恤农为政事之本—记新发现清阎敬铭撰《虞乡县强宜庵免减差徭记》碑
【繁体中文】 作者:佚名 发布:2006年09月03日 阅读: 次 【以稿换稿】
新发现立于清末同治年间的《虞乡县强宜庵免减差徭记》碑,集中反映了撰写碑文的阎敬铭的民本思想和经济思想。作者从社会治乱、政权存亡的高度立论,通过对我国封建社会唐以后赋役制度流变的阐述和评析,赞扬了虞乡县邑侯强宜庵上任伊始废除繁杂差徭、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绩,突出强调了“恤农为政事之本”的深刻命题。
1998年初,一块古碑在永济市虞乡镇被发现。碑石青质,高2米,宽0.76米,厚0.16米。碑冠与碑座不存,唯碑体尚完整。发现时碑身被当作虞乡镇油厂大门下水道上的铺板。经磨洗抄录,辨识标点,正面碑文尚完好无损,字迹清晰。碑阴剥泐较重,依稀可辨为邑侯减免当地徭役诸项科条,多不可识。笔者有缘一睹此碑,并对照拓片,细校细勘,感到碑文内涵丰厚,弥足珍贵。
这块碑题名为《虞乡县强宜庵免减差徭记》,立于清朝同治十三年(1874年),是当地十二位生员、监生代表农民百姓为虞乡县邑侯强宜庵拥立的德政碑。碑文由前工部右侍郎阎敬铭撰写。阎为陕西朝邑(今属大荔县)人,清季名臣,同治间负疾避乱,躬耕于中条山下,日与农民为伍,历久情深。他体恤民苦,受众人之托,慨然命笔。凡750字,碑文开始说道:“天下有苦无复之而仍忠于事上者,其农民哉!不知其忠,遂不知其苦,不仁之甚者也。孟子言王政,首以不夺农时,宽其徭役,使天下知农之利,农之乐,而世於治。”碑文撰写者全然抛开固有的套式,力避窠臼,从心底迸出“天下有苦无复之”的慨叹,足见作者爱农悯农、体恤民间疾苦的情怀。作者引述孟子“民本”思想,旨在阐明“恤农为政事之本。”
这篇碑文不古奥,不艰涩,通俗易懂。作者从社会治乱、政权存亡的高度立论,通过对唐至明清不同朝代赋役制度的具体评述,在历史流变的大背景下,叙明虞乡县邑侯强宜庵“来权虞篆,下车之始”,即刻免减当地差徭,使得“民间乃有生趣”后,归旨为“恤农为政事之本”这一深刻的社会命题。作者撰文时,“负疾避寇,力耕中条山下……日与农民伍深”,“目睹农民卖妻鬻子,泣涕愁悲,无可如何”,全然没有置身事外,恰是“虞民之苦同为受之”,“强侯莅任,大宽前政”,并发出“恤农为政事之本”的感叹。
碑文作者还立足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唐、宋、明、清四朝赋役制度的演变进行了分析:“……唐杨炎并租庸调为两税,丁口庸钱已归入两税矣,而宋人算丁以定役。前明万历中定一条鞭法,举一切无名杂征并之正供。是役法已入赋税矣,而复出于常赋之外。古之所谓宽之者,宋与明皆增而加厉焉,而农民愈不堪命。我朝制度超轶往代,定制永不计丁,大兵大役虽资民力,定制仍准报销。举千古纷纭变更,历无善策之役法,一举而荡涤之。”这段文字可视为撰碑者为唐代赋役租庸调制过渡到两税法、宋人“算丁以定役”、明代一条鞭法到清代“定制永不计丁”之役法新作的精要小结。言简意赅,概括力强。
有阐释,有评析,为今人了解和研究唐宋以后经济赋税制度的发展变革,提供了珍贵的参照史料。
我国封建时代的赋役制度,自唐以后进行过数次较大的变革。不论是租庸调制的“以丁身为本”,还是实施两税法后的“以资产为宗”以及明代一条鞭法中的赋役合一等等,说到底仍然是统治阶级变本加厉、剥削手段不断改进而已。每一种新法的实施,广大农民在短期内虽得到一些休养生息的好处外,很快便又跌入苛征暴敛、敲骨吸髓的新泥淖。真可谓“任是深山更深处,也应无计逃征徭。”(唐杜荀鹤《山中寡妇》)作者笔下的“古之所谓宽之者,宋与明皆增而加厉焉,而农民愈不堪命……举千古纷纭变更,历无善策之役法”,应是唐宋以后封建赋役制度的真实写照,也是作者熟谙赋役变革、统摄历史、彰往察来、心系苍生的一种卓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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