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公文标题的句法本质与写作应用价值
【以稿换稿】 作者:张松祥 发布:2019年02月19日 阅读: 次 【小 中 大】
建国之后历次修订的公文处理办法中对公文标题拟制的要求基本相似,201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修订颁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首次明确规定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一般教科书中,类似表述亦不鲜见,有的甚至进一步明确公文的“全式标题在必要时可在主要内容前面加‘关于’,后面加‘的’”[1]。这些规定或解释仅仅着眼于公文标题的内容角度,进行要素规定。但何以要在标题中加介词“关于”、助词“的”,加与不加是否真是两可之间?标题中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三者的关系如何?论之鲜少,导致不少写作者撰写时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死搬硬套、依样画葫芦,研究者随意解释、信口杜撰。因此十分有必要从语法角度对其进行细致解剖,揭示其内在机理,杜绝公文标题撰写时成分残缺、用词混乱、搭配不当甚至语句不通等毛病,推进公文标题的教学与指导。
一、公文标题本质上是两个定语递加、多个层次的偏正性名词短语
什么是标题?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标明文章、作品等内容的简短语句”,这个词源学解释并没有清晰表明标题到底是“语”还是“句”。何谓“语”,何谓“句”,二者关系如何?一般汉语语法著作的解释,前者通常称为短语,是“词与词的组合”;而后者则是“能够表达一个完整意思的言语单位”。当一个短语,如果在交际和交流思想时能够体现一个特定的意图,就会带上一定的语调、语气,那它就会成为句子[2]。所以二者的共同点都在于能表达一个完整的意思,区分点只是句子带有语调、语气,在形式上标注有句号、感叹号和问号等标点符号而已。而公文的标题是不加标点的,所以从语法归属上来说,它应该属于短语范畴。
对短语的分析通常从结构、功能和语义三个维度来进行。从结构上说,短语有主谓式、偏正式、联合式诸类。从功能来说,基本的短语功能类有三种:名词性短语、动词性短语和形容词短语,对一个短语功能的分析,只有将之放到具体的句子中才有意义。公文标题在短语功能上属于三类的哪一种,答案显而易见:在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三者之中,最集中显示公文特性的是“文种”。有学者认为公文标题中最重要的是“事由”,笔者对此论不敢苟同。公文事由是公文内容方面“显在”的东西,而公文文种的选择和确定,关系到公文处理事务的效果,它直接决定着公文的内容性质和写作方向、要求,因此文种才是公文标题中的核心内容。这也是在公文标题三要素之中,前二者均可以省略简化,而“文种”无论如何不能缺少的原因。所以文种处于整个标题的“中心”地位是无可撼摇的。另外,从逻辑上说,只有事物才能进行分类,文种是公文的类别,它的分类标准是“不同的适用范围”。所以其词性理所当然属于“名词”类,虽然有少数文种诸如“命令、决定、通知、通报”等兼属名词与动词,但在公文中的名词归属是肯定的。因此,公文的标题应该是以“文种”为中心的名词性短语。
既然公文标题的三要素中,文种处于中心地位,在语法功能上属于名词性中心语,那么发文机关和事由就应该是其修饰语。发文机关作为文种的修饰语容易理解。譬如公文标题“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中,将之简约为发文机关和文种,实质上就是“国务院的通知”,“国务院”限制了此“通知”的发布机关,前者是后者的修饰语。事由与文种之间如何形成修饰或限制的偏正关系,则比较复杂。在语法功能上,事由本身并不与文种直接发生关系,因为事由是介词“关于”的语法成分(下文对此问题还要阐述)。现代汉语里的介词都是从动词演变过来的[3],介词后面一般跟名词、代词,组成介词短语。根据语法研究,介词“关于”组成的短语通常表示“对象或范围”,“有时可以用来修饰名词,但后边一般要用助词‘的’,如‘关于目前形势的报告’”[4]。公文标题中的事由与介词“关于”组成介宾短语通过助词“的”来修饰后面的名词“文种”,就是遵循了上述的语法规则。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文标题是一个具备两大定语、偏正式的名词短语。
公文标题中中心语“文种”的两大定语形成递加,还需进一步明确两大定语之间的语法关系。从语法规则来说,修饰语递加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修饰语依次和后面的中心语联系,形成多层修饰语的递加。如“附近的一些人家”、“许多严重的思想问题”,拆分下来可以变为“附近的人家”、“一些人家”、“许多思想问题”、“严重的思想问题”等。定语逐步递加,但几个定语之间没有直接的组合关系,也不在同一个层次上,因此它们的位置一般不能任意挪动。第二种情况是距离远一点的定语是修饰靠近中心语的那个定语,如“教育部门同志的想法”,“教育部门”是定语“同志”的定语,但不是中心语“想法”的定语。公文标题中的发文机关和事由两个定语的组合与修饰关系显然属于第一种情况,因此日常写作过程中公文标题除了全式标题外,存在“发文机关+文种”、“介词和事由组成的介宾短语+文种”的标题形式,不允许有“发文机关+介词和事由组成的介宾短语”的公文标题样式。
