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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历史

近20年清代两淮盐业研究述评

繁体中文】  作者:佚名   发布:2016年06月07日   阅读: 次   【以稿换稿

  清代两淮盐业是清政府三大财政支柱之一。两淮是当时清代最大的盐产区,下辖三十个盐场,所产之盐行销苏、皖、赣、湘、鄂、豫六省。尤其在康乾盛世之时,两淮盐业到最高峰,既支撑着国家财政,也为学术文化作出了巨大贡献。正因为如此,近20年来涌现了不少研究清代两淮盐业的学者,如王方中、朱宗宙、汪崇筼、王瑜、朱正海、黄俶成、肖国亮、张荣生、周志初、王振忠、曾凡英等,共发表专论上百篇,相关论著数十种。郭正忠的《盐业史《古代编》》和李明明、吴慧的《中国盐法史》都有专章阐述清代盐业和盐法。
  本文拟从两淮盐业经济的地位、盐务管理机构和盐官、盐法、盐商等几个方面简要介绍近20年来的研究成果。
  一、两淮盐业经济的地位
  清人李果说:“两淮盐课甲天下。”(李果《在亭丛稿》卷十一)。黄钧宰说:“扬州繁华以盐盛” (黄钧宰《金壶浪墨》卷一)。王瑜、朱正海主编的《盐商与扬州》(江苏古籍出版社2001年4月出版)了盐商凭借巨额资产对扬州园林和市政建设、盐商对扬州的民俗风情、饮食服饰的推动和影响作用以及盐商们对救灾赈济、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支持。
  清代两淮盐业经济更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有着重大的影响,这主要表现在盐业为国家提供巨额税收。清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包括三块:田赋、盐税和关税。两淮盐场是全国最大的盐场,额征盐课几乎占全国盐课总量的一半。乾隆两淮巡盐御史李发元在《盐院题名记》里说得更具体:“两淮岁课当天下租庸之半,损益盈虚,动关国计。”黄做成先生在《论两淮盐业经济对清代学术文化的影响》  (《江海学刊》,2001年第3期)据《两淮盐法志》作了量化考证:乾隆间两淮每年食盐吞吐量为1525900余引,每引一般为300—400斤。在食盐产地每引值银0.64两,加上课税和费用,共值1.88两,运至内地可卖10余两银。如是,两淮盐商每年可赚银1500万两以上,上交盐税600万两以上,占全国盐课60%左右。当时全国地丁收入约2600万两,最盛时3300万两,盐课数约占二分之一。不仅如此,国家每有重大军事行动,或天灾年荒,或河防工需,或巡幸典庆,盐商就捐输报效。两淮盐商捐输额高达3826.6万两。他的另一篇文章《中西方商业革命中的扬州盐商文化》(《江苏炎黄文化研究》2004年第4期)则把清代盐业放在世界经济的长河中进行考察,说明当时扬州凭借盐业得以繁华,处于世界城市经济的前列。
  二、盐务管理机构和盐官
  清代盐务管理机构是复杂庞大的政府机构中的一部分。前期设置基本沿袭明制。据《明史·职官志》,吴王丙午年(1366年)始置两淮盐运使,洪武元年(1368年)再置通州、泰州、淮安3分司判官。各盐场长官称百夫长。二十五年(1392年),各盐场改设盐课司大使、副使。两淮盐区设都转运使1人(从三品),同知1人(从四品),副使1人(从五品),判官3人(从六品),各盐场大使、副使各1人(俱未人流);此外又设巡盐御史1人(正七品)。《盐商与扬州》将清代盐务管理机构和盐官作了详尽考证:顺治二年(1647年),清廷在扬州设立两淮巡盐察院署和两淮都转盐运使司。两淮都转盐运使司的长官称两淮都转盐运使,或运司使,从三品。清朝前期,两淮盐区还设置巡盐御史,是两淮盐区的最高盐务专官,无定品,任期一年。再设两淮都转盐运使司和湖南湖北、江南江西各盐道。盐运使具体掌管食盐运销、征课、钱粮支兑拨解以及各地私盐案件、缉私考核等。盐运使的属官有盐运司运同(又称同知,从四品),运副(盐运司副使,从五品),运判(即盐运司运判,从六品)等。两淮盐运使下设通、泰、淮三分司和30个盐场(后合并为23盐场)。其中淮安分司后移至海州(今连云港),更名为海州分司。盐运分司的长官由盐运司的属官(运同、运副、运判)兼任,代盐运司直接管辖盐场之盐政并负纠察之责任。各盐场设场大使一人,执掌场课收纳、产收缉私等。盐运司的属官还有监挚同知(正五品,负责核对盐斤)、批验所大使(正八品,专掌盐引批验)、库大使(正八品,掌收纳盐课及其库贮)。湖南湖北、江南江西各盐道为负责食盐销售地盐运盐销管理的机构。
  张荣生《古代淮南盐区的盐官制度》  (《盐业史研究》2001年第3期)引用《钦定历代职官表》和光绪《两淮盐法志》中有关篇章,详细列举了包括巡盐御史、转运使、分司运判等官职的职责。关于品衔,分司以上盐官品级与明代相仿,巡盐御史的品衔则无定品。这与《盐商与扬州》中关于盐务管理机构的描述基本一致。不同的是,张荣生还更加详细地说明了盐务管理机构体系中出于下层的官员一一盐场大使的品衔和职权,并列出了大使的各级属官、人数及其职责,甚为详尽。另外,张文对主要盐官选拔、任免、考核、升迁的方法和程序都有相应介绍。
  其他论著关于清政府盐务管理机构和盐官的论述与王瑜、朱正海和张荣生大同小异,互有补充。综合诸家,以简图表示如下:

 

 

  注:实线框为盐务机构,虚线框为相应机构的长官;实线表示隶属关系,虚线表示盐务机构和相应长官的对应关系。
  三、盐  法
  “清之盐法,大率因明制而损益之。”《清史稿》卷一二三《食货三》盐法)这里分拆为四个方面进行综述。
  第一,灶户生产资料的取得以及灶户管理问题。
  海盐的生产有煎有晒,这是当时海盐生产的两种主要方式,淮北为晒,淮南为煎。从事盐业生产的居民称为灶户,土地是灶户的最基本生产资料,盘馓对于煎盐也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另外,荡草也不可或缺。王方中在《清代前期的盐法、盐商和盐业生产》  《清史论丛》第四辑,1982年12月)中说,灶地在明代就已经开始私有化,清代乾隆以后买卖限制明显放松,民间买卖更为普遍,像明朝官府那样分给草荡灰场的事逐渐消失。由于两淮场商倚恃强大的财力兼并了大量土地,一部分灶户利用自己的土地进行生产,一部分灶户的土地则向集中了大量土地的场商租入。灶地私有化后,灶户商品程度提高了,买卖荡草芦柴的现象到清代已经相当普遍。盘馓多由场商出资铸造,再卖与灶户。灶户自己出资铸造的比例较小。王方中还认为,灶户进行生产所需资金也是从商人处借贷而来的。文中还指出,在清代“惟灶丁为世业”,可见灶户仍是一种特殊的户籍。
