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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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实施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我局实施或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上级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能、便民的原则,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所有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以局为单位,报请局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为简化办事程序,由办公室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其主要职责:一是接收《行政许可申请书》和相关资料、登记造册、呈领导批办、移交承办股室;二是确定现场验收时间、下达现场验收通知书;三是送达《补正资料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许可证件。
第六条 承办股室负责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其主要职责:一是负责相关资料的初审;二是负责与上级和有关部门对口联系,对申请人进行行政许可业务指导;三是负责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和办理有关验收手续。
验收人员由局长统一调度;四是制作相关文书,报送领导审批签发。
第七条 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时限: 1、自接收《行政许可申请书》或相关资料起,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其申请资料的登记造册、呈报并移交承办股室; 2、自收到行政许可相关资料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初审和相关文书的制作、审批并移送办公室; 3、自收到现场验收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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