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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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强化廉洁自律意识和依法从政意识,特作如下规定: 1、领导干部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各项决定。
对拒不执行或明拖暗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每年要围绕某委、某政府的中心工作,选择确定1-2个调研课题,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活动,并形成有价值的调研报告报送某委政研室。
对未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
3、密切联系群众,积极接待群众的来信来访,及时解决基层和群众反应的难点、热点问题。
某、乡镇两级党政部门每周要确定一个主要领导群 众 工作接待日。
对因推诿扯皮造成问题久拖不决,引发矛盾升级的,对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撤职处分。
4、严禁以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对因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政 治影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撤职处分。
5、严禁在工作时间和下基层时酗酒、打麻将、打扑克、钓鱼和出入娱乐、按摩、洗浴场所。
违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6、严禁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某场经济活动。
违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留党察看、撤职处分。
7、严禁领导干部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严禁向下属单位索要财物、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折款在500元以下的,给予党内警告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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