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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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印章是公文的重要内容之一,公文只有用印后才能生效,各单位(部门)应严肃认真地做好印章管理、使用工作。
第二条各院(部)和处级单位、部门的印章以及各分(单字替换)委、(单字替换)总支、直属(单字替换)支部的印章,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刻制、颁发、启用、回收、销毁。
刻制印章,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印章管理,严禁伪造、刻改印章。
使用印章必须严格审批手续,不得乱用、滥用印章,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按国家有关法令和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条各单位(部门)印章的使用范围,应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来确定,不得超越权限使用。
第五条机构调整、印章磨损等原因需刻制印章,要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办公室审签并开具介绍信,到指定刻制单位刻制。
第六条“武汉工程大学”,和“中共武汉工程大学委员会”印章,用于对外联系工作、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报表和以学校名义下发的各种文件及学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
使用校级印章需经院(部)、处领导核签后,到学校办公室用印。
使用校领导名章须经领导本人同意后到学校办公室用章。
涉及重要问题的文件用印需经主管校领导或学校办公室主任核批,登记后用印。
登记簿应妥善保管,备查。
第七条“武汉工程大学”钢印,由学校办公室保管,用于教职工的工作证、退休证、学生的学生证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结业、肄业证书的骑缝印。
使用时,由各职能部门核准总数、统一签字后,指定专人到学校办公室统一用印。
其他证件一般不使用钢印。
第八条职称评聘材料、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出具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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