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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区国税局诫勉谈话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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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xx区国税局(单字替换)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把对(单字替换)员干部执行(单字替换)纪、政纪情况的监督与经常性的教育、管理结合起来,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单字替换)章程》和《中国共产(单字替换)(单字替换)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诫勉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和保护干部。
       第三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办法适用于xx区国税局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诫勉谈话是指xx区国税局机关(单字替换)委、纪委针对(单字替换)员干部在政 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时,对其进行及时谈话,提出诫勉要求。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诫勉谈话: (一)由群众举报或(已纳入重要内容并成立新的机构负责,专门做群众工作)渠道反映的问题,经初步核实,虽构成违纪违规,但情节较轻,可不进行(单字替换)纪政纪处理的; (二)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 (三)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四)组织发现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的。
       第六条 诫勉谈话一般由分管的(单字替换)委委员主谈,如情况需要,也可建议(单字替换)委一把手主谈;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第七条 诫勉谈话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 (二)责成被谈话人就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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