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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文核稿札记(九)

以稿换稿 】  作者:何新国   发布:2016年07月15日   阅读:

四十二、“现将审议意见和有关调研报告一并送上,请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处理。”(关于印送《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的通知, 2010年6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文件初稿)

按:这是该通知最后一句话。根据监督法和省监督条例的规定,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的只是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而不包括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调研报告。现在的具体做法是,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之后,审议意见和调研报告一并送省政府、省法院或省检察院,审议意见需要研究处理,调研报告只是提供参考。因此,这句话可以作点技术处理,修改为“现将审议意见(附调研报告)送上,请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处理。”

四十三、“《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的废止是杭州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的立法项目。”(关于废止《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说明, 2010年7月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文件初稿)

按:这是该说明中的一句话,让人十分费解,因此需要修改。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一般包括制定、修改、废止等三个方面项目,废止归废止、修改归修改、制定归制定,根据说明可知《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是杭州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废止的项目,而非制定的项目。原稿表述容易让人产生误解,因此这句话可以修改为“废止《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是杭州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计划的项目。”

四十四、 “关于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展集体立法调研的通知”(浙人大常办函[2011]29号)

按:这是该文件的标题。“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一个集体,本身就含有“集体”的意思,既然前面已经讲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后面的“集体”就是多余的,因此可以删除“集体”二字。

四十五、“根据监督法、省监督条例和2011年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省人大常委会今年将结合财政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开展专题询问。”(浙人大常办[2011]19号文件)

按:这是该实施方案开头第一句话。理解这一句话,对于在人大机关工作的同志应该不会存在什么问题,而对于其他一般读者则可能容易产生误解。因为,监督法和省监督条例只是规定专题询问这种监督方式,至于什么时候开展专题询问,就什么方面开展专题询问,监督法和省监督条例不可能规定得这么细致。事实上,今年就财政决算开展专题询问是由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监督工作计划规定的。所以这里讲今年开展专题询问依据的时候完全可以删除“监督法、省监督条例和”等几个字,如此则不仅表达更加简洁,而且没有歧义也就更加准确。

四十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检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贯彻实施情况的通知》精神,我省人大常委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将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浙人大常办函[2011]38号文件初稿)

按:这句话里面的“我省人大常委会”,到底是指什么呢?字面上好象是指我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但很显然这并非作者本意。任何一句话,如果意思模糊而让读者费解,则只能说明其表达不准确,句子肯定有问题。其实,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知很容易就可以看出,是委托省级人大常委会进行执法检查。而且文件制作的主体是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文件印发的对象是杭州、宁波等有关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这两个方面属于省内,其间相互交流信息,涉及“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时可以省略行政区划名称“浙江”二字,完全不影响双方的理解和接受。所以,这句话修改,只要删除“我”字就可以了。

四十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时间的通知》(常办联字[2010]1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关于〈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文件送审稿)

按:这里所引的内容是该文件开头第一段文字。如果对这段文字进行压缩,那就是“根据……,结合……,现就……作说明”,这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很明显,中间漏掉了一点必要的内容。因此必须进行修补,于是这段话修改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通知》(常办联字[2010]1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主任会议提出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草案)》。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四十八、“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因行政区划调整已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乡镇,不再参加本次县、乡人大同步换届选举。”(《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草案)》,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文件送审稿)

按:这是该决定草案中的一段话。主要存在两个问题。第一,召开的应该是“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所以应该增加“会议”两个字。第二,换届选举包括依法选举产生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等两个方面内容。因此,这段话题可以修改为“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因行政区划调整,已依法选举产生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乡镇,不再参加本次县、乡人大同步换届选举。”

四十九、“为保证法规的有效实施,请于2011年7月1日前制定出台法规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并在配套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三十日内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关于制定〈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配套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人大常办函[2011]49号文件送审稿)

按:这是该文件送审稿的第二段文字。第一段文字是这样的:“《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已于2011年5月25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可见,第二段文字是承接第一段文字来讲的,很明显地存在如下几个问题。第一,地方性法规包括条例、规定、办法等,所以“法规”是一个属概念,而“条例”则是一个种概念。既然上文已经明确是“条例”,那么下文在简称时应当使用“条例”为好。第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都是办事机构,而制定地方性法规、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分别是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的职权,办公厅之间只不过是在沟通情况而已,所以办公厅在行文时一定要注意叙述角度和处置主体的关系,即始终要从办公厅的角度进行叙述而处置的主体则是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以此衡量第二段文字,很明显后面“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表达得相当精准,而前面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则没有交待清楚。因为文件抬头主送“省政府办公厅”,很容易让读者理解为要“省政府办公厅”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其实不然,所以这里“省政府”不能省略。第三,对于政策、法律、法规,用“制定”比较规范,而“出台”则显得口语化,在讲话稿里使用“出台”是可以的,在正式文件里还是使用“制定”为好。经过以上分析,第二段文字可以修改为:“为保证条例的有效实施,请省政府于2011年7月1日前制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并在配套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三十日内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五十、“根据2006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决定,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舟山市上次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是在2007年6月底前进行的。根据宪法第九十八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的规定,以及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建议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于2012年6月底前进行换届选举,并由省人大常委会就换届选举时间作出决定。”(《关于杭州等7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的报告》2011年6月2日报告送审稿)

按:这是该报告送审稿的第一段文字,共由两个句子组成。很明显,作者应该通篇都是站在现在的时间角度进行叙述,因此杭州等7个设区的市“上次换届选举”就是指2007年6月底前进行的那次换届选举。而开头加上“根据 2006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决定”,首先进入读者大脑的是“2006年9月30日”这一时间日期,这就很容易让读者以为作者是站在2006年9月30日这个时间角度进行叙述的,如此则“上次换届选举”应该是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而不可能是在“2006年9月30日”之后。容易让读者产生误解的句子,只能说明这个句子在表达上可能还存在问题。简单修改方法,只要删除“根据2006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决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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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何新国讲公文写作新浪博客(授权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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