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歇职管理实施细则
【以稿换稿】【收藏】 作者: 佚名 来源: 作者原创 阅读 次 【小 中 大】【加入会员】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规范村(社区)干部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中共××县委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村(社区)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委办发〔××〕23号)文件要求,为充分调动村(社区)干部工作的积极性,转变工作作风,激发工作热情,提高村(社区)干部的思想意识和工作能力,特制定本歇职管理实施细则。
一、歇职对象
凡列入村(社区)干部管理范围的对象。即:在职在岗、领取固定工作报酬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村(社区)文书(或副支书、副主任)、劳动保障专职协理员,选派到村(社区)任职的机关干部,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村干部,县镇培养的在合同期限内的村官大学生,以及其他专职村(社区)工作者。
手机扫码阅读本文
用户评论
(以下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