此外,公文标题中的两个定语“发文机关”与“介词和事由组成的介宾短语”的先后次序是否可以颠倒,也需要从语法角度进行明确。根据张志公和申小龙二位语言学家的研究,“多项定语在一个中心语前出现时的一般次序安排是:离中心语最远的是主谓短语,其次是表示领属关系的名词、代词,其三是数量词和指示代词,其四是动词或动词性短语”[5]。在公文标题中,发文机关对中心语“文种”来说,具有领属关系,而包括事由的介宾短语一般可以视为动词性短语,它应该紧靠中心语“文种”的位置。所以“发文机关”与“介词和事由组成的介宾短语”的前后位置不可颠倒。譬如“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如果改成“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国务院通知”,不仅不符合时下公文标题三要素次序约定俗成的规定性,而且从语法角度也是别扭的。
二、介词的语法功能决定公文标题中的“事由”是一个名词或主谓结构的名词性短语,它与介词“关于”组成介宾结构后,通过助词“的”担任中心语“文种”的定语
从结构和功能上看,公文标题是一个多个定语递加、偏正式的名词短语。第一个定语“发文机关”作为领属性定语修饰中心词“文种”,功能是明确而单一的;第二个定语则比较复杂。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是:公文标题中的“事由”到底是指整个介宾短语部分,还是仅指介词后面的“宾语”(有的语法教材称之为“介词后置成分”,本文称之为宾语)。这个问题的解决,一是要厘清“事由”的内涵。什么是“事由”?词源上是指“本件公文的主要内容”,是对公文主题的概括陈述,语法结构应该属于主谓性短语,语法功能应该属于名词或者名词性短语。二是要弄清楚介词的语法功能。介词的语法特点之一就是“用在名词、代词前边”,所以公文标题中介词“关于”后面所连成分要么是名词、代词,要么是名词性短语。如果将公文内容与“关于”形成的介宾短语全部看成是事由,它不能单独用来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没有实际意义。由此可知,公文标题的“事由”仅指介宾短语的“宾语”部分,而非包括整个介宾短语。
上所述及,介词的语法特点是后面只能连接名词或名词性短语,二者构成介词短语做其他短语或句子的成分。所以公文标题中的“事由”肯定是一个名词或名词性短语。但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大多数公文标题却是“动宾式”短语。诸如“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二例中,事由部分分别可以简化为“促进内需”和“取消和下放事项”,从字面和外形上看貌似“事由”就是动宾短语。但动宾短语从语法功能上属于动词性短语,介词后面是不能跟动词性短语的,如何解释这种现象,需要做深入细致的分析。
从写作功能上说,公文标题中的“事由”是对行文理由的陈述。既然是陈述,从语法角度上,它应该包括“陈述对象”和“陈述的情况”两部分。这种“在结构内部两个成分之间有陈述与被陈述关系的短语”,语法形式上为“主谓短语”。而“陈述的情况”往往是“两个成分之间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语法形式上为“述宾短语”。所以在公文标题中要比较完整地表达公文的主要内容,通常情况下应该是“主+谓+宾”的短语格式,而“主+谓+宾”兼具的全式短语或其省略式,在短语语法功能类属上,仍然属于以主语为中心的短语,在公文标题中就是名词性短语,也正因为如此,其才能担任介词“关于”的宾语。至于日常生活中所见的诸种似乎不合语法的事由撰写,实际上都可以“还原”成主、谓、宾三个要素完备的全式事由。
譬如标题“国务院关于2010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事由部分已经简化成“2010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是一个偏正式的名词短语,它本身就可以直接作为介词的宾语。如果要把它还原成“主+谓+宾”兼具的全式事由,就是“国务院授予相关个人2010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整个标题可以写成“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授予相关个人2010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只不过事由部分的主语“国务院”与发文机关“国务院”相同,将之省略后意思清楚而简洁,所以日常撰写时将主语“国务院”甚至谓语“授予”都简化掉了。