  张荣生《古代淮南盐区的盐务管理》  (《盐业史研究》2002年第1、2期)从生产设施管理的角度也说明了上述问题。文章指出,历代政府皆视草荡为煎盐生产之根本。清沿明制,淮南之草荡以耕种、外售为厉禁。各场荡地面积刊于志书,规定灶地只准灶户管业,不准豪右隐占。定例五年一次审核丁荡,查消长,清乘除,均肥瘠。乾隆六年(1741年)规定了灶户可赴邻场买草,但手续繁琐。乾隆十年(1745年)规定灶户允许在本总内交易荡地,但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灶户不准将荡地售于场商与民户,场商与民户亦不得购买荡地或转售于别的场商与民户。乾隆十九年(1754年)奏准,禁止各场荡草出境贩卖。清代盘馓的管理亦比前代严密,坚持定期清查,不准私增越额。其铸造则由镦商专司,非馓商所铸煎镦,灶户不得购置;盘馓如需添换,则要逐级审批。雍正六年(1728年)令各盐场遵照定数逐一清查盘镦,造册送户部备案。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运司委员赴场抽查各灶盘馓。如有私增或与册报不符,则予击毁,灶户、场官分别究治。其后清廷一再核对盘镦数目,以防私增。
  把这些研究成果结合起来可以看出,清廷一再颁布政令限制或禁止盐业生产资料的转让和买卖,却未能止住,这正说明当局面对灶地私有化和灶户经济商品化时显得苍白无力。土地向场商的集中表明灶地的买卖已得到放松。灶户在政府和商人的双重控制下已变为两极分化的另一端,灶地得租,盘馓和荡草得买。灶地私有化带来灶户商品经济程度显著提高,这对清政府的盐业计划性管理是极大挑衅。清廷试图强制执行,但难以奏效,许多法令名存实亡,最终导致盐制变迁。
  第二,产运销模式问题。
  两淮盐的产运销模式可以概括为“纲盐制度”  (后变革为“票盐制度”)、  “官督商销”和“引岸制度”。刘德仁、薛培《略论清政府对盐商的控制与利用》  《盐业史研究》1998年第2期)提到,清代实施的纲盐制度,乃由明代的“开中”法演变而来。所谓纲盐制度,就是由清政府每年根据食盐生产地区的产量和各地销售量之多少,确定发售引数,订为“纲册”,每年一纲,招商认引,额满而止。其最大特点在于封建政府承认盐商窝本世袭的权利,由商人结纲行运包销引盐,封建政府完全脱离食盐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环节,只是通过盐业管理机构直接向盐商收取课税。这种盐业专卖制度将纲运制和商课制正式结合起来,成为定法。肖国亮的《论清代的纲盐制度》  (《研究》1988年第5期)和《清代盐业制度论》  (《盐业史研究》1989年第1、2期)、李绍强的《论明清时期的盐政改革》  (《齐鲁学刊》1997年第4期)等都不同程度地论述了清代的纲盐制。他们指出,纲盐制表面上是一种以产定销的产品策略,实质上是国家通过赋予盐商窝本世袭的权利,让其获取高额专卖利润,然后再通过强制的盐课和半强制的报效等诸多形式巧取豪夺,迫使盐商进行利益再分配,从而获得巨大的收益。
  官督商销是政府监督下的商人运输、包销的模式,即商人向官府缴课领取盐引后,到指定的地点买盐,按照指定的路线运到指定的地点销售。学术界对清盐的“官督商销”都有明确的认识,如刘经华《传统盐务管理体制的制度分析一一以清代官督商销制为中心》  (《江汉》2003年第4期)、王方中《清代前期的盐法、盐商和盐业生产》、刘德仁和薛培的《略论清政府对盐商的控制与利用》、李绍强《论明清时期的盐政改革)等,都从不同角度介绍了官督商销的含义和过程,指出商人运盐销盐都要遵从严格的规定和繁琐的程序,不可越雷池半步,尽管有些规定和程序不尽合理。
  按照律令,各盐场的盐都有规定的销售地,称之为“引岸”。肖国亮《清代盐业制度论》和《论清代的纲盐制度》以及王方中《清代前期的盐法、盐商和盐业生产》都比较详细地论述了两淮盐区的引岸范围。王方中更是从引岸制度的不合理论述了越界行盐的普遍性。薛培《试论清代封建国家干预盐业经济的基本模式》  (《盐业史研究》2001年第2期)中也论述了清代的引岸制度和越界行盐的严厉惩处,并与明朝旧制做了对比,分析引岸制度对于清廷盐税的意义。张荣生《古代淮南盐区的盐务管理》简要论述了盐在引岸地的行盐细节问题。
  清代实行引岸制度的目的在于控制产运销盐的最后一个环节,以保证政府对盐业的全程控制。但越界行盐仍不可避免且普遍存在,最终必然导致盐法紊乱。
  由于盐法存在的各种问题,最终引发了盐法的变迁。道光年间,纲盐制改为票盐制,这种变迁见于各种论著。胡寄窗先生在《中国经济思想史》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提到了包世臣的票盐改革的主张。朱宗宙、张枚的《清代道光年间两淮盐业中的改纲为票(《扬州师院学报》1982年第3、4期)论述了此次改革的原因和过程。李绍强的《论明清时期的盐政改革》和朱宗宙的《明清时期盐业政策的演变与扬州盐商的兴衰》都分析了票盐制和纲盐制的区
  别。段超《陶澍盐务改革及其特点》  (《江汉论坛}2000年第12期)列举了陶澍在淮北盐场的票盐改革措施和特点.周育民的《晚清财政与社会变迁》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12月)论述了此次变革的原因和具体措施。票盐制取消了盐引和引商对盐引的垄断,取消了行盐地界的限制,实行“招贩行票,在局纳课,买盐领票,直运赴岸,较商运简捷。不论资本多寡,皆可量力运行,去来自便”。虽然票盐制仍保留了许多繁琐的手续,行盐必须遵循指定的路线,但实行后还是取得了显著效果,比如盐价降低了,盐的销路打开了。楚西各岸盐价骤贱.民众为之欢声雷动。
  票盐制在实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弊端。盛茂产《致力淮南盐政改革的陆建瀛》(《盐业史研究》1997年第4期)和《曾国藩与两淮盐务》  (《盐业史研究》2003年第4期)分别讲述了道光年间陆建瀛在两江总督任内,效仿淮北票盐改革而锐意革除淮南盐务积弊并取得一定成果和曾国藩于咸丰十年至同治九年任两江总督、例兼两淮盐政时整顿票盐制并规复淮南引地的努力。
  第三,盐课问题。
  盐课是清政府向盐商征收的各种盐税,是强制性的。  《盐商与扬州》中数次提到两淮盐课在全国财政收入中的重要地位,列举了部分年份的盐课收入,还指出各级盐务官员的养廉银均来自盐课。宋良曦在其《清代中国盐商的社会地位》(《盐业史研究》1998年第4期)中了清代各朝的盐课岁人,并将盐课划分为场课、引课、杂项三大类。
