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督导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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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民营医院:
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督导检查的通知》要求,为扎实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决定立即组织开展全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督导检查,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2年12月7日—12月30日。
二、排查范围及重点
范围: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隔离点、新冠疫苗接种点、所有核酸采样点(包括固定采样点和临时采样点)、生产企业等。
重点:1.持续加强院感防控,督促各级医疗机构严格落实预检分诊、预约门诊、发热筛查、分区管理等要求,发挥好发热门诊、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前哨”作用,进一步加强诊所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测温、报告、转诊等防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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