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标题中的“关于”可否省略
【小 中 大】【收藏】 作者: 王瑞玲 来源: 整理自互联网 阅读 次 【加入会员】
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标题中的“关于”是可以省略的,因为“关于”不是公文标题所规定的三个组成部分之一。一般的公文标题之所以有“关于”,是为使语言表达符合语法规范,表达效果更好;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标题省略“关于”不违反语法规范,所以,为增强表达效果,在一定条件下应该是可以省略的。关于“关于”,当务之急不是应不应该省略,而是应该怎样省略的问题。
王茂跃同志在《档案管理》2012年第6期上发表的《也谈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标题中的“关于”》(以下简称“《也谈》”)一文就本人于《档案管理》2012年第4期发表的《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规范化标题拟写方法新探》(以下简称“《新探》”)中的第一个问题——关于“关于”发表了不同意见,认为“无论如何,批转、转发、印发之前的‘关于’应当保留,不宜省略”。本人在研读了《也谈》一文后,感到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故撰写此文兼与王茂跃同志商榷。
1 从标题组成看“关于”可否省略
《也谈》一文认为,无论如何,“关于”应当保留,不宜省略。认为“‘转发’之前的‘关于’必须始终存在,是不能省略的”,并且,根据《新探》一文中所举一例,认为“其实,仔细分析一下,这两个‘关于’所处的位置和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第一个‘关于’用来联结批转、转发公文标题中的事由,第二个‘关于’用来联结‘事由中的事由’,即被批转、被转发公文标题中的事由”,意为两个“关于”各有各的联结作用,不可以省。本人认为,《也谈》上述所谓批转、转发性通知标题中“关于”不可省略的这一个理由,恰好为本人《新探》一文中的观点提供一个很好的佐证。
“关于”并非公文标题结构的组成部分,它只在语言表达上或者说语法上有意义,而不是公文标题结构组成所明确规定的一个部分。2012年7月1日起生效的《(单字替换)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规定:“(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这个表述远比被其所代替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的表述——“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更加清晰,明确规定公文标题的组成只有三个,第一是发文单位名称,即是发文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第二是事由;第三是文种,即《条例》中规定的15个文种之一。可见,有关公文的法规性文件中并未明确规定其标题中要有“关于”两字。那么,在上述公文标题的三个组成部分中,是不是某一个部分内在地应包括“关于”两字呢?让我们再来分析一下这个问题。在公文标题的三个组成部分中,发文单位全称和文种两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清晰明确,应该与“关于”毫无瓜葛,而事由与“关于”关系则较为密切。在一般的公文标题中,“关于”两字常出现在发文单位名称后,我们也习惯于把“关于”说成是“事由”的一部分,如吴新元在为说明“即使在其他语法结构的事由中,其核心仍为一个一个动词”这一观点而举例时是这样表述的:“如主谓式事由‘关于省××委员会印章失窃的通报’的核心动词为‘失窃’;连动式事由‘关于从××乡沙改土地中划拨一部分给××厂使用的决定’的核心动词为‘划拨’……”作者所谓的“主谓式事由”和“连动式事由”前面都带有“关于”两字。[1]再如:“在具有眉首的情况下,有的公文(标题)省略了发文机关,结构是‘事由+文种’,如《关于……的决定》。”[2]那么,“关于”是不是从属于标题后面的事由,或者说,事由中是否内在地应含有“关于”一词呢?《现代汉语词典》第1188页对“事由”一词的解释为:“公文用语,指本件公文的主要内容。”