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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律师行业党组织请示报告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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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单字替换)内民主,健全(单字替换)的民主集中制,推进基层(单字替换)组织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单字替换)章程》《中国共产(单字替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层(单字替换)组织请示报告工作是指各(单字替换)(总)支部向(单字替换)员大会、下级(单字替换)组织向上级(单字替换)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基层(单字替换)组织请示报告工作是落实(单字替换)员对(单字替换)内事务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对于密切(单字替换)组织与(单字替换)员的关系,增强(单字替换)的工作透明度,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发挥(单字替换)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提高(单字替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  请示报告工作的主要形式

第四条  律师行业(单字替换)总支部一般采取召开(单字替换)员大会的形式报告工作,原则上每年报告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报告。报告工作的形式可分为综合报告、单项报告和紧急情况报告三种。综合性报告每年不少于1 次,单项报告、紧急情况报告的次数根据需要确定。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单字替换)支部一般采取召开支部(单字替换)员大会的形式报告工作,原则上每年报告一次。遇到特殊情况或上级(单字替换)组织布置的紧急任务,或者涉及对重大问题、事件的处理,以及需要及时向(单字替换)员大会报告的有关事项,可根据情况及时召开(单字替换)员大会,向全体(单字替换)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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