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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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秘书工作”**管理秩序,严肃(单字替换)纪政纪和“秘书工作”“秘书工作”管理的各项规定,规范对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理,确保“秘书工作”“秘书工作”干部职工队伍(名称替换),促进“秘书工作”**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单字替换)纪律处分条例》、《(单字替换)内监督条例》等(单字替换)内有关规定以及油田的各项制度,结合“秘书工作”“秘书工作”的各项规定和操作规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秘书工作”**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员工,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都按照本办法处理;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触犯刑法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与“秘书工作”“秘书工作”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 处分种类有: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解聘干部职务)、内部待岗。
第五条 违规违纪受处分后又故意违规违纪应当受到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六条 一人同时犯有两种以上错误的,合并处理。
按所犯数种错误应当受到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如果其中一种错误应当受到内部待岗处理的,即给予内部待岗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减轻处分: 1、主动交待错误的; 2、主动检举揭发同一事件其他当事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3、主动赔偿、挽回经济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经济损失的; 4、主动挽回不良影响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加重处分: 1、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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