  此外,清代盐商时常向清廷“捐赠”银两,贿赂皇室和内务府,目的就是为了巩固自己的垄断地位。这种捐赠被称为“报效”,也是清政府的重要财政收入。宋良曦在《清代中国盐商的社会地位》中提出清代盐商“报效之例,肇于雍正元年芦商捐银十万两”。然此前的顺治二年(1645年),即有淮商汪文德同其弟汪文健以三十万金犒豫王之师的记载。宋氏把清代盐商报效分为五种:军需报效、水利报效、备公报效(实际是备皇室之用,如帝后寿辰、南巡等)、贩济报效、杂项报效。盐商报效的数额是惊人的。朱宗宙的《明清时期扬州盐商与封建政府关系》详细列出了嘉庆之前各朝盐商的报效清单。汪崇筼在《两淮盐商输纳的探讨》  (《盐业史研究》2003年第2期)中根据李澄所辑《淮鹾备要》,更加条理清晰地分析了乾隆朝两淮盐商的输纳构成,盐商输纳主要包括正项、杂项、杂费三大部分,并分别作了详细的分解和讨论。
  盐商向清政府输纳银两可谓巨额,原因根本在于国家对盐业的计划性管理,其目的在于获得或巩固对盐引的垄断。盐商和政府之间相互需要对方,形成了一种互惠互利的关系。但政府的各级官员有时却为难盐商,盐商不得不更加“乐输报效”,整个盐法最终难以摆脱恶性循环的漩涡。
  第四,私盐问题。
  自从国家实行盐业专卖的那一刻起私盐就出现了,清代亦莫能外。虽然政府三令五申禁止私盐,违者罪至极刑,仍难以解决,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王方中指出,运商在封建政府的支持下拥有使用武力稽查私盐的特权,但他们自己同时也参与贩卖私盐,以获巨利。他们有盐引作护身符夹带私盐,差不多是引盐的一倍。黄国信《清代雍正到道光初年的盐枭走私》  (《盐业史研究》1996年第1期)一文探讨了私盐的来源、盐枭的构成成分、盐枭的组织与贩私方式及盐枭走私盛行不衰的原因等问题。日本学者佐伯富《清代盐政之研究》  (译载于  《盐业史研究》1993年第3期,1994年第2、3、4期;及1996年第1、3期)中对官盐价格昂贵的原因进行了详尽地探讨,他认为官盐价格昂贵是由于成本过高、盐课的递增、官僚官吏的勒索、场价过高等原因造成的。而官盐价太高,正好给予了私盐以行销的机会,这就使得私盐的盛行成了必然。他同时还以大量的史料为依据,对私盐的种类、私盐的影响及官私之间的关系进行详尽分析。吴海波于2001年发表的《近五十年来清代私盐史研究综述》  (《盐业史研究》2001年第3期)提出了对私盐的界定。基于立足点的差异,不同的学者对界定有不同的看法。王小荷在其《清代两广盐区私盐初探》  (《历史档案》1986年第4期)一文中认为:私盐有两种含义,一种是不纳任何饷课,逃避所有掣查的盐斤。另一种即所谓越界私盐。而吕一群《清代湖广私盐浅议》(《华中师大学报》版1991年第4期)对此所作的界定是:所谓私盐,就是由商贩偷运,没有缴纳盐税的盐,包括官私、枭私和邻私等。史继刚《中国古代私盐的产生与》  (《盐业史研究》2003年第4期)中列举了乾隆年间惊人的私盐数量,指出持械聚众贩私已成为普遍的现象,还经常击败政府的缉私WZ。他还分析了清代私盐严重泛滥的主要原因,一是农民生计日艰,铤而走险制私贩私;二是政府对食盐的计划性管理造成供需脱节;三是制盐技术的进步使制作私盐成本大大降低;四是工具的进步和贩私经验的丰富使贩私成功可能性增大;五是缉私制度的无效和缉私部门的无能。
  私盐其实就是指与官盐相对立、偷漏饷课的盐斤。私盐的存在,对清代各阶层及清政府有着不同的影响,一方面它给予部分贫苦群众的生活以一定的补偿,从而对经济关系的紧张有一定的调节作用;另一方面,它对清政府的财政收入也有所影响,一直是清政府严厉打击的对象。清廷采取了许多方法,效果却始终不理想。张小也《清代盐政中的缉私问题》(《清史研究》2000年第1期)列举了五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缉私人员腐败无能;二是缉私人员构成复杂;三是缉私人员的规模过于庞大;四是缉私人员的装备滞后;五是缉私激励机制效率低下。他还认为,清代前后期其缉私效果是各不相同的。前期效果尚可,后期渐趋腐败,盐政管理松懈,缉私制度存在许多问题,造成缉私力量不仅不能抑制私盐活动的泛滥,而且发展到护送盐枭贩私的地步。
  四、  盐商
  清代两淮盐商既是从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的主体,又是政府财政的重要支撑力量;既是区域经济的主导者,又是区域文化的支持者。
  第一,清代两淮盐商的形成。
  食盐专卖制度造就了盐商这一特殊的利益集团。薛宗正认为,纲盐制下盐商包括运商和场商两大类。运商结纲行运,垄断盐的销售市场。他的《清代前期的盐商》(《清史论丛》第四辑,1982年12月)专门论述了清代前期盐商的分类、形成、盐商组织、盐商分工、以及他们的社会地位等问题。运商的起源和发展同纲运制度的演变存在紧密的联系,纲盐制始于明代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目的是为了解决盐引壅滞的问题。纲盐制的实行使原来的内商演变为结纲行运的世袭包销商人。关于内商从何而来,如何演变为结纲行运的世袭包销商人,朱宗宙的《扬州盐商的地域结构》  (《盐业史研究》1996年第2期)作了精彩论述。
  场商坐场收盐,干预和直接组织盐的生产,又称坐商,起初依附于运商,后来在收盐过程中不断加强同灶户的联系,逐渐干预和组织起盐的生产,崛起为一支不可忽视的经济力量。薛氏进一步说明场商干预盐的生产的两种形式,一是通过强大的商业高利贷资本向灶尸预支工本,以取得全部盐产品的支配权;二是出资购置生产资料,雇佣赤贫灶丁直接进行盐业生产。这两种形式都迫使灶产加强了对商人资本的全面依赖。《盐商与扬州》指出,清代盐商分化为许多名目,除场商、运商这两大主体外,还有垣商、水商等。垣商和场商一样,是生产领域的盐商,靠收买灶户的盐价和卖给运商之间的价差获取利润。水商则是引岸地层层贩卖食盐的小商。
  第二,盐商的运销程序。
  如何组织盐商结纲行运?这是纲盐制具体实行的细节问题。清前期“滚总制度”有效组织了商纲运行。  《盐商与扬州》详细解释了纲盐制下的滚总制度:总商又称商总,散商分隶其下。清盐法规定,每年于前纲第三季承办新纲引数,将花名报盐运使司衙门。每年开纲前,  “各商将自己根窝及拨引他商窝年花名引数,愿附某总商名下,听其自向总商取具保结,开报运司,发收支房核算,符合一纲额引,攒造滚总清册二本呈院”。这就是所谓的滚总制度。这一制度下,散商只有取得总商的认可,方能取得行盐的资格。总商必须是办事“干敏者”,熟悉盐法,又是“资重引多之人”,或者“家道殷实”的大盐商,因此,总商具有半官半商的身份,权力甚大。该书还对纲盐制下淮盐行销的主要程序作了概括:盐引是食盐专卖的凭证,无盐引运销以贩私论处。盐引由政府印刷。总商一次领取,再由
