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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文核稿札记(十)

    】【收藏】  作者: 何新国  来源: 何新国讲公文写作新浪博客(授权转载)  阅读 次 【加入会员

(五十一)“关于对省公检法司四机关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进行专项监督的实施方案”(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二次主任会议文件)

按:这是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的文件的标题。这个标题有这么几个问题:一是太长太臃肿太累赘了;二是书名号里面的文件名称应该使用全称,使用简称则不必加书名号,而如果使用全称则整个标题就会更加臃肿不堪;三是(单字替换)的方针政策一般与动词贯彻落实搭配,而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与动词执行搭配,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策、政府去执行,这是我们国家体制的重要内容。所以这个标题可以修改为:“关于对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监督的实施方案。”但是,修改后的标题出现了介词叠加(“关于”“对”)现象,仍然是美中不足,但如果删掉“对”字,恐怕容易让读者读不断句,造成误解,所以姑且保留。

(五十二)“关于开展‘接待代表日’活动的通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函件送审稿)

按:这是该函件的标题。如果上网搜索,“接待代表日”、“代表接待日”等表达方法同时存在。但两者是有区别的,“接待代表”是指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接待本级人大代表,“代表接待”则应该是指人大代表接待所属选区的选民。无论是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接待本级人大代表,还是人大代表接待所属选区的选民,一般都是安排在每年的某一天进行,于是当时就有“接待代表日”、“代表接待日”这种表达方法。严格说来,“接待代表日”、“代表接待日”指的都是时间日期,后来在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有关文件里面逐步地作为一项活动、一种制度得到概括固定。我认为把一个表达时间的概念作为一项活动、一种制度进行阐述表达是不够妥当的,这种做法经不起深入推敲。因此,建议这个文件的标题修改为:“关于开展接待代表活动的通知”。

(五十三)“省人大机关关于提高组织工作满意度的整改意见”(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单字替换)组文件,浙人大常机(单字替换)[2011]15号)

按:这是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单字替换)组2011年第15号文件的标题。这个文件发到机关全体同志,而且要求大家认真学习。2011年7月20日下午收到这个文件,我的第一个感觉是文件的标题存在问题。首先,大家都知道,公文的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题和文种组成。这个文件的发文机关是“中共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单字替换)组”,文件版头和落款已经一目了然。而根据《浙江省人大机关公文处理规定》,“省人大机关”并非发文主体、发文机关。其次,“整改”是相对于问题而言的,但是文件并没有分析存在的具体问题,而是直接提出七条改进工作的意见。标题不用“整改”,说明过去工作是可以的,现在提出意见只是为了把工作做得更好。标题如果使用“整改”,就说明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而文件里面却没有明确地提出,难免让人感到疑惑不解。标题修改方法之一,“省人大机关”修改为“中共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单字替换)组”,同时删除“整改”。标题修改方法之二,把“省人大机关”移置于“关于提高”之后、“组织工作”之前,同时删除“整改”,省略发文机关的标题反而显得更加简洁。另外,这个文件还有少数文字值得推敲,文件最后缺少印制版记,也显得不够完整和规范。经过仔细了解,这份文件没有经过办公厅文字处室核稿,办文程序没有走完。这种情况在涉及有关人事问题的文件时偶尔会出现,从保密角度看也是可以理解的。

(五十四)“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批复(常办联字〔2011〕96号)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从(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掌握的机动名额中暂借给我省1个名额,用于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补选夏宝龙同志为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省委提名,补选中共浙江省委副书记、代省长夏宝龙为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经研究,现提请补选夏宝龙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关于补选夏宝龙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议案》,2011年9月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文件初稿)

