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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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加强机关工作人员(含聘用、借调人员)请销假管理,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公务员法》、《事业单位管理条例》、《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医疗保障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假期种类及期限
(一)国家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当年放假通知和国家文件规定执行。
(二)产假、婚姻、丧假、探亲假等期限和待遇,按照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文件执行。
(三)事假需根据个人申请、单位工作等综合确定期限,一个年度事假一般不超过3个月。
(四)病假需根据医疗机构证明确定期限。
(五)年休假按照相关部门文件执行。为保证正常工作开展,不得同时安排同科室工作人员年休假。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有特殊情况的,需局分管领导审核,报请局(单字替换)政主要领导审批后,可安排在次年第一季度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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