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饮食卫生安全十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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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学生饮食卫生安全,保障学生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和《山东某中小学安全工作暂行规定》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淄博某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师生普通餐、营养餐、课问餐生产经营的学校必须向所在区某地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卫生许可证。
生产学生营养餐的学校,其卫生许可证中必须获准"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
二、师生集体用餐的生产经营场所,其内外环境、卫生设施、工艺流程、生产用水、个人卫生、生产用具、贮存、消毒、运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有关规定。
三、师生集体用餐的生产经营人员应按规定经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凡患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炎、化脓性和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师生用餐工作。
未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经营食品、冷饮等商品。
四、师生用餐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严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用的食品制售师生用餐。
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规定。
师生集体用餐不得直接供应未经加热的食品,制售凉拌食品菜肴必须保证卫生质量。
学生课间餐的食品每份应单独包装。
五、如学校需向外单位订购学生集体用餐及奶制品时,应当确认生产经营者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和保质期,不得订购无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已过期的食品和奶制品。
六、供应师生集体用餐的学校应设有学生洗手、餐具清洗、消毒设备和符合卫生标准的饭菜、餐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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