按:这是该议案的正文部分。主要有两个问题:(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办公厅”是其综合办事机构,前者根据后者的批复行事,逻辑上有些说不通,所以正文第一句话有歧义、很费解。可以把“根据”修改为“日前,”,“精神”修改为“我省人大常委会”,这样一来句子就通顺了。(二)“省委提名”与“补选中共浙江省委副书记、代省长夏宝龙为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搭配不当。这一句可以有两种改法,一是把“补选中共浙江省委副书记、代省长夏宝龙为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修改为“夏宝龙同志为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候选人”;二是把“提名”修改为“提议”。比较起来,前一种改法为好。经过反复阅读,发现这个句子还可以继续修改。一是“省委提名,夏宝龙同志为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候选人”可以修改为“省委经过研究,提名夏宝龙同志为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候选人”,省委决策主要是贯彻(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精神,这句话放到“依据……”之前在逻辑上就会显得更加合适。二是最后一句“现提请补选……”可以修改为“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补选……”,直接依据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更好地体现了人大依法办事的原则和精神。经过上述修改之后的议案正文如下:“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批复(常办联字〔2011〕96号)我省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从(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掌握的机动名额中暂借给我省1个名额,用于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补选夏宝龙同志为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省委经过研究,提名夏宝龙同志为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候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补选夏宝龙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十五)“《关于检查全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贯彻实施情况的审议意见》”(关于印发《关于检查全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贯彻实施情况的审议意见》的通知,2011年10月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九次主任会议文件初稿)

按:这是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九次主任会议研究的审议意见文件初稿的标题。此前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葛慧君副省长所作的《关于全省贯彻实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情况的报告》,审议了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检查全省贯彻实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情况的报告》。从审议意见初稿的标题来看,这是一篇关于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与监督法的规定是相符合的。监督法第四章“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只规定了执法检查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而对于政府执法情况报告是否同时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则没有规定,可以说这是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做法的总结与规范。实际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长期以来同时听取、审议政府的执法情况报告和执法检查组的检查情况报告,而且以审议政府执法情况报告为重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政府执法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建议,会后整理形成审议意见,突出了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的本质特征。所以,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做法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同,审议意见主要是针对政府执法情况报告而提出来的,这样处理事实上也更加科学。有鉴于此,文件标题修改方法为,一是删除“检查”,二是“贯彻实施”置于“全省”之后,三是“情况”之后增加“报告”。修改后的标题为“关于全省贯彻实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五十六)“《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专题询问2010年财政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专题询问2010年财政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的通知,2011年10月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九次主任会议文件)

按:这是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九次主任会议研究的文件的标题。会前,经过了解,标题借鉴了兄弟省人大常委会的表达方法,而且已经有关专门委员会集体讨论。主任会议在研究这个文件时,共有四位副主任先后就文件标题提出质疑或不同的意见,足以说明这个文件的标题存在问题。后来印发正式文件时,文件标题删除了“审议”二字。对于领导同志作出的上述修改决定,我没有任何意见,完全遵照执行。但是,本着求真务实的原则和精神,这里拟对于这个标题作进一步分析探讨,提出自己的具体看法,权且当一回事后诸葛亮吧。第一,从文字修改角度看。文贵简洁,文章标题尤其应该如此。这个文件的标题共有四十一个字,实在太长了,所以必须删繁就简。“询问”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个人行为,不是人大常委会的集体行为,文件标题中的“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可以删除。“审议”的是报告,“询问”的是情况,文件标题中的“报告”可以修改为“情况”。“意见”是文件标题的中心词,与其搭配的却有“询问”和“审议”等两个动词,二者必居其一,删除“审议”而保留“询问”是可以的。综上所述,这个文件标题可以修改为“关于2010年财政决算和审计工作情况专题询问的意见”,共二十三个字,精减了十八个字,压缩幅度是比较大的,实现了删繁就简的修改目的。第二,从“询问”与“审议”的关系来看。询问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时,就议案、报告中不清楚、不理解等事项向有关机关提出问题、要求答复,主要目的是获取情况,便于审议的继续和深入。监督法虽然把“询问和质询”单独成章,上升为一种监督方式,但对于“询问”的规定在过去其他法律的基础上并没有新的突破,“询问”的性质、定位、功能依然没有任何改变。顾名思义,“询问”就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具体问题,“一府两院”有关负责人作出具体回答。询问之后,可以继续审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所有的意见建议都将由办事机构一并综合整理成审议意见稿。譬如,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审议财政决算、审计工作等报告的基础上进行专题询问,关于2010年省级财政决算作出了批准的决议,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意见建议会后整理成审议意见稿。也就是说,在整个询问过程中只有问与答,没有产生其他新的建议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提出专题询问的意见显然是多余的。但是,首次开展专题询问,作为省人大常委会年度重点工作,如果仅仅是一场问答,询问过后没有下文,则又会显得不够完善,因此需要有一个载体。这次以专题询问意见为载体,有懈可击,可见事先对此考虑不足。同时,对于兄弟省的做法,不能简单地拿来,而要着眼于后来者居上,一项新的工作更加需要创新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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