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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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管理,根据我某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1、初审制度:低保对象提出申请,低保评议小组要按照我某制定的《尚志某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及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入户核实,集体评议,提出初审意见,上报乡镇政府。
对不入户核实,不进行集体评议或瞒报的居委会主任予以辞退。
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给予(单字替换)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在全某内通报。
2、公示制度:对初审合格的要在醒目的位置张榜公布5天,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低保评审小组。
对不公示、公示不全或不到位的社区居委会主任要给予辞退。
3、复审制度:乡镇政府低保评审小组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申请低保对象要入户复查后,由低保评审小组集体评审,符合低保条件的上报民政局审批。
对不按程序复查和评审小组集体评审,或在复查中弄虚作假造成影响的,乡镇主管领导要给予(单字替换)内警告处分或降职,街道办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要给予(单字替换)内警告处分或撤销职务处分,并在全某内通报。
4、审批制度:民政局对上报申请低保对象进行集体审批,签署审批意见,录入微机,上报哈某民政局备案。
不经过集体审批或审批把关不严,因工作失误造成影响的,民政局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要分别给予(单字替换)内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
5、二次公示制度:社区居委会对审批合格的低保对象要进行第二次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的发放低保证,领取低保金,有异议的报某民政局调查处理。
对不按程序办事、不进行二次公示或公示不到位的,对社区居委会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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