  散商认行额引、纳课以及交完一切杂费后,才算请引结束。之后,盐商按单支盐、过磅、验单、填表、盖戳。到行盐地之前的一路上手续烦杂,官吏层层盘剥。食盐运到引岸后,还要过磅后才能销售,并上缴本次运销的盐引,到此一次运销过程完全结束。
  盐商只有垄断了盐引,才能垄断盐的专卖。清代贵族垄断盐引的现象较少,主要是盐商垄断了盐引的购买权(购买同时须交纳盐课),并拥有世袭承销权,外人无从染指。这些盐商又称为“引商”,他们拥有的引地称为“引窝”。有的盐商靠出租引窝(租金称为“窝价”)获取巨利。薛宗正说,总商负责领导全纲商人进行业务经营,并对国家承担包税任务。他还指出,商纲实际上是盐业的合股经营,是承办盐运的基本单位,总商就是这个股份公司的老板兼包税人。薛氏从公司制的理论角度出发,对面纲的组织进行了形象的概括,颇有新意,可惜未见沿此思路进一步研究下去。纲改票后,盐商失去了食盐专卖的垄断地位,行盐无需盐引,  “不论资本多寡,皆可量力运行,去来自便”。且取消了引地制度,降低了国家对食盐产销限制,改变了行盐程序。票盐制仍保留了许多繁琐的手续,行盐仍然必须遵循指定的路线。
  第三,盐商利润。
  关于盐商经销淮盐的成本和利润,诸多学者都作了深入的研究,成果颇丰。如王方中的《清代前期的盐法、盐商和盐业生产》、周志初的《清乾隆年间两淮盐商的资本及利润数额》(《扬州大学学报》1997年第5期)、何炳棣的《扬州盐商:十八世纪中国商业资本的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2期)、汪崇贫的《明清淮盐经济中的引窝、税费和利润》  (《安徽史学》1997年第4期)、  《乾隆朝徽商在淮盐业经营中的获利估算》  (《盐业史研究》2000年第l期)和《清嘉道时期淮盐经营成本的估算和讨论》  (《盐业史研究》2002年第1期)。这些论著都指出了盐商从事盐业经营的巨大利润。研究显示,淮盐在产地的价格往往很低,淮南每斤大概在制钱二三文左右,而到了引地,则达四五十文到八九十文不等,毛利润率约2000%一4000%。这当中含窝价、包装费、运费、商伙工薪、正杂课银、官府勒索甚至报效捐输。毛利虽不全落商人之手,但仍很可观。以乾隆六年(1741年)为例,运到湖广的淮盐成本包括上述各项费用也只有二十四文左右,如果以每斤零售六十文计,净利润率也高达100%以上,盐商的利润空间可见一斑。
  第四,盐商与经济。
  两淮盐商的巨大利润空间对两淮地区区域经济的繁荣起到了史无前例的推动作用。何炳棣的<扬州盐商:十八世纪中国商业资本的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2期)专门论述了扬州盐商雄厚的盐业资本的来源、结构和去向。  《盐商与扬州》用丰富的事例和数字介绍了扬州盐商之富,就连当朝皇帝都自叹不如。宋良曦则更加明确地指出了扬州盐商是地域经济的操纵者。他在《清代中国盐商的社会地位》里说,两淮盐商富可敌国,他们靠朝廷的宠惠和地方官府的庇护,成了中国社会最为显赫的阶层。他们不仅控制着关系国计、民生、军需的盐业经济命脉,而且对其所在的地区和城市经济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成为地域经济的操纵者。清代盐商集中的地区和城市,随之集中了中国封建经济中存量最大的资本。他们对盐业的经营和资本的运作,首先使盐业经济成为地域经济的主要成分之一,起到了支柱的作用。他们还是田土乡庄的占有者,兼并了大量的土地房产,对经济有一定的控制力。不仅如此,很多大盐商凭借巨额资本开设钱庄票号,操纵。薛宗正也说,扬州盐商是中国封建社会的财阀巨富,是官商一体的名绅显宦。这些研究侧重于历史的考证和已有资料的整合,进一步触及到这种关系的内在机理。
  第五,盐商与文化。
  富甲天下的盐商与当时扬州繁荣的文化也有密切的联系。朱宗宙的《明清时期扬州盐商与文人雅集》  (《盐业史研究》2001年第2期)论述了明清两朝扬州盐商和文人及其作品的相互关系。他的另一篇《盐商群体的地域结构与扬州文化的多元性》  (《清代扬州学术研究》,台北学生书局2001年4月出版)说明了扬州盐商复杂的地域结构带来了扬州文化的多元性。黄俶成《论两淮盐业经济对清代学术文化的影响》研究了发达的两淮盐业经济对清代学术文化繁荣的重要贡献和影响,主要表现在开辟文化市场、资助文教事业和直接参与学术文化的创造等方面.他的《十八世纪两淮盐业和扬州学人》  (《盐业史研究》2001年第1期)则重点研究了当时扬州学人的丰富研究成果进而说明其离不开盐业经济对文化繁荣的促进作用。如果说这两篇文章侧重研究经济对文化的单方面作用,那么从他的《从扬州画、学二派的形成看清代的士商互渗》(载《清代扬州学术研究》台北学生书局2001年4月出版)则可以反映出经济和文化的互动作用。这已经初步涉及到经济和文化相互作用的学术突破。他在《从扬州盐商文化看文化经济学理论的本土化建设途径》  (《扬州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更加坚定了这种突破方向,在研究扬州盐商文化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文化经济学理论的设想,并提出中国文化经济学理论的初步框架。
  第六,盐商的衰落。
  嘉庆、道光年间,纲盐制的破坏已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两淮盐务的紊乱严重影响政府财政和国家食盐专卖制度的威信,主要表现在引盐壅滞、私盐泛滥上。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清政府将纲盐制逐步改革为票盐制。朱宗宙《明清时期盐业政策的演变与扬州盐商的兴衰》讲述了纲改票后扬州盐商的衰落。票盐制的实施,使纲盐制体制下的两淮盐商失去了垄断盐利的特权,盐商手中掌握的根窝顿成一堆无用废纸。清政府为了追缴他们历年所欠数目巨大的旧额盐课,采用抄家没产的办法,使得许多大盐商纷纷破产,  “群商大困”,  “盐商顿变贫户”。过去的“高堂曲榭,第宅庄云”,  “改票后小及十年,高台倾,曲池平,子孙流落有不忍言者。旧日繁华,剩有寒菜一畦,垂杨几树而已”。扬州大盐商遭到空前未有的沉重打击。  《盐商与扬州》把这种衰落归结为盐商大量挥霍性消费、官府搜刮、票盐制的冲击和社会动荡的打击等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五、有待深入研究的问题
