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信访条例》实施后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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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来访接待工作,妥善处理群众来访事项,切实保护来访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已纳入重要内容并成立新的机构负责,专门做群众工作)条例》、《“秘书工作”某某(已纳入重要内容并成立新的机构负责,专门做群众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共“秘书工作”某委、“秘书工作”某人民政府(已纳入重要内容并成立新的机构负责,专门做群众工作)局(以下简称某(已纳入重要内容并成立新的机构负责,专门做群众工作)局)的工作职责,结合来访接待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工作职责与受理范围
接待某内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境外人士向某委、某政府及其领导同志(包括副秘书长),某委办公厅、某政府办公厅、某(已纳入重要内容并成立新的机构负责,专门做群众工作)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来访;交办、转送、督办来访事项;协调处理重大、疑难来访问题;综合分析来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向某委、某政府和某委办公厅、某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反映重要的来访情况;向某地、区和某直部门通报群众来访及来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提出完善政策和改善工作的建议;对下级或部门(已纳入重要内容并成立新的机构负责,专门做群众工作)工作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来访工作情况纳入某(已纳入重要内容并成立新的机构负责,专门做群众工作)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和公务员绩效考核范围。
对以下来访事项不予受理:1.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某地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2.已经或者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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