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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爷笔法——古代公文写作趣闻杂谈

以稿换稿 】  作者:眭达明   发布:2016年10月17日   阅读:

奸案格杀勿论,按律应在奸所登时捉获。苟非然者,不能引此条为例。光绪间,粤中有本夫与妇随人逃后两年,踪迹得之于数百里外,因并杀之者,援例释罪,部员挑剔勿允。时李勤恪为粤督,杨莲府制府(明清时总督的尊称)为入幕之宾,改判词云:“窃负而逃,到处皆为奸所;久觅不获,乍见即系登时。”薛云阶尚书在部,见而大赏之,立允其请。

———《异辞录》卷二,中华书局1988年10月第1版第118页

笔者写过一篇《八字足矣》的趣谈文字(见《秘书》2013年第2期),介绍清代“讼师”(旧时以替打官司的人出主意、写状纸为职业的人)的“刀笔之功”。本文着重介绍清代另一类“刀笔吏”——刑名师爷(清代地方长官聘请的司法秘书或助理)如何运用“师爷笔法”起草司法文书,从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产生神奇效果。

什么叫“师爷笔法”,我们不妨先看看晚清名吏樊增祥记下的一个案子。说有个不安分的寡妇在院中洗脚,某男上前调戏,并将其银镯子和绣花鞋拿走。樊增祥所写的批词是:

院内非洗脚之地,绣鞋岂寡妇所穿?青天白日,门户不关,脱下绣鞋,退下银镯,竟在后院洗濯足垢,诲淫诲盗,谁实启之?(《樊樊山判牍》,上海中央书店1936年11月第5版第5页)

旧时习俗,妇人都是缠脚的,光天化日之下,哪会敞开门户在院中洗脚?守寡妇女穿绣花鞋更是少见。但是,法律并没有禁止缠脚妇女在院中洗脚,亦没有规定寡妇不能穿绣花鞋,如果从法律上寻找依据,指出告发者自身的不是,显然不可能。但樊增祥偏要从此处入手起草批词,痛快淋漓地奚落了寡妇一顿。这就是典型的“师爷笔法”。

对于“师爷笔法”,周作人作过形象的描述和解释,他说:

小时候在书房里学做文章,最初大抵是史论,材料是《左传》与《纲鉴易知录》,所以题目总是《管仲论》《汉高祖论》之类。这些都是两千年以前的人物,我们读了几页史书,哪能了解得清楚,只好胡说一气。反正做古文是不讲事理只凭技巧的,最有效方法是来他一个反做法。有一回论汉高祖,我写道:史称高帝豁达大度,窃以为非也,帝盖天资刻薄人也。底下很容易的引用两个例子,来论证这个结论。先生看了极为赞赏,给了许多圈圈。这就是“师爷笔法”之一例。(《周作人自选精品集———饭后随笔》,河北人民出版社1994年9月第1版上册第262页)

了解了“师爷笔法”,回过头来说本文开头引文中提到的“奸案格杀勿论”。按照法律规定,这一条款仅适用于“(通)奸(场)所登时捉获”这一情节。也就是说,丈夫发现妻子与别人有奸情,如果能在他们行奸时将其杀死,就不要承担法律责任;但若没有当场抓获却将奸夫、奸妇杀死,就要承担故意杀人的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是死的,但在精通“师爷笔法”的刑名师爷那里,对法律条款的解释和运用却是活的。比如清朝光绪年间,广东某地有个水性杨花的女人,不仅与人通奸,而且随人私奔,在他们外逃两年之后,本夫(奸妇的丈夫)才在数百里之外的某个地方找到他们,并将他们杀死。在这个案件中,本夫杀死奸夫、奸妇不仅在事发两年之后,而且不在他们行奸的场所,按理说很难构成法律上所要求的“登时”和“奸所”这两个要素。但官府中有人同情这个本夫,就打算依据“奸案格杀勿论”这一法律条款将他无罪释放。案件报到中央刑部后,刑部官员认为:这不是在“奸所”“登时”格杀,不能以此结案,就将案子打回了广东,要当地按故意杀人罪惩处本夫。晚清高官、曾任山东巡抚和直隶总督的杨士骧(字萍石,号莲府,也有说字莲府),年轻时在两广总督李瀚章(死后谥勤恪)幕府做刑名师爷,他大笔一挥,改定判词,写出了最关键也最经典的两句话:

窃负而逃,到处皆为奸所;久觅不获,乍见即系登时。

意思是说:奸夫、奸妇负案私奔,不管逃到什么地方,都是其发生奸情的场所;本夫找了很长时间没有找到他们,那么发现和捉住他们的那一瞬间,就是刑律上所规定的“登时”。这两句话,不仅对法律条款的解释有过人之处,而且文句特别优美简洁,这样的判词自然会得到上级的首肯甚至激赏。刑部尚书、著名法学家薛允升(字云阶)看过之后,果然大加赞赏,立刻行文批准这一判决。

在《异辞录》卷二中,还有一个案子,也能见证“师爷笔法”的厉害。

有个男人在墙外小便,忽然看到楼上有一女子无意间正朝此处张望,轻薄之心顿起,便用手指了一下自己的阳物。女子认为对方在调戏自己,故而羞愤难当,当即上吊自杀了。按照《大清律例》有关条文规定,调戏妇女致其“羞忿自尽”者,要处以绞监候。男子被扭送到官府后,负责审理此案的官员虽然觉得此人十分可恶,但要将其绳之以法,一时却定不下罪名来。

这个男子的行为明明是在调戏妇女,并导致该妇女死亡,怎么会定不下罪名来呢?原来清代法律规定,男子调戏妇女并致其“羞忿自尽”,必须具有“手足勾引”和“言语调戏”等情节。这个男子的举止虽然轻薄可恶,但他既没有口出秽言,也没有对妇女动手动脚,想要重判他,真还找不出法律依据来。后来一位经验老到并精通“师爷笔法”的刑名师爷解决了这个难题。他起草的判词是:

调戏虽无言语,勾引甚于手足。

男子调戏妇女虽然没有言语,但他的勾引手法之卑鄙远远超过了动手动脚。

不管是《八字足矣》中的“八个字翻案”故事,还是《樊樊山判牍》和《异辞录》记载的这几个判例,都说明在特殊情况下,或陷人于罪,或救人于危,似乎并无一定的标准,全凭师爷持心公允与否和技巧(或伎俩)高低优劣。在相互倾轧的清代官场,“刀笔吏”的作用可谓发挥得淋漓尽致。这与当时的诉讼程序不完备,重口供轻调查,缺乏辩论程序大有关系。

【来源:秘书杂志(微信mishuzaz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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