  近20年来学术界对清代两淮盐业的探讨有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资料整合和史料考证,试图还原原貌。二是以历史原貌为基础,运用阶级分析法,论述深层次原因、关系、影响等问题。二者都以历史学的眼光研究盐制和盐业,很少用经济学的方法进行分析。虽然薛培《试论清代封建国家干预盐业经济的基本模式》  (《盐业史研究》2001年第2期)和刘经华的<传统盐务管理体制的制度分析一一以清代官督商销制为中心》  (《江汉》,2003年第4期)涉及到了现代经济理论中的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和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理论,但未详细论证。运用现代经济理论重新解释清代盐业经济和周边问题大有可为。我们以为似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察:
  第一,用公共选择学派的理论分析清政府也是经济人,具有追求最大利润的理性目标,实行盐业专卖是为了获取最大限度的盐课。
  第二,用委托一代理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分析清政府和各级官员之间、清政府与扬州盐商之间的委托一代理关系,研究他们由于目标函数的差异而带来的行动差异以及相互损害对方利益的现象。分析总商和散商之间的委托一代理关系,是否存在“一股独大”、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的现象。
  第三,用博弈理论和集体行动理论分析政府和盐商的相互博弈和集体行动的逻辑,政府和盐商作为两个集团对对方的行动有何影响,他们的各自的行动是否要考虑对方的行动和反应,他们的关系是否是第一行动集团和第二行动集团的关系等。
  第四,用制度变迁理论分析清代盐法从纲盐制到票盐制变迁的内在原因,确定两种制度的交易费用内涵和外延,以其变化为出发点,解释相关制度安排是否合理、是否稳定。
  总而言之,近20年来两淮盐业研究成果斐然,研究空间仍然很大。对其深化研究,进行理论概括,不仅可更深刻地看清两淮盐业在中国社会经济长河中的地位,还可藉以进行理论创新,为建设中国经济学的理论体系作出贡献。
  主要:
  1.王方中:《清代前期的盐法、盐商和盐业生产》,《清史论丛》第四辑,中国社会院历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1982年12月。
  2.朱宗宙、张栈:《清代道光年间两淮盐业中的改纲为票》,《扬州师院学报》,1982年第3、4期合刊。
  3.肖国亮:《论清代的纲盐制度》,《历史研究》,1988年第5期。
  4.朱宗宙:《明清时期盐业政策的演变与扬州盐商的兴衰》,《扬州大学学报》,1997年第5期。
  5.郭正忠:《中国盐业史(地方编)》,人民出版社,1997年9月。
  6.李明明、吴慧:《中国盐法史》,文津出版社,1997年7月。
  7.李绍强:《论明清时期的盐政改革》,《齐鲁学刊》,1997年第4期。
  8.宋良曦:《清代中国盐商的社会地》),《盐业史研究》,1998年第4期。
  9.王瑜、朱正海等:《盐商与扬州》,江苏古籍出版社,2001年4月。
  10.张荣生:《古代淮南盐区的盐官制度》,《盐业史研究》,2001年第3期。
  11.黄俶成:《论两淮盐业经济对清代学术文化的影响》,《江海学刊》,2001年第3期。
  12.黄做成:《从扬州画、学二派的形成看清代的士商互渗》,《清代扬州学术研究》,台湾学生书局,2001年4月。
  13.黄做成:《中西方商业革命中的扬州盐商文化》,《江苏炎黄文化研究》,2004年第4期。
  14.黄做成:《从扬州盐商文化看文化经济学理论的本土化建设途径》,《扬州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
  15.汪崇筼:《明清淮盐经济中的引窝、税费和利润》,《安徽史学》,1997年第4期。
  16.汪崇贫:《清嘉道时期淮盐经营成本的估算和讨论》,《盐业史研究》,2002年第l期。
  17.汪崇質:《两淮盐商输纳的探讨》,《盐业史研究》,2003年第2期。
  18.吴海波:《近五十年来清代私盐史研究综述》,《盐业史研究》,2001年第3期。
  19.薛培:《试论清代封建国家干预盐业经济的基本模式》,《盐业史研究》统盐务管理体制的制度分析一一以清代官督商销制为中心》,《江汉论坛》,2003年第4期。 三、盐  法
  “清之盐法,大率因明制而损益之。”《清史稿》卷一二三《食货三》盐法)这里分拆为四个方面进行综述。
  第一,灶户生产资料的取得以及灶户管理问题。
  海盐的生产有煎有晒,这是当时海盐生产的两种主要方式,淮北为晒,淮南为煎。从事盐业生产的居民称为灶户,土地是灶户的最基本生产资料,盘馓对于煎盐也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另外,荡草也不可或缺。王方中在《清代前期的盐法、盐商和盐业生产》  《清史论丛》第四辑,1982年12月)中说,灶地在明代就已经开始私有化,清代乾隆以后买卖限制明显放松,民间买卖更为普遍,像明朝官府那样分给草荡灰场的事逐渐消失。由于两淮场商倚恃强大的财力兼并了大量土地,一部分灶户利用自己的土地进行生产,一部分灶户的土地则向集中了大量土地的场商租入。灶地私有化后,灶户商品程度提高了,买卖荡草芦柴的现象到清代已经相当普遍。盘馓多由场商出资铸造,再卖与灶户。灶户自己出资铸造的比例较小。王方中还认为,灶户进行生产所需资金也是从商人处借贷而来的。文中还指出,在清代“惟灶丁为世业”,可见灶户仍是一种特殊的户籍。
