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文秘家园>> 文秘范文>> 实用文档>>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县级公安机关派驻制法制员管理办法

    】【收藏】 作者: 佚名  来源: 作者原创 【加入会员】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全市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管理改革,稳步推进派驻制法制员工作,根据公安部、省厅有关工作规范,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局法制支队可根据工作情况,向市局所属部门、分局的法制部门派驻专职法制员;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可根据工作情况,向本局基层所队派驻专职法制员。

第三条  派驻制法制员的人事、工资关系隶属于选派的法制部门,并由选派的法制部门直接管理、考核。法制部门对派驻法制员进行考核时,所派驻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

第四条  派驻法制员主要在驻在部门开展执法监督管理、执法服务、执法培训和法制审核等具体法制工作,酌情承担所派驻部门法制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派驻制法制员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案件审核职责。对刑事、行政案件办案程序、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等进行全面实质审查,及时对案件办理中出现的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条款适用等问题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对符合行政案件快速办理的案件,经派驻法制员审核后,直接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文章共2369字,精选参考范文,仅供学习借鉴】



手机扫码阅读本文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