再比如标题“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事由的主语应该是“地方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即发出“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动作的是“地方政府、国务院各部门”。何以知之?此则公文是“执行性通知”,在其正文中强调“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提出并执行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具体措施。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所以“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施事者就是“地方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而不是“国务院”亲自去办理。如果硬要把这个标题事由的主、谓、宾三个成分都补充完整,应该是“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国务院各部门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具体撰写时,通常作些简化。除了因为执行主体一目了然外,也是体现标题简洁的要求。像标题“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中,事由部分就是典型的主、谓、宾三类成分全部具备的例子。(以上样例均取材于国务院网站)
上述样例的事由部分主语通常是“发文机关”或者是“主送机关”,前者如“国务院关于2010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后者如“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从目前《条例》中列出的15个文种看,一般像“决定、批复、决议”等公文中所涉事务由发文机关自己实施的公文,事由主语一般就是发文机关自身;而像“通知、报告、通报”等公文中所涉事务由主送机关实施或者是由其他第三方实施的,事由主语往往是主送机关或者是第三方。譬如“×××省人民政府关于××市××煤矿发生透水事故的报告”,事由中的主语就是“××市××煤矿”,而非发文机关“×××省人民政府”。此类情况,撰写公文标题时事由主语不宜省略,否则容易造成表述不清甚至发生引人误解的事情。
当然,从短语语义这个角度看,前述样例中的事由主语均为“施事者”,其实在公文标题的事由撰写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和表达实际,事由主语也可以是“受事者”。如标题“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家统计局关于2012年国内生产总值(GDP)初步核实的公告”等,事由部分都是“受事者”作主语。都可以变化为事由主语为“施事者”的标题,即“国务院关于设置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通知”、“国家统计局关于初步核实2012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公告”等。但无论是施事还是受事,都不会改变公文标题事由的名词性短语性质。
三、对公文标题的句法分析在于建立更加清晰的写作规范
从语法角度对公文标题的构成、本质做科学剖析,在于洞明实质、建立规范、指导实践。具体来说,在写作实践方面具有三个方面的意义:
一是科学揭示了公文标题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之间的关系与次序。文章标题不拘一格,但应用文的标题尤其是公文标题,从要素构成与先后次序上都体现了很强的规范性。然而仅仅从结构方面了解其构成和组合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了解其三大构成要素之间的功能关系。通过对其语法成分、各自功能、结构的分析,明确“文种”在公文标题中的中心地位,明白发文机关、介词“关于”与事由构成的介宾短语对“文种”在范围、方向方面的限制和修饰作用。揭示三者之间前后次序排布的规律与原理,为公文标题三要素的前后排布提供了权威的理论依据。
二是明确了公文标题中事由的短语性质,对于标题拟写提供了规范,澄清了一些模糊认识。有学者著文认为,“表述事由的短语主要有三种结构类型:动宾短语、偏正短语、主谓短语。其中动宾短语最多见,偏正短语次之,主谓短语很少见”、概括事由“宜用动宾短语”、“动宾短语更易于表达观点和主旨”[6]。这种观点从语法角度来分析是站不住脚的。从语法要求看,介词“关于”的后置成分怎么能由“动宾短语”担任?日常司空见惯的介词后跟动宾短语只不过是由于动宾短语的“述语”(主语)不言自明、对其省略而已,而不是介词后面就可以直接跟“动宾短语”。而且事由即使是偏正短语,也应该明确是名词性、偏正式短语,而不是全部的偏正短语类型。因此,通过对公文标题中事由和介词“关于”语法功能的分析,可以澄清一些模糊甚至错误认识,提醒撰写者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事由“主语”的不可省略,否则容易出现含糊不清的情况,影响公文标题显示公文主要内容的功能。譬如“×××市人事局关于计算工龄的请示”中,“什么对象”、“什么时间”计算工龄就语焉不详、不甚了了。
三是进一步促进了公文的规范建设,对于公文自身发展具有法制意义。《条例》作为国家颁布的法规性文件,对公文各个要件的构成、要求做出最精当、最权威的解释说明,是其主要任务。但目前该《条例》中对公文标题的三部分组成仅仅从内容上做了一个粗浅的罗列,对三者之间的关系、语法要求没有做权威细致的要求,这不仅不利于进一步提升公文的规范性,而且容易导致少数研究者随意解释,进而混淆视听、颠倒是非,对于公文标题的写作实践也是有害无益的,文书发出部门应该从规章完备上做出研究和规定。
【来源:档案学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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