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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国土资源局廉政建设规定

    】【收藏】 作者:   来源: 秘书工作 【加入会员】 

为了建设一支清正廉洁的国土资源管理队伍,树立良好的部门形象,依据(单字替换)纪、政纪和公务员管理的有关文件,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某国土资源局廉政建设规定: 一、不准擅自接受服务对象和执法相对人的宴请或受邀参加各种庆典、外出考察及参观活动。
       二、不准接受服务对象和执法相对人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三、不准到服务对象和执法相对人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不准利用职权向服务对象和执法相对人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财物。
       五、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嫁丧娶、职务升迁、升学就业、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借机敛财。
       六、不准在所服务企业中入股分红或兼任职务。
       七、不准在核费、收费工作中弄虚作假,随意减免或截留挪用、胡支乱花。
       八、不准参与或支持吸毒、迷信、赌博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实,按以下条款给予相应处理: 1、 违反第一条规定者,予以通报批评。
       2、 违反第二、三、四条规定者,勒令退回所收钱物。
       数额不足5000元的,(单字替换)员干部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撤消职务处分,非(单字替换)员的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降级处分;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单字替换)员干部给予撤职或留(单字替换)察看处分,非(单字替换)员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单字替换)籍或开除公职处分。
       3、违反第五条规定者,(单字替换)员干部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非(单字替换)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降级处分。
       4、违反第六条规定者,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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