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小 中 大】【收藏】 作者: 佚名 来源: 职场文秘 【加入会员】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干部队伍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组织的简称,你可以根据上下文的意思进行准确的替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单字替换)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实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主要是指:精神懈怠、贪图享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履职不力、处置不当,效率低下、办事拖拉,纪律松弛、作风散漫,敷衍塞责、态度冷漠,不敢担当、回避矛盾,平庸无为、得过且过等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主要是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没有明确相应纪律处罚和组织处理措施的情形进行问责;对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有相应纪律处罚和组织处理措施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及对象第六条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一定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实行问责:(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单字替换)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单字替换)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部署、重要事项;违背客观规律、违反规定程序等,导致决策失误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作风效能问题等;对应当受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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