“事由”是对本件公文主要内容的概括,或是此次发文的“欲做之事”,“动宾结构是标题事由的标准格式”,[3] “欲做之事”、“动宾结构”很显然都不应该包括“关于”两字,确切地说,都不应以“关于”为起始语,因为“关于”只是一个介词,它只能组成介词结构而无法组成动宾结构。在这一点上,《也谈》一文的观点也是十分明确的,《也谈》将公文标题的结构表述为“发文机关全称+‘关于’+事由+‘的’+文种”,并且认为这是一个偏正结构的短语,这都是不错的。“关于”经常出现在事由前,因而被习惯性地认为是事由的一部分的情况普遍存在,但“关于”却不属于事由;而也正是因为“关于”不属于事由,不属于公文标题组成所规定的任何一部分,才使其省略成为可能。事实上,即使是公文标题组成所规定的部分,除了文种之外,发文单位名称和事由在一定条件下都是可以省略的,如发布性的公文可以省略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告”这一标题只有发文单位名称和文种;有文头的公文根据需要还可以省略发文单位名称。
“关于”不是公文标题的组成部分,那么,在一般的公文标题中又常常有而且必须有“关于”两字,这又是为什么呢?“关于”在公文标题中的身份是什么?其有哪些作用?“关于”在公文标题中有语言表达上的作用,如果没有“关于”两字,正如标题中没有“文种”前面的“的”字一样,公文标题虽不违背语法规范,但会影响其表达效果。例如,《×××县关于召开××会议的通知》,如果去掉“关于”和“的”,就变成了“×××县召开××会议通知”,很显然,这是一个虽无语法错误但表意不明确或表意不突出的句子。“标题是对公文主要内容的概括和揭示,其作用在于向阅读者传达公文的基本内容。”[4]公文是以实用为目的的,公文的内容是读者处理公务的依据,所以,要非常清晰,一目了然;而标题又是读者了解公文内容的窗口,更应该是对公文内容的集中体现,对公文内容的明确表达。所以,在一般公文标题中加上“关于”两字,其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关于”虽不是公文标题的组成部分,但是一般公文标题的必需;虽无名分,却有作用,这个作用正是《也谈》一文作者所认为的联结作用。但虽然如此,也不能认为“关于”不可以省略,既然只是在语言表达上有作用,当其不影响语言表达且对加强语言表达效果有益时当然是可以省略的。
2 从句子结构看“关于”可否省略
《也谈》一文也谈到了公文标题的语法结构,认为是偏正结构,这是不错的。郑莉在《公文标题拟制摭谈》也谈道:“从语法结构看,文件(公文,下同)标题通常是偏正词组形式,以文件名称为中心词,前面加发文机关和事由。”[5]这里,对偏正结构所做的进一步的说明也是非常正确的。此后,这位作者又强调,“介词‘关于’和助词‘的’必须有”。[6]但这里有两点需要提醒大家注意:一、这是就一般公文标题的标准拟制方法来说的,至于批转、转发、印发等特殊情况未能照顾到;二、只笼统地说是以文件名称为中心语,还未能深入到句子的语法结构内部,因而,不能充分说明为什么必须有,有和没有有什么区别。按照现代语法学的观点,句子的结构不是平面的,而是分层次的,再复杂的单句,只要其符合语法规范,也可以把它看作一个短语,可以对其结构从大到小地进行分析,直到不能再分析即直到词语为止;如果分析不通,就说明有语法错误。下面,让我们采用这种方法分别对公文一般标题的语法结构和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标题的语法结构进行分析,从而进一步说明为什么前者必须有“关于”,而后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省略“关于”。
2.1 一般公文标题的语法结构。众所周知,在现代汉语中,“关于”只是一个介词,介词在句子中是不能单独存在的,必须与其后的词或短语组成介宾短语。在公文标题中,“关于”就是起着这样的一种语法作用,与其后面的成分组成介宾结构后做中心语即文种的定语,目的是使标题的语言表达重点更突出,符合公文标题的写作目的。
请看一例:《中共河北省委关于开除刘青山、张子善(单字替换)籍的决定》,这是一个一般性公文的标题,它的分层次语法结构关系是这样的:
第一层:“中共河北省委关于开除刘青山、张子善(单字替换)籍的决定”是定中结构,“中共河北省委”是定语,“关于开除刘青山、张子善(单字替换)籍的决定”是中心语;
第二层:“关于开除刘青山、张子善(单字替换)籍的决定”也是定中结构,“关于开除刘青山、张子善(单字替换)籍”是定语,“决定”(这是文种名称,是名词)是中心语。
以下各层不涉及上述有关标题的问题,在此省略。
如果去掉“关于”,其语法结构又是怎样的呢?