  张荣生《古代淮南盐区的盐务管理》  (《盐业史研究》2002年第1、2期)从生产设施管理的角度也说明了上述问题。文章指出,历代政府皆视草荡为煎盐生产之根本。清沿明制,淮南之草荡以耕种、外售为厉禁。各场荡地面积刊于志书,规定灶地只准灶户管业,不准豪右隐占。定例五年一次审核丁荡,查消长,清乘除,均肥瘠。乾隆六年(1741年)规定了灶户可赴邻场买草,但手续繁琐。乾隆十年(1745年)规定灶户允许在本总内交易荡地,但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灶户不准将荡地售于场商与民户,场商与民户亦不得购买荡地或转售于别的场商与民户。乾隆十九年(1754年)奏准,禁止各场荡草出境贩卖。清代盘馓的管理亦比前代严密,坚持定期清查,不准私增越额。其铸造则由镦商专司,非馓商所铸煎镦,灶户不得购置;盘馓如需添换,则要逐级审批。雍正六年(1728年)令各盐场遵照定数逐一清查盘镦,造册送户部备案。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运司委员赴场抽查各灶盘馓。如有私增或与册报不符,则予击毁,灶户、场官分别究治。其后清廷一再核对盘镦数目,以防私增。
  把这些研究成果结合起来可以看出,清廷一再颁布政令限制或禁止盐业生产资料的转让和买卖,却未能止住,这正说明当局面对灶地私有化和灶户经济商品化时显得苍白无力。土地向场商的集中表明灶地的买卖已得到放松。灶户在政府和商人的双重控制下已变为两极分化的另一端,灶地得租,盘馓和荡草得买。灶地私有化带来灶户商品经济程度显著提高,这对清政府的盐业计划性管理是极大挑衅。清廷试图强制执行,但难以奏效,许多法令名存实亡,最终导致盐制变迁。
  第二,产运销模式问题。
  两淮盐的产运销模式可以概括为“纲盐制度”  (后变革为“票盐制度”)、  “官督商销”和“引岸制度”。刘德仁、薛培《略论清政府对盐商的控制与利用》  《盐业史研究》1998年第2期)提到,清代实施的纲盐制度,乃由明代的“开中”法演变而来。所谓纲盐制度,就是由清政府每年根据食盐生产地区的产量和各地销售量之多少,确定发售引数,订为“纲册”,每年一纲,招商认引,额满而止。其最大特点在于封建政府承认盐商窝本世袭的权利,由商人结纲行运包销引盐,封建政府完全脱离食盐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环节,只是通过盐业管理机构直接向盐商收取课税。这种盐业专卖制度将纲运制和商课制正式结合起来,成为定法。肖国亮的《论清代的纲盐制度》  (《研究》1988年第5期)和《清代盐业制度论》  (《盐业史研究》1989年第1、2期)、李绍强的《论明清时期的盐政改革》  (《齐鲁学刊》1997年第4期)等都不同程度地论述了清代的纲盐制。他们指出,纲盐制表面上是一种以产定销的产品策略,实质上是国家通过赋予盐商窝本世袭的权利,让其获取高额专卖利润,然后再通过强制的盐课和半强制的报效等诸多形式巧取豪夺,迫使盐商进行利益再分配,从而获得巨大的收益。
  官督商销是政府监督下的商人运输、包销的模式,即商人向官府缴课领取盐引后,到指定的地点买盐,按照指定的路线运到指定的地点销售。学术界对清盐的“官督商销”都有明确的认识,如刘经华《传统盐务管理体制的制度分析一一以清代官督商销制为中心》  (《江汉》2003年第4期)、王方中《清代前期的盐法、盐商和盐业生产》、刘德仁和薛培的《略论清政府对盐商的控制与利用》、李绍强《论明清时期的盐政改革)等,都从不同角度介绍了官督商销的含义和过程,指出商人运盐销盐都要遵从严格的规定和繁琐的程序,不可越雷池半步,尽管有些规定和程序不尽合理。
  按照律令,各盐场的盐都有规定的销售地,称之为“引岸”。肖国亮《清代盐业制度论》和《论清代的纲盐制度》以及王方中《清代前期的盐法、盐商和盐业生产》都比较详细地论述了两淮盐区的引岸范围。王方中更是从引岸制度的不合理论述了越界行盐的普遍性。薛培《试论清代封建国家干预盐业经济的基本模式》  (《盐业史研究》2001年第2期)中也论述了清代的引岸制度和越界行盐的严厉惩处,并与明朝旧制做了对比,分析引岸制度对于清廷盐税的意义。张荣生《古代淮南盐区的盐务管理》简要论述了盐在引岸地的行盐细节问题。
  清代实行引岸制度的目的在于控制产运销盐的最后一个环节,以保证政府对盐业的全程控制。但越界行盐仍不可避免且普遍存在,最终必然导致盐法紊乱。
  由于盐法存在的各种问题,最终引发了盐法的变迁。道光年间,纲盐制改为票盐制,这种变迁见于各种论著。胡寄窗先生在《中国经济思想史》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提到了包世臣的票盐改革的主张。朱宗宙、张枚的《清代道光年间两淮盐业中的改纲为票(《扬州师院学报》1982年第3、4期)论述了此次改革的原因和过程。李绍强的《论明清时期的盐政改革》和朱宗宙的《明清时期盐业政策的演变与扬州盐商的兴衰》都分析了票盐制和纲盐制的区
  别。段超《陶澍盐务改革及其特点》  (《江汉论坛}2000年第12期)列举了陶澍在淮北盐场的票盐改革措施和特点.周育民的《晚清财政与社会变迁》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12月)论述了此次变革的原因和具体措施。票盐制取消了盐引和引商对盐引的垄断,取消了行盐地界的限制,实行“招贩行票,在局纳课,买盐领票,直运赴岸,较商运简捷。不论资本多寡,皆可量力运行,去来自便”。虽然票盐制仍保留了许多繁琐的手续,行盐必须遵循指定的路线,但实行后还是取得了显著效果,比如盐价降低了,盐的销路打开了。楚西各岸盐价骤贱.民众为之欢声雷动。
  票盐制在实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弊端。盛茂产《致力淮南盐政改革的陆建瀛》(《盐业史研究》1997年第4期)和《曾国藩与两淮盐务》  (《盐业史研究》2003年第4期)分别讲述了道光年间陆建瀛在两江总督任内,效仿淮北票盐改革而锐意革除淮南盐务积弊并取得一定成果和曾国藩于咸丰十年至同治九年任两江总督、例兼两淮盐政时整顿票盐制并规复淮南引地的努力。
  第三,盐课问题。
  盐课是清政府向盐商征收的各种盐税,是强制性的。  《盐商与扬州》中数次提到两淮盐课在全国财政收入中的重要地位,列举了部分年份的盐课收入,还指出各级盐务官员的养廉银均来自盐课。宋良曦在其《清代中国盐商的社会地位》(《盐业史研究》1998年第4期)中了清代各朝的盐课岁人,并将盐课划分为场课、引课、杂项三大类。
