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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文种选用研究综述

以稿换稿 】  作者:王华   发布:2017年04月30日   阅读:

摘要:对党政机关公文文种选用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对2001 年以来有关公文文种选用的研究成果进行分类,为深入研究党政机关公文文种的选用提供参考。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规定的15个公文文种,不光是各级党政机关在公务活动中广泛使用,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各自的公务活动中也经常使用。对党政机关公文文种的选用策略进行深入研究,将取得的研究成果广泛应用于工作实践,有利于广大文秘工作者在起草公文时正确选用文种,保证公文文种使用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提高公文质量,发挥公文的重要工具作用;有利于办理公文时了解发文机关的发文意图,准确、迅速地处理公文,缩短公文办理时间,提高公文办理效率;有利于对办讫公文进行价值鉴定和按文种特征组合案卷,从而提高公文管理效率,提高工作效率和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和管理成本,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951年9月29日,政务院发布了《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将公文分为7类12种。从那时起,学者们对公文种类的研究就已经开始。伴随公文处理办法和条例等的历次修改,对党政机关公文文种选用的研究也从未间断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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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造、错用文种等现象及其成因和对策的研究

这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多,针对的文种既涉及老的条例和办法,也涉及2012年发布的新《条例》。比如,栾照钧在《公文标题文种含混并用类型及其矫正》(《秘书》2013年第12期,点击此链接可跳转至该文)中列举了两个文种并用的14种情况,分别提出解决办法并举例论证;谢成军在《关于行政公文文种选择和使用问题的探讨》(《职业圈》2007年第20期)中论述了确定文种选用方法的意义,对文种选用中的生造、滥用、错用、混用等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避免文种错用、滥用、混用的五种方法;韩大伟在《行政公文文种选用中的常见失误》(《秘书之友》2005年第12期)中对滥用公告,请示与报告混用或连体使用,请批函误作请示,审批函误作批复,上行意见误作报告或请示等文种错用情况进行了深入分析;李金峰在《公文文种使用错误中的“明知故犯”解析》(《应用写作》2008年第11期)中对故意错用文种的原因进行了非常深入的分析;栾照钧在《公文文种使用方面因袭陈规积弊问题综括》(《应用写作》2014年第7期)中从决议、决定、命令(令)的使用,公告、通告的使用,意见、通知、通报的使用,报告、请示、批复、函的使用四个方面,对公文和有关公文的著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要点点拨”,指出正确的使用方法;苏武荣在《浅析文种错用的历史成因》(《应用写作》2014年第3期)中对公文种类的历史沿革情况进行介绍,并从“历史成因”的视角,进行深入分析;董宇、蒋念格在《公告与通告的文种乱用现象分析》(《办公室业务》2014年第8期)中列举了通告错用为公告,通知、启事错用为公告的两种乱用公告、通告现象,并对乱用公告、通告的原因进行分析,继而论述公告与通告在写作上的区别;胡家琼、许兴阳在《浅谈公文文种辨析》(《科教文汇(上旬刊)》2014年第10期)中对文种混用的四种情况和文种交叉错用的四种情况进行了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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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定文种的辨析与选用方法研究

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是从正面论述某些文种的选用方法,一般不列举文种错用问题。比如,张南平、黄小玲在《任免类公文的写作模式、具体写法与文种选用》(《档案学通讯》2012年第2期)中对命令、决定、通知这三个文种用于人事任免时如何选用进行论述;林曦在《告晓类公文写作模式及文种选用探析》(《秘书之友》2014年第8期)中对公告、通告、公报、通报、报告和决定、决议、命令、通知等文种的选用进行了论述;王华在《几种特殊情况下的文种选用》(《秘书》2010年第3期)中分别对人事任免、表彰先进、公开告晓、请求批准或指示,以及答复请批事项、发布规章、印发或上报文件等情况下如何选用行政公文文种进行探讨;邹筱玲在《几种易混淆的行政公文文种辨析》(《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综合版)》2002年第3期)中论述了函和请示两个文种在用于请求批准时的区分,命令、决定和通报三个文种在用于奖励时的区分,意见与相近文种的区分,报告和请示两个文种的区分;王华在《表彰性公文文种选用例析》(《秘书》2011年第5期)中对表彰先进的命令(令)、决定和通报三个文种的选用进行论述;郑立新在《决议与决定的异同辨析》(《应用写作》2012年第10期)中对决议和决定的异同进行了深入辨析;安忻在《党政机关公文中上行文种异同之辨析》(《档案学通讯》2013年第4期)中论述了请示与报告的区别、请示与议案的区别、请示与上行意见的区别、报告与议案的区别;王华在《申请函与请示选用辨析》(《办公室业务》2016年第2期)中对申请函和请示的错用现状、原因以及辨别方法进行了论述;李琪在《党政机关任免文种的历史演变及其偏误分析》(《办公室业务》2016年第2期)中论述了用于任免的文种的历史变迁和使用现状,并对目前常用的用于任免的文种进行分析,探讨其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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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种的辨析与选用方法的

一般研究

这方面的研究也是从正面论述法定公文文种的选用,涉及法定公文的所有文种。比如,曹润芳在《试议公文文种选用的规范化》(《办公室业务》2010年第1期)中对1951年至2000年历次发布的公文处理办法所涉及的行政公文文种的适用范围进行介绍,并提出选用文种的4种方法;席嘉在《行政公文文种选用的几个问题》(《应用写作》2001年第5期)中提出,应根据行文对象、行文内容、行文目的选用文种;姜英伟、高原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文种解析》(《秘书之友》2012年第8期)中分别对2000年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与新《条例》、1996年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与新《条例》中的文种进行对比解析,并论述了根据新《条例》的规定在文种使用中应该注意的有关问题;吴亚才在《党政机关公文种类适用范围辨析》(《秘书之友》2013年第5期)中对党的机关和行政机关是否适用所有文种、同级机关如何正确选用文种、同一事项如何正确选用文种、撤销的文种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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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标题撰写角度对文种使用或选用方法的研究

公文的标题包括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三个要素,在分析标题撰写时就不得不涉及文种的使用或选用。比如,栾照钧在《公文标题忌事由用词与文种重复》(《秘书》2008年第4期)中论述了在拟制请示、报告、决定、议案、决议、批复等公文标题时要避免事由与文种重复;袁明在《小议公文标题写作的不规范现象》(《应用写作》2007年第9期)中例析了公文标题写作中文种使用的不规范现象;邱相国在《拟好公文标题的关键在于用好三要素》(《应用写作》2010年第3期)中论述了正确选择文种是拟好公文标题的关键之一;王华在《党政公文标题的撰写》(《办公室业务》2013年第6期)中论述了标题中文种的选用等问题;邹莉在《法定公文标题拟制三步曲》(《应用写作》2015年第1期)中论述了标题撰写中生造文种和文种并用等问题,提出如何选对文种的策略。

【来源:秘书杂志(微信mishuzaz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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