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特殊情况的党员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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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老、弱、病、残党员的管理 1、办理免于参加党组织活动的手续。
由本人提出申请 支部委员会认定,经社区党委批准,报街道工委备案后可免于参加党组织活动。
2、建立联系人制度。
由支部指定联系人,定期进行走访,关心党员困难,传达党内文件、重要会议、重要决策的内容,听取他们的思想汇报和要求,收取党费。
每一季度安排一次。
3、社区党委每年可安排1-2次走访。
二、对人户分离的党员的管理。
原则上以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为主,对愿意选择现居住地支部活动的党员可转临时组织关系。
(含特殊情况党员) 三、对外出务工党员的管理。
条件允许的要求其参加本支部活动。
短期不能参加活动,向支部请假,每季度向支部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并交纳党费。
长期在外不能参加支部活动的,动员其转出临时组织关系。
对既不参加活动,又不转出关系,连续六个月不交党费的党员,根据党章规定给予除名。
四、对因私出国的党员的管理。
在办理出国手续未出之前按正常党员对待。
出国党员在出国时要向党支部汇报并一次性交纳一年的党费,一年以后,可由其家属代交。
出国后每半年应向原党支部书信汇报一次思想及在国外情况,支部可通过其家属与党员取得联系,提出要求。
五、对新经济组织的党员管理。
在居住地附近经营,能参加正常活动的党员,按正常党员要求。
对离居住地较远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活动得党员,每季度要以书面形式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并交纳党费。
如此类党员较多,党支部可单独编组,安排较灵活的活动时间。
对半年内即不参加活动,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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