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公安机关法制员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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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健全公安法制工作网络,充分发挥法制员职能作用,切实强化执法管理,有效提升执法质量,根据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建立完善法制员制度的意见》,结合我省公安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法制员,是指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统一选拔,在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开展执法管理、法律审核、指导服务、培训考试等法制工作的民警。
第三条法制员分为派驻、专职、兼职三种。
派驻法制员,是指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派驻到执法办案单位专门从事法制工作,接受法制部门领导和被派驻单位管理的民警。
专职法制员,是指人事组织关系隶属执法办案单位,在本单位专门从事法制工作,并接受法制部门业务指导的民警。
兼职法制员,是指人事组织关系隶属执法办案单位,在本部门主要从事法制工作,并接受法制部门业务指导的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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