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类型党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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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解除劳动关系但未再就业的(单字替换)员,要按就近原则将组织关系转接到社区(单字替换)组织。
(2)对暂时不能转接到社区(单字替换)组织的,原单位要认真履行好职责,确保他们“离岗”不“离(单字替换)”。
(3)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复转军人(单字替换)员,在待业期间,要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居住地所在社区或村(单字替换)组织或某民政局、人才中心(单字替换)组织,并参加那里的组织生活。
(4)对解除劳动关系再就业和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单字替换)员就业后,要将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在单位(单字替换)组织。
(5)要本着立足实际、灵活掌握、发挥特长的原则,抓好特殊类型(单字替换)员教育管理。
(6)要在政 治和生活上关心特殊类型(单字替换)员,了解和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7)对于个别作用发挥不好、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单字替换)费、经多方工作仍无改进的特殊类型(单字替换)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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