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总支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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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真贯彻“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十六字”方针,按照《中国共产(单字替换)发展(单字替换)员工作细则》,慎重发展、均衡发展,坚持入(单字替换)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二、(单字替换)支部在收到入(单字替换)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申请人谈话,使他们懂得(单字替换)的性质、宗旨等,端正入(单字替换)动机。
三、按规定在入(单字替换)申请人中确定入(单字替换)积极分子,(单字替换)支部应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单字替换)员作为培养联系人,经常同他谈心,帮助其进步,及时向支部汇报入(单字替换)积极分子的情况。
四、选派入(单字替换)积极分子参加县直机关(单字替换)委举办的入(单字替换)积极分子短期集中培训班,进行(单字替换)的基本知识培训,经培训合格取得《培训卡》,未经集中培训的,不得发展入(单字替换)。
(单字替换)支部每半年对入(单字替换)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
五、对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单字替换)员条件的入(单字替换)的积极分子,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单字替换)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单字替换)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六、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单字替换)员作入(单字替换)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单字替换)组织指定。
(单字替换)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 治审查,主要内容:对(单字替换)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 治历史和在重大政 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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