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议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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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单字替换)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保证在(单字替换)委统一领导下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促进学校行政管理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议事决策的效率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单字替换)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政议事要以“四个坚持”为指导思想,即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单字替换)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确保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在思想上、政 治上、行动上与(单字替换)(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保持高度的一致;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贯彻学校(单字替换)委的决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的思想,认真贯彻(单字替换)的群众路线,实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坚持依法治校,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条 行政会议主要由院务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组成,由院长根据工作的性质和任务要求确定召开何种形式的会议。
第二章 会议召开 第四条 院务会议的安排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
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
院长办公会根据工作要求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院务会和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或受其委托的副院长召集主持会议。
第六条 院务会成员由正、副院长,正、副书记组成。
(单字替换)委与院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院务会一般应在正副院长到齐的情况下召开,若遇特殊情况需召开院务会,院务会成员应有半数以上人员出席,正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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