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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干部请假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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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分局干部作风建设,规范干部请假制度,保证分局工作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某某局、某局的有关要求,现就分局干部请假作如下规定: 一、干部因私、有病或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考察等离开工作岗位不能正常上班的,都要事先请假。
       二、科级以下干部请事假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科、所长和办公室主任(含指定的负责人,以下统称为科、室负责人)请假,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后由局长审批。
       2、副科级干部请假三天以内的,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副局长审批;四天以上的,科、室负责人提出意见,经主管副局长同意后,由局长审批。
       3、一般干部请假五天以内的,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副局长审批;六天以上的,科、室负责人提出意见,经主管副局长同意后,由局长审批。
       三、科级以下干部请病假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干部因病不能坚持上班,应办理请假手续。
       病休五天以上的应持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因急病等特殊原因,根据实际,可先看病后补办请假手续。
       2、科、室负责人请病假的,应当向分管副局长和局长报告。
       3、副科级以下干部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科、室负责人签注意见,由分管副局长审批;一周以上的,科、室负责人和分管副局长分别签注意见,由局长审批。
       4、科级以下干部住院,根据病情,需要向上级报告的,由办公室及时向某局人事教育处报告。
       四、科级以下干部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考察等,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后,由局长批准。
       五、科级以下干部正常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要有计划地安排并报批。
       科、室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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