  此外,清代盐商时常向清廷“捐赠”银两,贿赂皇室和内务府,目的就是为了巩固自己的垄断地位。这种捐赠被称为“报效”,也是清政府的重要财政收入。宋良曦在《清代中国盐商的社会地位》中提出清代盐商“报效之例,肇于雍正元年芦商捐银十万两”。然此前的顺治二年(1645年),即有淮商汪文德同其弟汪文健以三十万金犒豫王之师的记载。宋氏把清代盐商报效分为五种:军需报效、水利报效、备公报效(实际是备皇室之用,如帝后寿辰、南巡等)、贩济报效、杂项报效。盐商报效的数额是惊人的。朱宗宙的《明清时期扬州盐商与封建政府关系》详细列出了嘉庆之前各朝盐商的报效清单。汪崇筼在《两淮盐商输纳的探讨》  (《盐业史研究》2003年第2期)中根据李澄所辑《淮鹾备要》,更加条理清晰地分析了乾隆朝两淮盐商的输纳构成,盐商输纳主要包括正项、杂项、杂费三大部分,并分别作了详细的分解和讨论。
  盐商向清政府输纳银两可谓巨额,原因根本在于国家对盐业的计划性管理,其目的在于获得或巩固对盐引的垄断。盐商和政府之间相互需要对方,形成了一种互惠互利的关系。但政府的各级官员有时却为难盐商,盐商不得不更加“乐输报效”,整个盐法最终难以摆脱恶性循环的漩涡。
  第四,私盐问题。
  自从国家实行盐业专卖的那一刻起私盐就出现了,清代亦莫能外。虽然政府三令五申禁止私盐,违者罪至极刑,仍难以解决,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王方中指出,运商在封建政府的支持下拥有使用武力稽查私盐的特权,但他们自己同时也参与贩卖私盐,以获巨利。他们有盐引作护身符夹带私盐,差不多是引盐的一倍。黄国信《清代雍正到道光初年的盐枭走私》  (《盐业史研究》1996年第1期)一文探讨了私盐的来源、盐枭的构成成分、盐枭的组织与贩私方式及盐枭走私盛行不衰的原因等问题。日本学者佐伯富《清代盐政之研究》  (译载于  《盐业史研究》1993年第3期,1994年第2、3、4期;及1996年第1、3期)中对官盐价格昂贵的原因进行了详尽地探讨,他认为官盐价格昂贵是由于成本过高、盐课的递增、官僚官吏的勒索、场价过高等原因造成的。而官盐价太高,正好给予了私盐以行销的机会,这就使得私盐的盛行成了必然。他同时还以大量的史料为依据,对私盐的种类、私盐的影响及官私之间的关系进行详尽分析。吴海波于2001年发表的《近五十年来清代私盐史研究综述》  (《盐业史研究》2001年第3期)提出了对私盐的界定。基于立足点的差异,不同的学者对界定有不同的看法。王小荷在其《清代两广盐区私盐初探》  (《历史档案》1986年第4期)一文中认为:私盐有两种含义,一种是不纳任何饷课,逃避所有掣查的盐斤。另一种即所谓越界私盐。而吕一群《清代湖广私盐浅议》(《华中师大学报》版1991年第4期)对此所作的界定是:所谓私盐,就是由商贩偷运,没有缴纳盐税的盐,包括官私、枭私和邻私等。史继刚《中国古代私盐的产生与》  (《盐业史研究》2003年第4期)中列举了乾隆年间惊人的私盐数量,指出持械聚众贩私已成为普遍的现象,还经常击败政府的缉私WZ。他还分析了清代私盐严重泛滥的主要原因,一是农民生计日艰,铤而走险制私贩私;二是政府对食盐的计划性管理造成供需脱节;三是制盐技术的进步使制作私盐成本大大降低;四是工具的进步和贩私经验的丰富使贩私成功可能性增大;五是缉私制度的无效和缉私部门的无能。
  私盐其实就是指与官盐相对立、偷漏饷课的盐斤。私盐的存在,对清代各阶层及清政府有着不同的影响,一方面它给予部分贫苦群众的生活以一定的补偿,从而对经济关系的紧张有一定的调节作用;另一方面,它对清政府的财政收入也有所影响,一直是清政府严厉打击的对象。清廷采取了许多方法,效果却始终不理想。张小也《清代盐政中的缉私问题》(《清史研究》2000年第1期)列举了五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缉私人员腐败无能;二是缉私人员构成复杂;三是缉私人员的规模过于庞大;四是缉私人员的装备滞后;五是缉私激励机制效率低下。他还认为,清代前后期其缉私效果是各不相同的。前期效果尚可,后期渐趋腐败,盐政管理松懈,缉私制度存在许多问题,造成缉私力量不仅不能抑制私盐活动的泛滥,而且发展到护送盐枭贩私的地步。
  四、  盐商
  清代两淮盐商既是从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的主体,又是政府财政的重要支撑力量;既是区域经济的主导者,又是区域文化的支持者。
  第一,清代两淮盐商的形成。
  食盐专卖制度造就了盐商这一特殊的利益集团。薛宗正认为,纲盐制下盐商包括运商和场商两大类。运商结纲行运,垄断盐的销售市场。他的《清代前期的盐商》(《清史论丛》第四辑,1982年12月)专门论述了清代前期盐商的分类、形成、盐商组织、盐商分工、以及他们的社会地位等问题。运商的起源和发展同纲运制度的演变存在紧密的联系,纲盐制始于明代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目的是为了解决盐引壅滞的问题。纲盐制的实行使原来的内商演变为结纲行运的世袭包销商人。关于内商从何而来,如何演变为结纲行运的世袭包销商人,朱宗宙的《扬州盐商的地域结构》  (《盐业史研究》1996年第2期)作了精彩论述。
  场商坐场收盐,干预和直接组织盐的生产,又称坐商,起初依附于运商,后来在收盐过程中不断加强同灶户的联系,逐渐干预和组织起盐的生产,崛起为一支不可忽视的经济力量。薛氏进一步说明场商干预盐的生产的两种形式,一是通过强大的商业高利贷资本向灶尸预支工本,以取得全部盐产品的支配权;二是出资购置生产资料,雇佣赤贫灶丁直接进行盐业生产。这两种形式都迫使灶产加强了对商人资本的全面依赖。《盐商与扬州》指出,清代盐商分化为许多名目,除场商、运商这两大主体外,还有垣商、水商等。垣商和场商一样,是生产领域的盐商,靠收买灶户的盐价和卖给运商之间的价差获取利润。水商则是引岸地层层贩卖食盐的小商。
  第二,盐商的运销程序。
  如何组织盐商结纲行运?这是纲盐制具体实行的细节问题。清前期“滚总制度”有效组织了商纲运行。  《盐商与扬州》详细解释了纲盐制下的滚总制度:总商又称商总,散商分隶其下。清盐法规定,每年于前纲第三季承办新纲引数,将花名报盐运使司衙门。每年开纲前,  “各商将自己根窝及拨引他商窝年花名引数,愿附某总商名下,听其自向总商取具保结,开报运司,发收支房核算,符合一纲额引,攒造滚总清册二本呈院”。这就是所谓的滚总制度。这一制度下,散商只有取得总商的认可,方能取得行盐的资格。总商必须是办事“干敏者”,熟悉盐法,又是“资重引多之人”,或者“家道殷实”的大盐商,因此,总商具有半官半商的身份,权力甚大。该书还对纲盐制下淮盐行销的主要程序作了概括:盐引是食盐专卖的凭证,无盐引运销以贩私论处。盐引由政府印刷。总商一次领取,再由
