲4月20日一天的安排,可以在“上午9时整,”之前加上“4月20日一天拟作这样安排:”。第四,“并与部分人大代表和科技界专家学者及企业代表座谈”修改为“并与部分人大代表、科技界专家学者和企业界人士座谈”(“和”改为“、”,“及”改为“和”,为避免“代表”产生歧义,后一个“代表”改为“界人士”),并置于“……科技进步法实施情况的汇报”之后,4月20日上午活动的两项内容应该放在一起表达。于是这段话最后修改为:“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省人大常委会今年上半年将开展科技进步法执法检查。根据执法检查方案,执法检查组定于4月20日赴杭州市开展工作。4月20日一天拟作这样安排:上午9时整,听取市政府关于科技进步法实施情况的汇报,并与部分人大代表、科技界专家学者和企业界人士座谈,请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参加会议;下午,实地考察相关科研院所和企业。”
十九、“请根据浙人大常办函[2010]36号的要求,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关于赴杭州市开展科技进步法执法检查的通知》,2010年4月办公厅通知初稿)
按:这是该通知最后一句话。浙人大常办函[2010]36号,是《关于开展科技进步法执法检查的通知》这一文件的发文字号。在正文里面用发文字号代替文件名称,是一种不合乎行文习惯的表达方法。正确的做法是,发文字号外加括弧置于文件名称之后,因此这句话就修改为:“请根据《关于开展科技进步法执法检查的通知》(浙人大常办函[2010]36号)的要求,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二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现有车辆47辆,有5辆车使用年限已经超过10年,行驶里程已经超过20万公里。这些车辆型号陈旧,技术性能差,耗油量很大,车体和操作系统已锈蚀松动,维修费用增加。在使用期间,主要部件如发动机和空调等虽然经过大修,但故障仍然时有发生,经常出现加速不畅、油道堵塞、水温过高、转向沉重、制动不灵等问题,难以保证安全运行。”(《关于要求核拨车辆更新经费的函》,2010年4月办公厅函件初稿)
按:这是该函件初稿关于更新车辆理由的陈述,问题在于文字表述过于繁琐,有不得要领之嫌。对于这种文字的修改,关键在于去伪存真、抓住要害、删繁就简。这段话最后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现有公务车47辆,其中5辆车使用年限已经超过10年,行驶里程已经超过20万公里。目前,这5辆车的发动机等主要部件,虽然经过多次大修,但技术性能仍然很差,经常在行驶途中发生故障,难以保证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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