请看“中共河北省委开除刘青山、张子善(单字替换)籍的决定”的语法结构:
第一层:“中共河北省委开除刘青山、张子善(单字替换)籍的决定”是定中结构,定语是“中共河北省委开除刘青山、张子善(单字替换)籍”,中心语是“决定”;
第二层:“中共河北省委开除刘青山、张子善(单字替换)籍”是主谓结构,主语是“中共河北省委”,谓语部分是“开除刘青山、张子善(单字替换)籍”。
有无“关于”使两个句子的语法结构不同,表达效果也有差异:有“关于”,事由即公文内容作为距中心语最近的定语或者说与中心语关系最为密切的定语而与发文单位相比处于被强调、被突出的地位,或者说,强调的是事由即公文的内容;没有“关于”,事由只是作为主谓结构的谓语部分,其是用来陈述主语即发文单位的,被强调、被突出的是发文单位而不是公文的内容。对于一份公文,其标题除文种之外,当然更应突出其事由即公文的内容而不是发文单位,“标题是对公文主要内容的概括和揭示,其作用在于向阅读者传达公文的基本内容”。[7]两相比较,当然,前者即有“关于”的表达更准确,表达效果更好。换句话说,在一般公文标题中,“关于”不应省。
2.2 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标题的语法结构。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的标题语法结构比较复杂,不同于一般的公文标题的语法结构。在《新探》一文中,本人认为,当被批转、被转发、被印发的公文标题中有“关于”两字时,为了避免重复,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标题中,发文单位后的“关于”就可以省略。那么,这样的省略是否会影响标题的语法结构进而影响标题的写作目的呢?让我们仍然从语法结构上来分析一下:
请看下面例子:《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这是一个省略了发文单位后“关于”的批转性通知的标题,由于其后面所引被批转的公文的标题中有“关于”两字,所以,发文单位后的“关于”省略了,其分层语法结构是这样的:
第一层:“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是定中结构,定语是“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中心语是“通知”;
第二层:“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是主谓结构,主语是“国务院”,谓语部分是“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
第三层:“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是动宾结构,“批转”是动词,“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是宾语;
第四层:“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是定中结构,“发展改革委”是定语,“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是中心语;
第五层:“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是定中结构,“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是定语,“意见”是中心语;
第六层:“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是介词结构,“关于”是介词,“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是宾语;
以下各层不涉及上述有关标题的问题,在此省略。
同样这个句子,不省略“关于”时的语法结构是怎样的呢?
第一层:“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是定中关系,“国务院”是定语,“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是中心语;
第二层:“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是定中关系,“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是定语,“通知”是中心语;
第三层:“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是介词结构;“关于”是介词,“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是宾语;
第四层:“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是动宾结构;“批转”是动词,“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是宾语;
以下结构同前面分析,此不重述。
由此可见,首先,当省略了“关于”两字,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的标题仍是一个符合语法规范的语句。其次,“关于”省略与否,使标题作为一个单句的语法结构关系从第一层就完全不同,这就使其语义重点和表达效果也大大不同。省略“关于”,除《新探》一文所谈可以避免同一词语在近距离重复出现的问题,还使句子第二层的主谓结构充分表达了本通知的主要内容,即谁批转了什么,且主要体现行文目的的动词“批转”被突出;不省略“关于”时,第一层是定中结构,第二层是定中结构,第三层是介宾结构,直到第四层才是动宾结构,“批转”才作为动词被突出出来。两相比较,前者对通知正文主要内容突出和行文目的的体现效果更好。综上所述,公文一般标题之所以要有“关于”,是为了使语言表达合乎语法规范,增强表达效果;那么,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标题在不违反语法规范,在一定条件下为增强表达效果为什么不可以省略“关于”呢?
这里,还有一点可作为补充证明。在实际应用中,批转、转发性通知标题中的“关于”的使用存在着十分混乱的现象,本人《新探》一文已有说明,而这从事实层面上也说明了“关于”不是绝对不可以省的,否则也就不会出现这种局面;“文种”省略与否就没有出现混乱局面,那是因为“文种”是绝对不可以省的。存在即合理,既然存在即有一定的合理性,所以,关于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标题中的“关于”,不存在可不可以省略的问题,存在的是什么时候省略、应该怎样省略的问题;或者说,关于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标题中的“关于”问题,当务之急不是应不应该省略而是应该怎样省略的问题。
至于《也谈》一文谈到“‘转发’之前的‘关于’必须始终存在,是不能省略”的另一个理由,认为对于标题过长的被转发公文标题,有时,也可以用被转发的公文的发文字号代替,而此时若省略了“转发”前的“关于”,该公文的标题就不规范,更是站不住脚的。本人的《新探》一文在谈到省略“关于”时是有条件的,即当被批转、被转发公文标题中有“关于”两字时才可以省,目的是不使“关于”一词在近距离内重复出现,提高表达效果;《也谈》所说用发文字号代替标题,发文字号中不可能有“关于”两字,当然,前面的“关于”是不可省的,这与本人所谈并非同一问题,但恰恰证明了本人的观点,省略是有条件的,后面有“关于”两字时则省,后面无“关于”两字时则不省,不论后面的是标题还是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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