  散商认行额引、纳课以及交完一切杂费后,才算请引结束。之后,盐商按单支盐、过磅、验单、填表、盖戳。到行盐地之前的一路上手续烦杂,官吏层层盘剥。食盐运到引岸后,还要过磅后才能销售,并上缴本次运销的盐引,到此一次运销过程完全结束。
  盐商只有垄断了盐引,才能垄断盐的专卖。清代贵族垄断盐引的现象较少,主要是盐商垄断了盐引的购买权(购买同时须交纳盐课),并拥有世袭承销权,外人无从染指。这些盐商又称为“引商”,他们拥有的引地称为“引窝”。有的盐商靠出租引窝(租金称为“窝价”)获取巨利。薛宗正说,总商负责领导全纲商人进行业务经营,并对国家承担包税任务。他还指出,商纲实际上是盐业的合股经营,是承办盐运的基本单位,总商就是这个股份公司的老板兼包税人。薛氏从公司制的理论角度出发,对面纲的组织进行了形象的概括,颇有新意,可惜未见沿此思路进一步研究下去。纲改票后,盐商失去了食盐专卖的垄断地位,行盐无需盐引,  “不论资本多寡,皆可量力运行,去来自便”。且取消了引地制度,降低了国家对食盐产销限制,改变了行盐程序。票盐制仍保留了许多繁琐的手续,行盐仍然必须遵循指定的路线。
  第三,盐商利润。
  关于盐商经销淮盐的成本和利润,诸多学者都作了深入的研究,成果颇丰。如王方中的《清代前期的盐法、盐商和盐业生产》、周志初的《清乾隆年间两淮盐商的资本及利润数额》(《扬州大学学报》1997年第5期)、何炳棣的《扬州盐商:十八世纪中国商业资本的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2期)、汪崇贫的《明清淮盐经济中的引窝、税费和利润》  (《安徽史学》1997年第4期)、  《乾隆朝徽商在淮盐业经营中的获利估算》  (《盐业史研究》2000年第l期)和《清嘉道时期淮盐经营成本的估算和讨论》  (《盐业史研究》2002年第1期)。这些论著都指出了盐商从事盐业经营的巨大利润。研究显示,淮盐在产地的价格往往很低,淮南每斤大概在制钱二三文左右,而到了引地,则达四五十文到八九十文不等,毛利润率约2000%一4000%。这当中含窝价、包装费、运费、商伙工薪、正杂课银、官府勒索甚至报效捐输。毛利虽不全落商人之手,但仍很可观。以乾隆六年(1741年)为例,运到湖广的淮盐成本包括上述各项费用也只有二十四文左右,如果以每斤零售六十文计,净利润率也高达100%以上,盐商的利润空间可见一斑。
  第四,盐商与经济。
  两淮盐商的巨大利润空间对两淮地区区域经济的繁荣起到了史无前例的推动作用。何炳棣的<扬州盐商:十八世纪中国商业资本的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2期)专门论述了扬州盐商雄厚的盐业资本的来源、结构和去向。  《盐商与扬州》用丰富的事例和数字介绍了扬州盐商之富,就连当朝皇帝都自叹不如。宋良曦则更加明确地指出了扬州盐商是地域经济的操纵者。他在《清代中国盐商的社会地位》里说,两淮盐商富可敌国,他们靠朝廷的宠惠和地方官府的庇护,成了中国社会最为显赫的阶层。他们不仅控制着关系国计、民生、军需的盐业经济命脉,而且对其所在的地区和城市经济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成为地域经济的操纵者。清代盐商集中的地区和城市,随之集中了中国封建经济中存量最大的资本。他们对盐业的经营和资本的运作,首先使盐业经济成为地域经济的主要成分之一,起到了支柱的作用。他们还是田土乡庄的占有者,兼并了大量的土地房产,对经济有一定的控制力。不仅如此,很多大盐商凭借巨额资本开设钱庄票号,操纵。薛宗正也说,扬州盐商是中国封建社会的财阀巨富,是官商一体的名绅显宦。这些研究侧重于历史的考证和已有资料的整合,进一步触及到这种关系的内在机理。
  第五,盐商与文化。
  富甲天下的盐商与当时扬州繁荣的文化也有密切的联系。朱宗宙的《明清时期扬州盐商与文人雅集》  (《盐业史研究》2001年第2期)论述了明清两朝扬州盐商和文人及其作品的相互关系。他的另一篇《盐商群体的地域结构与扬州文化的多元性》  (《清代扬州学术研究》,台北学生书局2001年4月出版)说明了扬州盐商复杂的地域结构带来了扬州文化的多元性。黄俶成《论两淮盐业经济对清代学术文化的影响》研究了发达的两淮盐业经济对清代学术文化繁荣的重要贡献和影响,主要表现在开辟文化市场、资助文教事业和直接参与学术文化的创造等方面.他的《十八世纪两淮盐业和扬州学人》  (《盐业史研究》2001年第1期)则重点研究了当时扬州学人的丰富研究成果进而说明其离不开盐业经济对文化繁荣的促进作用。如果说这两篇文章侧重研究经济对文化的单方面作用,那么从他的《从扬州画、学二派的形成看清代的士商互渗》(载《清代扬州学术研究》台北学生书局2001年4月出版)则可以反映出经济和文化的互动作用。这已经初步涉及到经济和文化相互作用的学术突破。他在《从扬州盐商文化看文化经济学理论的本土化建设途径》  (《扬州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更加坚定了这种突破方向,在研究扬州盐商文化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文化经济学理论的设想,并提出中国文化经济学理论的初步框架。
  第六,盐商的衰落。
  嘉庆、道光年间,纲盐制的破坏已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两淮盐务的紊乱严重影响政府财政和国家食盐专卖制度的威信,主要表现在引盐壅滞、私盐泛滥上。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清政府将纲盐制逐步改革为票盐制。朱宗宙《明清时期盐业政策的演变与扬州盐商的兴衰》讲述了纲改票后扬州盐商的衰落。票盐制的实施,使纲盐制体制下的两淮盐商失去了垄断盐利的特权,盐商手中掌握的根窝顿成一堆无用废纸。清政府为了追缴他们历年所欠数目巨大的旧额盐课,采用抄家没产的办法,使得许多大盐商纷纷破产,  “群商大困”,  “盐商顿变贫户”。过去的“高堂曲榭,第宅庄云”,  “改票后小及十年,高台倾,曲池平,子孙流落有不忍言者。旧日繁华,剩有寒菜一畦,垂杨几树而已”。扬州大盐商遭到空前未有的沉重打击。  《盐商与扬州》把这种衰落归结为盐商大量挥霍性消费、官府搜刮、票盐制的冲击和社会动荡的打击等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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