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辆配备管理和违规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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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车辆管理,严格控制公车私落和超标准购车,特作如下规定: 1、某直部门和乡镇机关确属工作需要,经某政府批准可配备一台公务用车。
某直部门、乡镇配车购价不得超过20万元(不含上级赠送的车辆)。
未经批准超标购车的,给予责任人(单字替换)内严重警告处分。
2、国有企业配备生产、经营、业务用车,须经某控办批准。
国有企业配车主要以经济效益为标准,亏损企业严禁配车。
经批准的企业配车,原则上要配备国产车,不准购买进口豪华小轿车。
违者,给予企业负责人(单字替换)内严重警告处分。
3、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比照国有企业配车标准执行。
违者,给予单位负责人(单字替换)内严重警告处分。
4、严禁超标超编配车。
对超编配车予以没收,并对责任人给予(单字替换)内严重警告处分。
对超标配车一律不予审批和不得办理(名称替换)手续,并予没收。
同时,给予责任人(单字替换)内严重警告处分。
5、不得随意更换未到报废年限的车辆。
公务用车原则上5年以内不准变更。
使用5年以上,符合报废更新标准的经审批后方可更换。
违者,给予单位负责人(单字替换)内警告处分。
6、不准非法购买走私车辆。
对非法购买的走私车一律予以没收,并给予责任人(单字替换)内严重警告或撤职处分。
7、不准贷款、集资或挪用专项资金购置小汽车。
违者,没收车辆,并给予责任人撤职处分。
8、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不准购买小汽车。
违者,没收车辆,并给予责任人(单字替换)内严重警告或撤职处分。
9、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调换、借用小汽车。
违者,调换、借用的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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