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审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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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对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审计目标
第二条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中国农村扶贫开发刚要》为指导,按照“反腐、改革、发展”的审计方针,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在摸清财政扶贫资金收支规模和项目安排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揭示财政扶贫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体制、机制和制度层面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加强扶贫资金管理、完善扶贫制度措施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扶贫政策实施效果。
第三章审计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审计对象是我县扶贫、财政、发展和改革、农业、林业、民族×、残疾人联合会、乡镇等部门以及使用扶贫资金的项目单位。
第四条审计范围。年度各级财政安排的各类扶贫资金包括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工程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片区开发,产业开发整村推进(中央彩票公益支持项目)等项目资金。
第四章审计内容和重点
第五条审查本县扶贫开发规划的制定与责任履行情况,内容包括审查、评价制定的扶贫开发规划是否符合《中国农村扶贫开发刚要》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科学评估论证制定扶贫项目。是否按照中央要求落实县、乡、村三级扶贫开发责任制,党政“一把手”负责制,把扶贫开发成效作为考核党政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并对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重点审查扶贫资金分配办法和依据是否科学合理,分配程序是否规范,资金投向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分配随意性、人为调整的分配结果。主管部门设立的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和内容是否存在重复、多头管理等问题,审查县财政局是否将配套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有无虚假配套,项目使用单位是否存在虚假配套等问题。资金分配过程中是否存在以权谋私贪污贿赂等问题。
第七条审查扶贫资金分配和拨付情况,审查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资金,有无截留、滞拨、闲置扶贫资金、使用扶贫资金平衡预算,或将扶贫资金列支后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资金大量在财政专户结存等问题。
第八条审查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审查扶贫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是否存在违规建设楼堂馆所、职工住宅、发放行政事业单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置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以及对外投资等挤占挪用扶贫资金等问题。
第九条审查扶贫资金使用是否存在将扶贫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大吃大喝,安排参观旅游景点和高消费娱乐,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等挥霍浪费问题以及使用虚假合同或人员名单虚报冒领、套取侵占、贪污私分扶贫资金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第十条审查扶贫资金是否存在为获取扶贫资金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输送利益问题。是否存在编造虚假事项骗取补贴资金,培训补助多头申报,重复享受贷款贴息,利用虚假合同、银行对账单套取贴息资金以及将贴息贷款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偿还借款,对外借款等非扶贫用途等问题。
第十一条审查扶贫项目实施和管理情况。审查有无建立扶贫项目库,是否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和立项。有无擅自调整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问题。
第十二条审查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向不符合扶贫条件的对象发放补贴、向不具备资质的建设单位发包工程,以及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未按规定执行工程和设备招投标制度,导致项目建设偏离扶贫政策目标或建设项目质量差,存在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项目有无进展缓慢无法和难以实施问题,项目是否及时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审查扶贫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是否符合地方实际,是否存在使用扶贫资金建设“形象工程”或“政绩工程”,有无为完成考核任务盲目投资造成决策失误的问题。
第十四条审查建成扶贫项目的运行效益情况对已建成的整村推进、×、片区开发、产业开发以工代赈等项目进行审计,通过抽查阶段报告项目绩效评价。结合实地查看项目,走访农户调查等方式,审查扶贫项目是否存在因管护不到位导致设施毁坏,重复投入维修,因决策失误闲置废弃,造成资金使用效益,未达预期效益等问题。
第五章审计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审计立项。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国家、省市扶贫资金审计项目计划,确定本县审计项目、项目立项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县主要领导批示,由审计机关下达审计通知,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十六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组织审前调查。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主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侧重对项目建设单位,资金拨付管理使用以及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调查。编制各个环节审计方案并提出项目审计内容和重点。
第十七条审计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审计组长对项目审计工作负全责,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审计组应明确人员分工责任到人,主审主要职责协调组长组织实施审计,负责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查证,督导审计组成员工作,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并负责草拟审计报告。各审计人员根据分工积极配合主审工作,依照审计方案,落实审计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实施扶贫项目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依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履行扶贫项目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提供有关资料。(一)项目批复,工作计划,组织领导机构,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项目招投标书、项目阶段书以及业务档案等资料。(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账簿、凭相关资料。(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签订书面承诺书。被审计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履行扶贫项目审计职责时,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们可以依法天申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审计组实施扶贫项目资金审计科根据项目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落实效益情况项目建设资金运行链条实施跟踪延伸审计调查。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进行扶贫资金项目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审计报告及审计处理
第二十四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书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二十五条审计评价。审计组实施扶贫资金项目审计以审计认定事实为基础,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实施扶贫建设项目情况,从真实性、合法、效益性方面提出审计评价意见。
第二十六条审计建议。审计组应当根据专项审计发现的问题,重点分析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体制机制制度管理层面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发挥审计的建设性作用。
第二十七条审计决定。对审计扶贫资金专项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审计移送。对扶贫专项审计中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问题重大情节严重构成违法违纪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执法执纪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执法执纪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树立审计风险意识,确保审计质量,建立和制定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做到审计结论恰当性,审计处理处罚意见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在实践中不断提升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
第七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廉洁自律要求
第三十条廉政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审计人员要严格执行审计“八不准”纪律和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做到在审计事项过程中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机关应加强对审计纪律和廉政建设规定执行情况日常监督检查,做到项目审计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确保审计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落实,增强审计机关的权威性。
第三十一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违反廉政规定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中有关条文与国家扶贫资金专项审计有关规定相抵触的自行删除。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 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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