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与辞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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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的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
第三条 公司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的辞职的权力。
第二章 辞退管理 第四条 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1.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2.连续旷工三日或全年累记超过六日者; 3.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 4.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至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5.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 6.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7.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8.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9.品行不端、行为不简,屡劝不改者; 10.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 11.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 12.泄漏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 13.办事不力、疏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重大者; 14.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公司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或因员工对所从事的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15.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16.年终考核成绩不合格,经考察试用不合格者; 17.因公司业务紧缩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18.工作期间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 19.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20.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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