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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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纤维质量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质量技术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纤检法规,了解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法律基本知识;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从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二年以上,熟悉纤维检验的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政策水平; (四)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能依法办事。
第三条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综合培训或专项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综合或纤维质量专项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条 本局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在已经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中任命行政执法人员,并颁发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
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未经任命,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对本局的行政执法人员登记造册,报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某某纤检局备案。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其局取得的专业监督规范和法定的区域、场局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依法查处纤维质量违法的行政案件; (三)依法对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纤检法规的行政相对人予以现场处理和现场处罚; (四)组织公正检验、委托检验、日常监督检验和仲裁检验; (五)履行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授权。
第六条 局长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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