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歇职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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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规范村(社区)干部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单字替换)章程》、《中国共产(单字替换)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中共×某县委办公室×多少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某村(社区)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委办发〔××〕23号)文件要求,为充分调动村(社区)干部工作的积极性,转变工作作风,激发工作热情,提高村(社区)干部的思想意识和工作能力,特制定本歇职管理实施细则。
一、歇职对象
凡列入村(社区)干部管理范围的对象。即:在职在岗、领取固定工作报酬的村(社区)(单字替换)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村(社区)文书(或副支书、副主任)、劳动保障专职协理员,选派到村(社区)任职的机关干部,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村干部,县镇培养的在合同期限内的村官大学生,以及其他专职村(社区)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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